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生育年齡的夫婦必需生育服務證以後才可以生育。這主要是滿足計劃生育這條基本國策的要求。計劃生育對生育的限制主要是: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特殊的情況下可以生二胎,但對二胎的生育條件有嚴格的限制。今天,我就和你們談談如何辦理生育服務證的問題。
「準生證」--準確的叫法應該是「生育證」,但因該證需有關部門的批准,而且批准還不太容易,故不少地方的人們都叫其為「準生證」。 生育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辦理程序依不同的省市縣區略有不同,大概程序如下:
已到晚婚年齡的育齡夫妻憑結婚證和身份證,在懷孕前或懷孕3個月以內,在女方單位領取《生育服務證》(無業人員在女方戶口所在地居、家、村委會領取)。男、女雙方單位分別進行審核登記、蓋章(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家、村委會審核蓋章)。
未達到晚育年齡的,動員其推遲生育時間。待其達到晚育年齡再辦理《生育服務證》。
育齡夫妻帶結婚證、身份證、女方戶口簿、《生育服務證》到女方戶口所在地鄉(鎮 )、街道計生辦登記,鄉( 鎮)、街道計劃生育主管機關負責審核批准並對《生育服務證》統一登記、編號、加蓋公章後,交當事人。
其中,晚婚是指女方22歲,男方25歲結婚;晚育指的是女方年滿24周歲後生育第一個孩子。若女方年滿23周歲初婚,生育第一個孩子時尚不滿24周歲的,也可享受晚育待遇。
辦理第二個子女《生育服務證》的大致程序如下:首先要符合第二胎的生育標準,然後由夫婦提出書面申請,帶雙方單位證明及有關材料(女方戶口本、結婚證等,有時還需有歷次離婚證、判決書、協議書、抱養子女公證書和醫院不孕證明書等)到所在地區指定單位填寫「生育第二個子女申請表」,雙方單位籤署意見後,由計生辦持有關材料上報審批。
目前,已經有人對生育第一個子女也要準生證的規定提出了置疑,全國已有部分省市取消了該證的辦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