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瀋陽19歲女孩小娜(化名)與1994年出生的男子張某在外打工期間戀愛同居。由於張某喝醉酒晚回家,與小娜發生了爭吵。接著張某將小娜拖出車外,塞進汽車的後備箱,帶到河邊,兩人繼續爭吵。由於張某的言語刺激,小娜跳河溺亡。2020年12月,張某因過失致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賠償小娜父母6萬多元。
小娜,19歲,遼寧瀋陽于洪區人,在外地打工期間,認識了1994年出生的河南人張某,兩人在外地戀愛,租住在一起。
凌晨兩點,張某和朋友喝了酒,洗了腳後回到出租屋,小娜因為不在家,和張某發生了爭吵。張某不顧小娜的反對與反抗,強行將小娜拖出出租屋,來到自己停放在網吧門口的吉利美日牌黑色小轎車尾箱旁,強行將小娜抱進自己的尾箱。接著張某開車載小娜到一個河段僻靜、無路燈的凹邊新橋,將小娜從車後尾箱抱出來,繼續爭吵。由於小娜聲稱張某再與其爭吵要跳河,張某明知小娜易衝動,不會遊泳,情緒激動,他非但不去制止,還用言語刺激,致使小娜從橋上跳河。張某見此驚慌失措,便下河救人,但沒能成功,便上岸報警,並留在現場,如實向民警交代。警方立即展開搜尋,當晚未能找到小娜。次日早上8點左右,人們在大約3公裡外的河段發現了小娜的屍體。法醫學鑑定,小娜死於溺水。
警察在現場發現,橋中間部分的欄杆表面有5處擦傷,在橋北邊的欄杆上發現兩處赤足印跡。車後部尾箱裡發現一雙拖鞋,有擦痕和嘔吐物。橋面平臺距水面約10米,停車處與下水處距離約60米,從張某和小娜同居的出租屋到案發現場約9公裡。同事們都說,小娜比較嚴肅,脾氣有點暴躁。她的父母則表示,女兒性格比較直接開朗,只是脾氣有點暴躁。
而張某在到案後的供述中稱,案發當天凌晨在出租房內與小娜發生爭執,將小娜拉出出租房,塞進車後的尾箱,兩人在河邊繼續爭吵,小娜從橋上跳下河,張某立即跳河救人,但未能得救,於是打110報警。願對小娜的父母進行經濟補償,但目前不具備補償能力。
法庭審理此案認為,張某酒後強行將被害人帶入僻靜、無路燈的地方,明知被害人容易衝動,仍對其進行言語刺激,致使被害人跳河溺水死亡,應預見其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後果,因疏忽而未預見,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最近法庭判決小娜有期徒刑三年,賠償她父母65289.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