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18日訊中國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阜陽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阜銀保監罰決字〔2020〕8號、9號)顯示,阜陽潁淮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阜陽潁淮農商行」)存在開展同業投資未對產品發行人和實際用款企業進行統一授信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阜陽監管分局對該行罰款20萬元。
當事人趙亮時任阜陽潁淮農商行副行長,對阜陽潁淮農商行開展同業投資未對產品發行人和實際用款企業進行統一授信的違規行為,負有領導和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阜陽監管分局對趙亮給予警告處分。
天眼查顯示,阜陽潁淮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為阜陽市潁州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公司成立於2001年12月03日,註冊資本15.90億元。公司的唯一股東為阜陽潁淮農商行,持股比例100%。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