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毒23公斤
2020年9月3日,根據全國"紅藍對抗"查緝比武指揮部通報,在雲南省公安廳禁毒局的指派下,昆明、臨滄兩地警方聯合在昆明市大板橋破獲一起毒品案,抓獲一名國籍不明的犯罪嫌疑人索某某,現場繳獲毒品可疑物(冰毒片劑)34包,毛重23公斤。
據索某某交代該批毒品是一不知名男子以2萬元錢找到他,讓其幫助從邊境送到昆明,並送到指定地點。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開展偵查。
警方提示:出入邊境有風險,走私販賣運輸毒品別"鋌而走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