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見及胡貴朋以其經營的位於中山市某足浴休閒會所為賣淫窩點,僱請李逢楷、周國媛、蔣啟斌及蔣啟輝、林美玲、胡文彪、石純淘進行管理,招募陳某琴、唐某璇、岑某穿、肖某潔等十餘名賣淫女為客人提供服務,在窩點的8樓設有專門進行賣淫交易的房間。經查明,該足浴休閒會所通過組織賣淫獲利人民幣700590元。
據失足女肖某潔稱:賣淫女一般是在三樓技師房等待,有嫖客來有服務臺就會帶賣淫女去房間給嫖客挑選,如果被選中了,賣淫女就從後樓梯上八樓,嫖客坐電梯上去,到了八樓有人打開消防門,該門平時是關的,有嫖客上來才打開,到了房間以後由賣淫女為嫖客進行服務。提供一次服務收費380元,賣淫女得200元,提供兩次服務收費580元,賣淫女得300元。
嫖客歐某華回憶:我和朋友陳某鵬、廖某洪一起到該足浴嫖娼,當時是一個男服務員接待,他帶了4名女子供挑選,3人各選了1名女子後就到收銀臺交錢,其支付了380元嫖資。先在三樓交錢再到八樓嫖娼,支付嫖資後女子就領其到房間。這個月去了3、4次,每次都是選擇380元的套餐。
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盧見、李逢楷、周國媛、蔣啟斌無視國家法律,結夥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均已構成組織賣淫罪,應依法懲處。繳獲的作案工具,依法應予沒收。被告人盧見在共同組織賣淫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李逢楷、蔣啟斌、周國媛在共同組織賣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均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李逢楷、周國媛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盧見在庭審過程中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盧見、李逢楷、蔣啟斌、周國媛犯組織賣淫罪,情節嚴重不當,量刑過重,本院不予採納。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解辯護意見,綜合評判如上,有理部分予以支持;無理部分不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盧見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
二、被告人李逢楷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三、被告人蔣啟斌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四、被告人周國媛犯組織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賣淫嫖娼在我國屬於違法行為,非常容易傳染梅毒、愛滋等各種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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