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第一條規定,對生物藥品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製造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第二條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於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第三條規定,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符合上面規定條件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固定資產,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在實務中,一般存在兩種會計處理方式,現以案例的形式進行分析,哪種方式比較合理。
案例
A公司於2016年3月購置一臺專門用於研發的設備,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記載價款為50萬元,進項稅額為8.5萬元,以銀行存款支付,該研發設備預計淨殘值率為3%。
1.第一種方式會計處理(單位,萬元,以下相同):
借:管理費用——研發支出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5
貸:銀行存款58.5
研發設備在備查登記簿中單獨記載保管。
2.第二種方式會計處理如下:
(1)購置研發設備時
借:固定資產——研發設備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5
貸:銀行存款58.5
(2)研發設備預計淨殘值為:50×3%=1.5(萬元),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金額為:50-1.5=48.5(萬元)。
①一次性計提折舊時
借: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48.5
貸:累計折舊48.5
②同時把一次性折舊費計入成本費用時
借:管理費用48.5
貸:研發支出——費用化支出48.5
分析
在《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中,並沒有專門對固定資產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的會計處理規定。那麼,對上面的兩種會計處理處理方式,只能根據有關會計規定進行分析判斷,確認哪種方式比較合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三條規定,固定資產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有形資產:(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第四條規定,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一)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二章第十二條規定,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這是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中的可靠性原則。企業應當做到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確認、計量,將符合會計要素定義及其確認條件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等如實反映在財務報表中。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這是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中的重要性原則。企業應當根據其所處環境和實際情況,從項目的性質和金額大小兩方面加以判斷。
從上面的規定可知,研發設備具備固定資產的屬性,屬於固定資產,如果是固定資產而不入帳,也就是不做會計處理,顯然不符合會計信息質量要求中可靠性原則和重要性原則。
但是財稅〔2014〕75號文件對研發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並不是對會計處理的規定,而是對稅收的規定。因此,符合會計規定條件的固定資產,無論稅收如何規定,在帳務處理上都應當按照會計的規定進行處理。
財稅〔2014〕75號文件規定,研發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也就是說,在稅前扣除的折舊額,不是一般固定資產按年度計提折舊並稅前扣除,而是把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內應計提的折舊加起來,其總和在取得固定資產的當期一次性在稅前扣除。既然一次性稅前扣除的是固定資產使用年限內折舊總和,按照會計規定,應當是扣除淨殘值後的餘額進行折舊。因此,財稅〔2014〕75號文件規定,研發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允許一次性在稅前扣除,應當指研發設備扣除淨殘值後的餘額。
根據上述分析,筆者認為固定資產一次性計入成本費用的會計處理,上面的第二種處理方式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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