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家】透過「被遺忘權」看網絡隱私

2021-02-16 經濟觀察報

【經驗豐富的人讀書用兩隻眼睛,一隻眼睛看到紙面上的話,另一眼睛看到紙的背面——歌德】

經濟觀察報 劉淄川/文

現代史上,科技在不斷改變著信息的傳播方式,讓信息的分享變得更加方便快捷。然而,隨著人們對信息需求的不斷增長,另一種需求——讓自己的私人生活信息不為他人所知的需求,也在日益滋長。法律因為現實的需要而得到調整,這一需求逐漸得到法律的確認,並被正式定義為「隱私權」。然而,因為涉及與其他權利的衝突,隱私權邊界何在,如何保護,卻並非總是一目了然、一清二楚。

據認為,歷史上對於保護隱私的最早呼籲,出現於1890年的美國。當時兩位學者,哈佛大學法學教授沃倫(Samuel Warren)與布蘭迪斯(Louis Brandeis),發表了一篇題為《隱私權》的論文。他們從很多涉及名譽權、財產權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提煉出了隱私權這個新概念,指出隱私是獨立於名譽、財產等的一個新的權利表現。當時,隨著報紙的流行和攝像技術的廣泛應用,人們那些本欲隱藏的個人生活場景日益頻繁地呈現在公眾面前,正是為了確定媒體與公眾可以合法獲知私人信息的程度,隱私權才在法律上成形,並逐漸發展為一整套複雜的制度。

在今天,網絡正在取代報紙,漸漸地成為很多人首要的信息來源。在網際網路和「大數據」的時代,尤其是在美國「稜鏡門」等事件的陰影下,網絡隱私保護成為了更具有現實意義的前沿課題。

網絡帶來了信息大爆炸,讓我們的信息獲取方式,乃至於購買產品和服務的方式,都出現了革命性的進步。但同時,我們的一舉一動也在網絡上留下痕跡。一方面,這些痕跡可以由企業收集整理,向我們,也就是消費者,提供更為個性化的、量身定做的產品與服務,增進消費者福利;但另一方面,也讓更多私人信息暴露於公眾視野之中,或者政府的直接監控之下。在新技術的挑戰面前,公域與私域需要得到更為細緻的界分。

在歐盟,今年5月歐洲最高法院關於「被遺忘權」的裁決,就是對進行這樣界分的一場新的嘗試。和很多法律原則一樣,被遺忘權衍生於一個具體的案件:西班牙公民馬裡奧·格斯蒂亞·岡薩雷斯起訴谷歌,要求谷歌刪除對1998年《先鋒報》一則報導的連結。岡薩雷斯認為,這篇報導涉及他在梵蒂岡的房產信息,以及他本人的不良記錄,侵犯了他的隱私與尊嚴。最終歐洲最高法院裁決支持他的訴求,要求谷歌刪除連結。

歐洲最高法院認定,被遺忘權是隱私權的一項延伸,該原則可以從歐盟的數據保護法中引申出來。當然,另一方面,法院也承認,用戶的被遺忘權並不是絕對的、無限的:只有對那些「不充分的、無關緊要的、不再相關」的連結,用戶才可以申請刪除;谷歌只能刪除搜索結果頁面上的連結,而不能刪除原網頁;這一裁決完全不影響歐洲地區之外的谷歌搜索結果;公眾人物因為其特殊身份,享有的被遺忘權要比普通人弱。

但是,儘管有種種限制,法院裁決仍然賦予用戶強有力的請求權,讓谷歌一時難以適應。雖然滿腔埋怨,谷歌仍不得不採取措施履行裁決。谷歌在5月29日設置了在線申請系統,申請人可以在其中填表,請求刪除與其個人信息有關的連結。

而隨著申請和處理的展開,很多可能原先人們沒有料到的新問題也紛至沓來。法院裁決的依據很清晰——以隱私權為基礎,賦予個人以更大的權利去管理他們的網上聲譽,要求谷歌刪除對他們不利的連結。但當清晰的邏輯碰到複雜的現實時,隱私權的執行也變得問題重重。

首先,被遺忘權的設立無疑增大了谷歌的運營成本,因為谷歌必須建立一個申請的審核處理機制,配備相關的人員。據報導谷歌目前已經收到了超過7萬條申請。而對於每項申請,谷歌都必須進行實質性的調查和審核,如果對每項申請都必須權衡隱私權與公眾知情權孰輕孰重,從而決定是否刪除連結,谷歌必定不堪重負。

還不止於此——申請者可能對谷歌審核人員的資質和審核結果產生質疑,這就有可能導致後續的申訴,甚至對簿公堂,從而意味著源源不斷的新成本。問題是,從社會總成本與總收益的角度來看,強迫搜尋引擎付出這麼多的時間和精力,來實現保護部分人隱私這一收益,總體上是否划算。

其次,被遺忘權很快就和媒體自由、言論自由產生了衝突。英國廣播公司(BBC)、泰晤士報、每日郵報等英國媒體聯合起來,質疑谷歌過度履行法院裁決。英國《衛報》載文稱其六篇文章被谷歌屏蔽,其中三篇是關於一名足球裁判涉嫌弄虛作假的。谷歌還刪除了一位BBC記者寫的一篇關於前美林證券總裁斯坦·奧尼爾因公司巨虧而被迫下臺的文章。對於這些事件,媒體都指責谷歌對法院裁決做出了「過度闡釋」。

誰是行使被遺忘權的主體?顯然是谷歌用戶。他們有權要求谷歌從搜索結果頁面中刪除與自己有關的、可能影響自身形象與名譽的連結。但是當媒體的文章連結被谷歌刪除,搜索不出來時,媒體馬上把矛頭對準了谷歌,而不是要求刪除的用戶。他們指責谷歌濫用被遺忘權。然而在谷歌看來,這不是行使權利,而是履行義務。

可以說歐洲最高法院的裁決讓谷歌遭到兩面夾擊:一方面用戶的申請源源而至,另一方面媒體指責谷歌擅行「信息審查」。

第三個問題是,被遺忘權的行使也可能侵犯其他用戶的利益。一篇報導中包含的信息可能對某些人不利,但也可能對某些人有利。比如,報導的某些內容可能有損甲的名譽,但另一些內容可能對乙的形象有利,或者有助於乙公司的商譽和商業利益,那麼當甲要求該報導「被遺忘」時,乙的利益就在不知不覺中遭到了犧牲。而如果要求谷歌只屏蔽一部分內容,不屏蔽其他內容,這在技術上又是難以實現的。

第四個問題,是谷歌等搜尋引擎自身的權力濫用問題。在今天,搜尋引擎已經成為信息的分析過濾者,決定我們主要能獲取哪些信息。信息影響著消費者行為和企業的市場狀況,因此搜尋引擎已成為商業信息領域的上帝,它們手中把握著無數企業的商機。律師、作家、醫生、建築師、工程師等專業人士也需要靠知名度來生存,他們的命運也在很大程度上受搜尋引擎左右。正因為搜尋引擎掌握了如此巨大的「權力」,也就有了很大的腐化的可能性。谷歌對被遺忘權的執行可能在現實中扭曲變形,比如說,它可能不經用戶申請而主動刪除對某些人不利的連結,而這其中也隱藏著利益輸送的風險。

但不論如何,被遺忘權既然已經被構建起來,就必然會存在下去,只是其形式可能會變得更加與現實相適應。被遺忘權所涉及的問題,是在隱私保護與言論自由之間,在法律規則與現實執行之間,在網絡安全與技術創新之間,如何確定邊界和保持平衡的關係。

對此,搜尋引擎、公民、媒體與法院之間還會進行漫長的博弈。但是,正是因為根據歐盟的法律,普通公民享有充分的權利,才導致了法律規則朝著更加保護他們隱私的方向傾斜,只是在這種傾斜的過程中,需要平衡隱私保護與言論自由、企業經營自由等等方面的關係。

圍繞著被遺忘權的爭議,不由得讓人聯想起,不久前一些中國知識分子曾進行過一場關於權利是「天賦」還是「人賦」的大討論,筆者當然傾向於認為權利是「人賦」的。權利的本質是社會主體之間就各自行為邊界所達成的一套規則,因此權利必然帶有共識性的意味,也必然需要主動的維護和保障。但是,因為真正的社會成員之間的「契約」實際上很難達成,所以權利往往是由議會、法院等權力主體所創設的,以這樣的創設來擬制社會的共識。

被遺忘權就是歐洲法院創設的一項權利,它把個人的網絡隱私權和名譽權提到了幾乎與智慧財產權同樣高的地位,強化了對它們的保護。

但是從另一方面來看,權力主體固然可以創設權利,但在那些被創設的規則中,通常只有那些能得到人們普遍自願遵守的規則,才能在社會成員自發的博弈過程中保存和維持下來。而如果一套規則的運行成本太高的話,就很難得到普遍的自願遵守,有可能因為設計得過於「超前」、脫離了社會現實,而變得難以存活。換言之,制定法律很容易,但如果對企業造成的「合規成本」過高,法律可能變得形同虛設。

如前文詳述的四點所暗示的,被遺忘權是一個被有點武斷地創設,因而運行成本很高,很需要在現實中不斷調整的政策。但是被遺忘權的有些華而不實,並不意味著身處中國的我們,就應該忽視網絡隱私保護的重要性。歐盟的很多權利保護是「過」的問題,中國則是「不及」的問題,二者不在一個層面。歐洲人關注的很多議題帶有「後現代」色彩,比如動物權利保護等,其社會背景是,在基本的生存、生活富裕問題得到解決後,人們更重視心理、精神需求的滿足,這導致其法律規則向著虛的價值觀的方向傾斜,但中國的問題是法律的工具性色彩往往太強,而失去其價值本位。這兩種傾向都是有問題的。

如果說歐盟的網絡隱私保護顯得過度嚴苛甚至破壞企業活力的話,中國的網絡隱私保護依然處於荒漠狀態。比如說,頻繁的騷擾電話已經成為很多城市人不得不忍受的一種生活常態。我們在從事網絡活動時所透露的個人信息有可能被打包出售,由信息收集者購買,再轉化為各種不法活動。對於這樣的行為,由於對每個人的隱私造成的侵犯,以及騷擾帶來的損害都極其微小,因此人們很難形成集體行動的動力來阻止。當每個人都成為沉默者和縱容者的時候,不法分子對信息的攫取就變得更加肆無忌憚。

資訊時代的特徵是信息承載的經濟價值劇增,對信息的掌控影響著社會資源的分配。不論被遺忘權有多大的問題,在強化個人信息與隱私保護機制,尤其是網絡隱私保護方面,中國仍需要向歐盟學習很多東西。迫在眉睫的問題是,中國需要一部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一方面由政府執法機構打擊侵犯個人隱私的行為,另一方面讓個人訴訟和維權更加有法可依,遏制信息違法的猖獗。

在考察歐盟的經驗時,我們不一定要亦步亦趨地追隨被遺忘權這樣的具體做法,中國目前還沒有踐行被遺忘權的環境,但是在大方向上,在價值觀上,我們確實可以效仿歐盟,把個人對自身信息的掌控權確立為一種基本人權,在此基礎上構建中國的隱私權體系。隱私保護看似無足輕重,其實至關重要,因為一個能夠明確界分私域與公域,充分尊重私域自由的社會,才可能有更為理性的公共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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