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2020年10月17日,29歲男子孫某因吸食毒品產生幻覺,在三十樓家中從陽臺向樓下拋撒現金。目前,孫某因吸食毒品已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小區居民稱,該男子的母親說家裡的二十萬現金本用於裝修,撿錢的人堵塞道路,目前僅三四千被歸還。
這是剛剛發生的一起真實事件,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討論,筆者隱去案發地及當事人真實姓氏,旨在通過本案例闡明相關刑法學原理。本文對案例的分析,基於所有案件事實已查清,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已充分,且以下分析只涉及案件定性,與量刑及證據的運用無關。以下筆者結合案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分析,敬請指正和討論。
天上不會掉餡餅,卻開始掉錢了?
我們常常提醒自己,或教育孩子,總會說起這麼一句話,天上不掉餡餅,大概意思就是沒有無緣無故的好處或利益,同時,教育孩子不是自已的東西即使沒有人看管也不要拿。樸素的道理人人皆知。
可是,當天上掉下錢來的時候,撿錢的人竟然堵塞道路,二十萬現金目前只有三四千歸還,有那麼多人把錢心安理得的拿走了不歸還,因為他們認為自已是「撿的」,此時此刻竟把"天上不會掉餡餅「這句話忘在了腦後。
從客觀上來說,那些拿走錢的人應當知道錢的來源,畢竟還有不少的人將撿到的錢歸還;從主觀上來說,只有把他人掉下的錢拿走算作撿才會心安理得。因此,對這裡的」撿的」就要打一個問號。
總之,那些撿到錢並拿走不歸還的人,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些錢是有主的,或有人佔有的。當然,也有特例,不排除個別極其有錢且錢來路不明的人,想玩弄他人,做出的尋釁滋事的行為,筆者提出這樣的假設基於三十樓的高度,佔有是否被弱化,被撿錢人誤認為拋棄,從而涉嫌過失盜竊的情形,這種情形與本案實際不符,在此不討論。
盜竊罪與侵佔罪
盜竊罪與侵佔罪均是侵犯財產法益的犯罪,規定在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中,司法實踐中屬多發性犯罪,這兩個犯罪有著天然親近關係,司法實踐中極易混淆,準確區分這兩個犯罪,對於保護涉案人人權、有效打擊犯罪起著不可低估的作用及現實意義。
01 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採取和平手段,將他人佔有的財物非法據為已的行為。盜竊罪是破壞佔有的犯罪,所謂佔有分物理上的佔有,如放在家裡的物品、拿在手裡的物品、背在身的物品等,和觀念上的佔有,如放在樓道內的自行車、放在車內的物品等。這些佔有都是刑法上的佔有,任何人非法改變對這些物品的佔有關係,將他人佔有的財物非法據為已有,如將他人家中的物品偷走等,數額較大的,涉嫌盜竊罪。
02 侵佔罪
侵佔罪是指基於合法原因佔有他人財物,拒不交還的行為。侵佔罪不改變佔有關係,是變佔有關所有的犯罪。如基於借用、保管、租用等而佔有他人的物品,到期拒不退還的,涉嫌侵罪。我國刑法關於侵佔罪規定了兩種情形,變佔有為所有的侵佔型犯罪和侵佔脫離佔有物的犯罪(如遺忘物)。
根據上述分析,盜竊罪與侵佔罪的區別就是看財物歸誰佔有(不是所有),盜竊罪是破壞佔有的犯罪,侵佔罪是變佔有為所有的犯罪。
撿走錢並不拒歸還者或涉嫌盜竊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罪是破壞佔有的犯罪,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佔有的財物非法據為已有的行為。
通過上述分析,筆者認為,本案中,雖然錢從三十樓撤下,佔有稍有弛緩,孫家對該筆者的佔有欲望極其強烈,仍沒有改變孫家佔有的事實,且天不上會下錢是人人皆知的道理,因此,無論對於孫家來說,還是所謂的撿錢人,對該筆錢有人佔有的事實非常清楚。那些撿走錢不還的人,以非法佔有為目,將他人的佔有錢非法據為已有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同時,撿走錢的人具有改變這種佔有關係的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因此,撿錢不還且數額較大者,涉嫌盜竊罪。
結語:天上不會掉餡餅,天上更不會掉錢,這些話在說服教育別人時往往會振振有辭,可是當這樣一些垂手可得而又不應當得的利益,擺在人們面前時,所有那些勸人教育人的古訓似乎都被忘在了腦後。一方面人逐利的本性使然,另一方面也是人的素質問題。人的素質的高低僅靠人的自覺形成不太容易,運用規則和法約束人的行為,促使良好素質的養成刻不容緩。因此,本文觀點,本案中,那些撿錢不還且數額較大者,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