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如果只看外表,沒有人會覺得「兩性人」和正常人有何不同。但根據性染色體、染色質、性腺及外生殖器的不一致,我們才會了解到「兩性人」和正常人之間的區別在哪裡。
小編近日看到一起案例:一名年僅22歲的「兩性人」找「小姐」服務,但因為自身沒有「性生活」的能力兒而被警方認定嫖娼後從輕處罰從而引發爭議。具體情節下面和華律網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案例說法】
該男子名叫林叔生(化名),今年22歲。其身份證性別欄裡填的是「男」。他的長相及聲音都具備明顯的男性特徵。
前些年,他來南京市治療。經檢查,他的性染色體為女性的「XX」。
因為只長有男性生殖器而沒有睪丸,他不具備正常的男性性能力。但他一直不甘心,想找機會證實一下。
1日晚8時,他和3名工友一起在事發桑拿房旁邊的一個大排檔吃飯。
幾瓶酒下肚後,看著桑拿房,林再一次生出證實一下自己的念頭。在他的提議下,他們4人進了桑拿房。
其中兩人倒在大廳休息,林和另一朋友各叫來一名「小姐」為自己服務。
「小姐」來了,也交了錢,不過最終結果讓林叔生終於死了心,他確實「不行」。就在他懊惱時,民警突然出現,將他抓個正著。
林叔生叫「小姐」,但因為自身問題未能與「小姐」發生性關係。
警方認為其有明顯主觀故意,而且交了錢,所以已構成嫖娼,但鑑於其行為特殊,對其作出了治安警告的從輕處罰。
爭議點
一、一方認為,林並沒有和賣淫女之間發生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的性關係」,所以尚未構成嫖娼。
公安部對「賣淫嫖娼行為」的解釋規定:「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係的行為,屬於賣淫嫖娼行為,對行為人應當依法處理。」
「發生不正當的性關係」應當是賣淫嫖娼行為的行為構成要件。
二、而另一方則認為,林的行為應該按照賣淫嫖娼進行處罰。
賣淫嫖娼行為指的是一個過程。
這一過程中,賣淫女與嫖客之間的相互勾引、講價、支付,直至最終發生各種形式的性關係,都是賣淫嫖娼行為的組成部分,只要發生其中之一個行為,都應按賣淫嫖娼查處。
對於雙方的觀點,你支持哪種看法呢?歡迎留言說明!
【律師普法】
一、嫖娼在哪些情況下不會被拘留?
嫖娼屬於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規定:
嫖娼被抓的一般是給予10日-15日之間的行政拘留,同時還可以對行為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處罰;若是嫖娼情節輕微的話,則在5日以下處拘留或者處500元以下的罰款。但有三種情況不執行拘留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歲以上的。
二、嫖娼怎麼量刑?
一般情況下,嫖娼只是違法行為,不會涉及到犯罪。但是在以下的特殊情況下,嫖娼屬於犯罪行為,量刑標準如下:
1、嫖宿不滿十四歲幼女的,以強姦罪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2、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五千元以下罰金。
關於「兩性人嫖娼因性無能被從輕處罰」的行為,你有何看法?歡迎留言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