近日,海南省教育廳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我省普及中小學生遊泳教育全程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修訂完善了遊泳池竣工驗收、安全運營管理、遊泳教育教學培訓和資金使用管理等有關管理辦法和相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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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把普及中小學生遊泳教育列入專項督導的重要內容,對成績突出的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進行約談和問責。
《通知》自印發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5年內有效,適用範圍為全省實施普及中小學生遊泳教育的中小學校。
校內普及中小學遊泳教育方式的學校要進行達標測試。(資料圖)
新建遊泳池驗收
分4個步驟進行
根據《海南省中小學校遊泳池項目竣工驗收指導辦法》,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中小學遊泳池項目竣工驗收工作,一般應採取檢驗檢測與專家評審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學生在遊泳比賽中。(資料圖)
第三方機構評審組成員一般由檢驗檢測、建築質量、遊泳教育等方面的專家組成。評審完成後,建立中小學校遊泳池項目竣工驗收檔案。遊泳池驗收檔案和名錄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進行核查並公示,公示期滿無異議後及時發放中小學校遊泳池檢測合格證。
連續兩次抽檢不合格
可永久取消運營資格
在中小學校遊泳池安全運營方面,《通知》要求,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遊泳池運營單位安全主體教育,不定期對學校日常運營安全管理開展檢查,主要通過現場察看、查閱記錄、調查問詢以及水質不定期突擊檢查等形式,檢查遊泳池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救生器材、人員配備、衛生要求以及緊急安全事故的處理能力。
對檢查存在的管理紊亂、記錄不全面、實施不到位的遊泳池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時限;對連續兩次運營管理評估和水質抽檢不合格的遊泳池,可對委託運營的第三方機構永久取消參與本地區中小學校遊泳運營資格,並向社會公布,禁止向中小學校開放遊泳教育教學。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每年可委託第三方機構組織專業力量對合格遊泳池目錄內遊泳池的運營情況進行安全風險評估,發現問題,限期整改。
校內普及遊泳教育
不少於20個學時
用於開展普及中小學遊泳教育的校內外遊泳池,必須同時具有《海南省遊泳池檢測合格證》《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許可證》方可開展遊泳教育培訓工作。
在遊泳教育教學培訓上,《海南省中小學生遊泳教育教學培訓管理指導辦法》明確,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統籌指導本地區中小學校自主開展遊泳教育,可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具有專業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在校內開展遊泳教學工作。將遊泳教育教學納入學校教學計劃和課程安排,創造條件力爭將遊泳納入中考體育考試自選項目。
凡是參與普及中小學生遊泳教育培訓的人員,須具備上崗資格方可參與普及中小學生遊泳教育培訓工作。校外現場實踐教學必須配齊遊泳指導員、救生員和醫護人員,遊泳指導員(含教練員)與學生的比例不低於1:20,每個教學點的救生員不少於2名、醫護人員不少於1名。
選擇校內普及中小學遊泳教育方式的學校要按照總數不小於20個學時的標準對中小學生開展遊泳教育(包括理論授課和實踐教學),並進行達標測試。考核內容包括:學生能夠在沒有輔助的情況下不間斷遊25米;安全遊泳和防溺水知識(筆試)。考核結果須有學校、培訓機構、學生或家長三方籤名(蓋章),考核合格的學生由學校頒發合格證書。中小學生參加遊泳教育達標測試成績記入本人綜合素質評價檔案。
市縣公辦校50米泳池
全年開放200天以上獎20萬
《海南省普及中小學生遊泳教育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指出,遊泳池建設和維護獎補資金用於支持普及中小學生遊泳教育的公辦學校的遊泳池建設和維護,學生遊泳培訓獎補資金用於支持市縣開展小學生遊泳達標培訓工作。遊泳教育資金不得用於還貸、捐贈、贊助、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彌補與普及中小學生遊泳教育項目無關的日常公用經費等支出。
省教育廳根據各地各校開展普及中小學生遊泳教育情況分別給予資金獎補支持,補助標準為:全池(50米)160萬元/個、半池(25米)100萬元/個,獎補個數不超過每個市縣所轄鄉鎮個數的1.5倍;市縣公辦義務教育學校的遊泳池,全年開放使用200天以上的,按照每年全池20萬元/個、半池10萬元/個的標準進行獎補;市縣開展學生遊泳培訓達標測試工作,按照每年達標小學生數量以及人均200元的標準進行獎補。
原標題:
海南進一步規範普及中小學生遊泳教育全程管理
校內遊泳課不少於20個學時
力爭將遊泳納入中考體育考試自選項目
來源:新海南客戶端、南海網、南國都市報、海南日報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