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 | 劉冰:論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構建

2021-02-10 中國破產法論壇
按語:本文作者為華北電力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講師劉冰博士,原文發表於《中國法學》 2019年第4期,感謝作者授權中國破產法論壇微信公眾號推送。本文推送時省略了注釋,如需引用,請直接參見刊物原文。


內容提要:創建個人破產制度可以改變社會固有債務文化,樹立破產免責理念,促進個人信用體系發展,建立信用標尺,保護債權人利益。同時明確 「誠實」對債務人的價值指引,為誠實債務人提供低成本救濟。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在企業破產制度、個人徵信體系和執行制度發展等因素的推動下,創建條件逐漸走向成熟。構建個人破產制度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研究個人破產制度的運行理論和規則。債務出清理論和信用公平理論分別在宏觀和微觀層面指導個人破產制度的運行,從法庭內和法庭外兩個層面共同構成個人破產制度的運行規則。進而在個人破產制度運行機理的指導下構建我國個人破產制度,建立法庭外債務清理制度和法庭內債務清理制度。

關鍵詞:個人破產 破產理論 破產規則 債務豁免

自2010年以來,我國居民家庭儲蓄持續下降,居民槓桿率明顯上升, 2008至2017第二季度年居民槓桿率由18%升到47.4%,這還不包括住房公積金貸款、P2P等其他渠道的債務,槓桿率水平幾乎是新興經濟體中最高的。短期內居民「加槓桿」可以刺激消費進而拉動經濟增長,但當居民債務超過一定規模後會對消費產生抑制作用,影響到消費增速和企業經營活力。與居民槓桿率高企對應的是個人消費信貸、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持續增長,信用卡違約率、房貸違約率明顯上升。毋庸置疑,我國個人負債問題已經成為不定時炸彈,無法判斷何時會被引爆,一旦爆炸必會給社會帶來無可估量的影響。至此,個人破產制度的呼聲被推至高潮。

  一直以來,個人破產問題被遺忘在改革的角落裡,個人破產制度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早在2000年初新破產法起草時就提出建立個人破產制度,但是當時有一些反對觀點認為:一是中國傳統的消費觀念還是量入為出而不是超前消費,家庭需要為子女教育、養老和突發事件等預期儲蓄,另外城鄉二元結構中的廣大農民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消費者;二是我國老百姓習慣現金交易,還沒有形成完善的個人財產登記和徵信制度,個人破產制度難以建立起來;三是我國金融改革滯後,全國商業銀行聯網系統尚未建立,監控和查詢存在體制和技術上的障礙, 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健全,個人破產制度缺乏配套措施。隨後,200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新《破產法草案》時刪除了關於自然人破產的條文,理由是「條件尚不成熟」。時移世易,這十幾年來我國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個人信用信息化建設、貨幣支付電子化等條件不斷成熟,制定順應國際發展趨勢又符合我國國情的個人破產制度,對過度負債個人進行債務豁免或債務重組,有利於激勵創業創新、改善營商環境,推動誠信社會建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鑑於此,筆者擬以創建個人破產制度意義為切入點,分析個人破產制度的立法環境及個人破產制度的運行機理,進而提出構建個人破產制度的進路,希冀為立法者提供參考,推動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創立。

創建個人破產制度最重要的意義不在於制度本身,而在於制度所構建的個人債權債務的責任意識。這種責任意識至關重要,它是企業債權債務關係的意識基礎,更是個人信用、企業信用和社會信用的基礎。意義是對事務最終的認識,只有明晰了個人破產制度最重要的意義,才能正確審視創建個人破產制度現有的立法條件,做到不故步自封,勇於向前。

(一)創建個人破產制度的意義

近些年如山東「辱母案」屢見不鮮,債務危機向整個社會蔓延,將債務人和債權人逼得走投無路。我國歷史文化中不缺解決問題的思路,大禹治水尚且明白「堵」不如「疏」,立法者也應明白個人破產制度的重要性,了解國內個人債務、家庭債務堰塞湖宜「疏」不宜「堵」。經過多年的發展,個人破產制度不再是立法的「禁地」,立法機關正在給予應有的重視。立法機關對個人破產制度寄予厚望,希望個人破產制度力挽狂瀾救債務問題於水火,改變社會固有的債務文化,樹立破產免責理念,引導債權人重視個人信用在債權債務關係中的作用,重視對債務人進行「誠實」引導,為誠實債務人提供低成本救濟。創建個人破產制度會對社會、債權人和債務人產生深遠的影響,因此只有了解清楚其創建的意義,才能更好地把握制度構建的節奏。

1.對社會的意義:改變固有文化,樹立破產免責理念

諺約「殺人償命,欠債還錢」,這是從古至今老百姓最樸素的認知。自秦漢以來民間逾期不償債者,或如漢代罰債務人勞役,家屬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或如唐代罰債務人勞役頂債,輔以杖刑、笞刑逼債;或如宋代罰債務人杖刑外,變賣家產勞役頂債;或如明清罰其笞杖刑外,追本利償還債權人。直至清末,受西方文化衝擊,曾嘗試建立《大清破產律》,創建個人破產制度,因為社會各界對其中一些債務條款存在重大分歧,實施僅一年多即被廢止。隨後1915年編成的《破產法草案》和民初大理院所著的破產判決案例和解釋法令都固守破產不免責理念,強調破產不能成為債權消滅的原因。雖然1935年南京國民政府時期頒布的《破產法》確立了個人債務破產免責制度,但是實施效果並不理想,社會各階層均以破產為恥,債務人恢復支付能力後仍然會償還債務。

負債應償,不容減免,一貫是我國債務清償的理念。這種理念不僅體現在各代律法中,更是與文化血脈相融,我國逐漸形成與債務清償理念相關的道德風俗、意識形態和價值觀等債務文化。這種債務文化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不遜於法律,其以一種「債務觀」來引導人們的行為決策,幫助人們節省追償債務的成本。但這種「債務觀」已經不適應當下經濟社會的發展,不能為整個社會提供最終的債務解決機制。而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可以幫助社會樹立破產免責理念,重新理順社會日常債務關係,重新構築新的「債務觀」,對社會債務清償文化進行引導。

2.對債權人的意義:建立信用標尺,保護債權人利益

個人信用體系是社會信用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重要性日益凸顯。一套完備的個人信用體系是個人破產制度實施的重要基礎,個人信用體系就像是個人破產制度的標尺,可以事先幫助債權人判斷債務人是否可信,事後幫助債權人保護合法利益。創建個人破產制度有利於從以下兩個方面推動個人信用體系的發展,進而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1)促進個人信用信息全面融合

目前我國個人信用信息主要存在於兩類機構中。一類是以銀行為首的傳統金融機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在信貸領域的數據優勢無人可撼動,人民銀行組織商業銀行建立了徵信系統。截至2014年底,個人徵信系統累計收集信貸帳戶記錄12.52億個,其中有貸款帳戶記錄4.52億個。除商業銀行外,徵信系統還接入了信託公司、財務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租賃公司、部分小額貸款公司和保險公司。從2005年開始,人民銀行積極推動法院、稅務、工商、環保、質檢、交通、不動產登記等公共信息納入個人徵信系統。截至2018年8月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已經接入各類放貸機構3900多家,日均查詢個人信用報告477萬餘次。另一類是以網際網路企業和第三方金融平臺企業為代表的網際網路機構。錢存在支付寶、微信,購物網購均可直接支付。還有各種信用貸更是五花八門,比如花唄、借唄、京東白條、微粒貸等。這些網絡消費和借貸產生的信用信息,一直游離在傳統的個人徵信系統外。創建個人破產制度可以改變這種割裂狀態,為了配合制度的實施,立法者會從完善個人破產制度實施的角度促進這兩類機構信息的全面融合。

(2)促進個人信用市場全面建立

與已經發展150多年的歐美和日本相比,我國個人信用經濟無論是個人信用體系,還是市場運作機制都比較落後,還沒有形成完備的個人信用市場。世界上主要有三種個人信用體系模式,分別是以政府為主導的歐洲個人信用體系,以銀行協會為主導的會員模式的日本個人信用體系,以市場化、商業化為模式的美國個人信用體系。這三種模式各有利弊,相對比美國模式對我國建立個人信用體系的參考價值更大。美國個人信用體系強調市場化和商業化,我國同樣可以建立市場化、商業化的個人信用體系,開放非盈利、非市場化的央行徵信體系,形成類似美國的個人信用產品, 債權人可以在市場中購買個人信用產品,了解債務人的徵信情況,謹慎地決定是否借貸給債務人。綜上所述,創建個人破產制度的意義不僅體現在事後債務處理上,更體現在事前債務關係引導上,引導債權人更加客觀地、審慎地對待債務關係,而個人徵信系統就是國家和市場提供給債權人的抓手,是幫助他們做決定的工具。

3.對債務人的意義:明確「誠實」價值,提供低成本救濟

個人破產制度可以幫助債務人擺脫債務,獲得重新開始的機會,前提是債務人必須是「誠實而不幸」的人 。其中「誠實」是個人破產制度追求的一種核心價值觀,並以此引導債務人的行為。個人破產制度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對債務人的行為進行引導。一種是應得到免責的債務人得到免責。債務人獲得免責的基礎應該是債務人的「誠實」,債務人誠實報告自己的財產狀況,沒有採取隱藏、變賣、轉移財產等行為,經過個人破產制度的救濟,獲得了債務免責。另一種是不應得到免責的債務人不能獲得免責。構建個人破產制度的目的是挽救「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如果不是「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得到債務免責,那麼意味著對誠實債務人和債權人的不公平,這不是個人破產制度追求目標,不符合個人破產制度的核心價值。

個人破產制度不僅可以對債務人進行「誠實」價值觀指引,還提供低成本救濟。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逐步建立了市場經濟,個人投資、消費行為更是與時俱進蓬勃發展,而個人破產制度卻一直擱置。在沒有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情況下,社會和市場需要承擔個人債務問題帶來的一系列成本。例如所謂「老賴」的失信被執行人,相關機構對失信人採取限制其購買機票,乘坐高鐵,限制擔任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懲戒措施。一些破產問題長期積累在執行制度中無法得到解決,整個社會都要支付巨大的成本。尤其是誠實債務人,需要承擔的成本遠遠超過不誠實的債務人,創建個人破產制度可以幫助誠實債務人獲得成本更低的救濟,他們不需要在被列入「老賴」而生活不便,更不需要無止境地面對債權人的追償,只需要符合個人破產制度的規定,就可以獲得破產的救濟,永遠擺脫司法機關和債權人的追債。

(二)創建個人破產制度的條件

時代總會用自己的方式考驗新的法律制度,無論何時建立都會面臨重重困境和有利條件。全國人大常委會曾以「條件不成熟」刪除了自然人破產相關的條文,時移勢遷,十幾年來,我國依法治國、市場經濟、財產登記制度和個人信用信息技術都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那麼建立個人破產法條件是否成熟了呢?筆者認為建立個人破產法的條件已從不成熟走向成熟。

首先,《企業破產法》實施已逾10年,積累了大量司法經驗,逐漸培育出成熟的破產觀念。從2016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中級人民法院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的工作方案》以來,截至2017年底全國法院清算與破產審判庭97家,其中包括3家高級人民法院、63家中級人民法院、31家基層法院。在大數據、雲計算等信息技術的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開通了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平臺,實現法官工作、破產管理人工作、破產重整案件信息聯網工作一站式管理,破產管理人成員17444人。2017年全國法院新收企業破產案件9542件,同比增長68.4%,審結6257件,同比增長73.7%。《企業破產法》實施10多年來,社會不再談「破」色變,地方政府、上市公司和市場各方主體,尤其是消費者開始主動了解破產制度,社會意識發生了較大變化。我國積累了大量的司法經驗,破產審判工作日趨完善,培養出一批專業破產法官、破產管理人和其他專業人員,經濟社會開始了解和接受破產概念,這為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提供了較好的司法基礎。

其次,執轉破制度確立後,重視運用破產制度解決執行問題,個人破產制度需求與日俱增。我國執行問題由來已久,2016年、2017年生效裁判書分別有49%、43%未自動履行進入執行程序,約18%的案件是「執行不能」案件,佔未自動履行案件的40%,其中包括大量的自然人。執轉破制度打通了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的通道,企業執行不能案件可以通過破產制度化解, 但自然人執行不能案件卻無個人破產制度。歸根到底是個人破產制度的缺位導致矛盾向執行制度積累,亟須個人破產制度化解這些矛盾。截至2018年9月,全國法院累計發布失信人1211萬例,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罪犯14647人。經核查有部分被執行人已無財產可供執行,完全喪失履行能力,這些「執行不能」案件儘管可以納入「終本案件」庫,但是並不意味執行終結,僅是對該案暫時終結,也不必然導致被執行人移除出黑名單。如果不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誠實而不幸」的被執行人將背負司法壓力和社會歧視,得不到「寬恕」,無法重新生活,其他自然人也會感到恐懼,降低消費和投資的意願,進而降低經濟社會活力。長期用執行制度代替個人破產制度解決問題,不利於社會的長治久安,應理順個人破產制度與強制執行制度的關係,完善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甄別退出機制。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為了加強執行工作,查控被執行人主要財產,建立了「總對總」網絡查控系統,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民政部、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公安部等16家單位和3900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聯網, 可以查詢全國範圍內自然人存款、車輛、不動產、證券、金融理財產品、網絡資金、股權等信息。查控系統可以有效預防個人破產制度濫用,幫助個人破產免責制度的應用。

最後,網際網路技術發展帶動個人徵信系統和個人財產登記制度發展,為個人破產制度實施奠定了基礎。近些年我國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世界矚目,大數據、雲計算等越來越多的先進技術應用在徵信行業,形成了以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為主,78家企業徵信機構和8家個人徵信機構為輔的傳統徵信體系;以及以網際網路金融為代表的,收錄個人消費記錄、社交記錄、電商交易記錄等信息的大數據徵信系統。如果整合傳統徵信系統和以網際網路金融為代表的大數據徵信系統,將會進一步提高個人徵信系統的覆蓋範圍。另外,個人徵信體系和個人破產制度是互相促進、共同發展的關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徵信體系還不夠完善就不能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應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引導個人徵信體系的市場化、規範化發展,讓個人破產制度與個人徵信體系深度融合,進而改變個人債務的處理方式,促進經濟社會進步和發展。隨著4G網絡發展,移動二維碼支付改變了交易習慣,人們對現金的依賴程度有所下降,通過網絡技術更容易監測到個人資金存儲和使用情況。這種變化對傳統個人財產登記制度造成了一定的衝擊,個人財產除了房產和車輛等較大的不動產和動產外,大部分以股票、基金、虛擬貨幣和電子餘額等形式存在,較以往現金存儲更有利於個人破產制度的實施。如果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同樣會推動個人財產登記制度的發展,推動國家建立更加完善的「新形式」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利用大數據技術保護和記錄個人財產所有權,對其監控於無形。

綜上所述,曾經的「條件不成熟」已是過眼雲煙,需要立足於當前和未來發展,重新評估個人破產制度的創建條件,審慎客觀地看待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對我國現有法律體系帶來的衝擊,從宏觀著眼找到個人破產制度的應然位置。

如果個人或家庭財務困境是一個孤立的小群體現象,不會給經濟社會帶來消極的系統性影響,還值得我們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幫助債務人減輕相關的痛苦嗎?顯然是不值得。因為現代社會個人與經濟社會融合的程度不斷加深,個人債務產生的消極因素會向系統傳導和積累, 積累到一定程度後,個人債務問題不再是疥癬之疾,有成大患之兆時,就迫切需要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及時出清系統中的債務,療養病灶,保護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因此,我們應系統研究個人破產制度的機理及其在特定環境下相互聯繫、相互作用的運行理論和規則,構建一個與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一起共生共存、互相促進的個人破產制度。

(一)個人破產制度的運行理論

關於個人破產制度的理論,美國、日本、德國都有經典的論述。有基於人格尊嚴、社會福利、家庭保護、社會效用和人道主義的角度,有基於金融風險、債務人更生的角度,還有從信用體系、經濟學視角研究個人破產法理論的,莫衷一是、眾說紛紜,都十分有價值, 但均未從整體論述個人破產制度的運行理論。個人破產制度不是一個孤立的系統,其運轉會涉及個人信用體系、財產登記制度、社會償債觀念和規則、民事強制執行制度、破產欺詐等刑事制度、法院破產審判制度和行政機關破產管理規則等等。個人破產制度要與社會方方面面的規則銜接,才能真正實現制度的建立和融合,而運行理論可以指導個人破產制度如何構建和運行。基於此,筆者認為可以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論述個人破產制度的運行理論。

1.宏觀運行理論:債務出清理論

債務出清理論借用了市場出清理論的部分含義,市場出清是指在價格機制的作用下,需求和供給迅速達到均衡的市場。在出清的市場中,沒有資源限制、超額供給和超額需求,一切都是均衡的。市場出清理論在《企業破產法》實施中得到了很好的應用,特別是「殭屍企業」出清方面。債務出清追求類似於市場出清的理想狀態,個人破產制度在調節個人或家庭的債務過程中能夠自動消除超額債務(無理智、超額的負債),使個人債務在經濟社會系統中達到一種均衡,起到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債務出清理論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點:

一是個人破產制度是調節器,隨著經濟社會變化而變化。經過4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已成為世界最具發展潛力的國家之一。2013年至2016年間,我國對世界經濟貢獻率平均為31.6%, 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2020年將建立比較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這種情況下,我國卻沒有個人破產制度,依然靠民事法律規則和民間習慣來調節個人債務,顯然跟不上經濟的發展。雖然個人破產制度調整的對象是自然人,但是債務出清理論與市場出清理論在企業破產法中的含義類似,希望個人破產制度作為調節器及時出清自然人債務,該破產的破產,不要像「殭屍企業」那樣留在經濟社會中,與眾多債權人無休止地糾葛下去。

,以美國破產法為例。1978年以前的破產法對個人債務人沒有明確定義,隨著美國個人消費經濟的發展,1984年對破產法進行了修改,明確了以消費債務人為主要調整對象。隨後1985年美國農業經濟下行,導致農場主和漁民大規模破產,針對這個特殊群體,1986年《美國破產法》新增第12章 專門調整農場主和漁民的破產問題。經濟發展因素是美國破產法修訂的重要考慮因素,經濟快速發展,債務人收入得到大幅度提升,債務承受能力與時俱進。為了鼓勵更多的個人適用第13章重組債務,  1994年《美國破產法》將第13章規定的未擔保債務總額上限10萬美元和擔保債務總額上限35萬美元分別調整到25萬和75萬。從《美國破產法》修訂的背景和內容可以看出,破產規則的變化與經濟社會變化緊密聯繫,個人破產規則需要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變化,才能做好個人債務調節器。

二是個人破產制度是平衡器,以不抑制經濟社會發展為目標。經濟社會是一個龐大的系統,系統中的債務就像啤酒沫一樣,沒有則不新鮮,太多則啤酒就少了。消費、投資和出口三駕馬車拉動我國經濟增長, 2018年中美貿易談判等一系列因素導致出口拉動經濟增長的力度正在減弱。2008年以來政府大規模投資,帶動整個市場投資熱,導致諸多行業產能過剩,加之人口紅利消失,投資對經濟的拉動力度也在減弱。消費在貢獻GDP的同時,我國居民槓桿率從2008年至2017年上升了31.11%,僅2015年、2016年兩年內上升了9.75%,增速遠超美國、日本等國家發生經濟危機前的最高值。個人債務槓桿會向整個經濟社會傳導,一旦失業率上升,將會引發房貸違約等系統性債務問題。個人、家庭債務問題就像是蹺蹺板,一面是增加個人債務可以刺激消費,進而拉動經濟增長,另一面是過度舉債會造成系統性債務問題,抑制經濟增長。而個人破產制度就是蹺蹺板的平衡器,避免個人債務問題抑制經濟社會發展。

綜上所述,市場經濟資源配置下個人破產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存在。債務出清理論是市場出清理論在個人破產制度中的應用,目的與企業出清相似,希冀個人破產制度成為經濟社會系統中個人債務的調節器和平衡器,使堵塞的債務問題可以得到解決,調節系統中的個人債務存量,使經濟社會這個大系統中的個人債務可以達到一個平衡。既可以刺激消費拉動經濟,又不會導致系統性債務問題,抑制經濟發展,最終達到一個沒有超額負債的均衡狀態。

2.微觀運行理論:信用公平理論

所謂的信用公平理論是指以信用為尺,度量破產免責的對象,讓債權人和債務人獲得公平感,避免心理失衡,從而激勵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個人破產程序中的行為。信用公平理論是參考亞當•斯密公平理論,該理論的核心內容是如何調整因認知失調而導致的不公平感,可以通過某種行為恢復當事人的公平感,進而激勵當事人的行為。以《企業破產法》為例,企業法人是虛擬人格,企業可以通過破產制度退出市場,註銷法人資格,因此無論是存量財產清算還是重整增量財產分配都強調公平。企業破產制度中所有規定都是為了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和投資者公平博弈的權利。自然人則不同,破產制度可以限制自然人諸多權益,卻不能消滅自然人,自然人會繼續存續。顯然,無論如何分配債務人的既有財產和未來收益,只要未全額償還債務,債權人感受到的公平有限。為了平衡債權人的不公平感,需要利用公平、客觀的個人信用體系來度量債務人的行為是否誠信,判斷債務人是否可以獲得債務免責,來保障債權人不會因為債務人的欺詐行為而失去收回債權的可能性,進而增加債權人的公平感。

個人信用對公平的度量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破產免責申請前。個人申請破產最重要的目的是想獲得債務免責,可以重新開始生活。債務人申請破產免責的基礎是擁有足夠的誠實,信用是證明其是否具有足夠誠實的工具。如果日常債務人欠稅,信用卡經常透支,不按約定還款,可以說明債務人不是「誠實而不幸」的人,日常信用不支持破產免責。如果個人破產制度寬恕了信用不足的債務人,是對債權人的不公平;二是破產免責審查中。債務人需要如實說明自己的收入、財產和債務狀況,不能隱瞞、藏匿財產。如果破產申請前債務人低價出售財產,或將財產贈予他人,一旦發現,可認為債務人存在欺詐行為,不是誠實的人,不符合免責條件;三是破產免責實施後。經過審查債務人得到了部分債務豁免,但需要在破產期間用未來的收入償還債務,而債務人沒有按照破產裁定規定按時、足額還款,逃避履行破產義務,法院可以剝奪其債務免責,追究債務人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因此,債務人履行破產義務的行為,是個人信用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衡量債務人誠信的重要工具。

綜上所述,信用公平理論並非是新創理論,只是將個人信用作為個人破產制度公平的度量工具。個人破產制度涉及債權人、債務人的切身利益,法庭外的債務諮詢程序,法庭內的清算、重整程序和免責制度、自由財產制度,都應以個人信用為基礎保障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二)個人破產制度的運行規則

各國個人破產制度都試圖從法庭外和法庭內兩個層面解決債務清理問題。法庭外債務清理程序顧名思義是沒有法院參與的債務諮詢、調解等程序。法庭內債務清理程序是有法院參與的訴訟程序,包括清算、重整等司法程序。法庭內和法庭外債務清理程序看似獨立,實則相互配合,共同形成一個完整的個人破產制度。

1.法庭外債務清理運行規則

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庭外債務清理程序名稱不同。比如,美國稱為「信用諮詢」,德國稱為 「法庭外債務清理協商程序」,我國臺灣地區稱為 「強制性債務調解」。不論稱呼如何,法庭外債務清理程序的功能主要是債務諮詢和調解促成債務償還計劃。根據法庭外與法庭內債務清理程序的關係,可以分為強制性法庭外債務清理程序和選擇性法庭外債務清理程序。所謂強制性是指法庭外債務清理程序是法庭內債務清理程序的前置程序, 與強制性對應的是選擇性法庭外債務清償程序,破產申請人可以選擇法庭外債務清理程序,也可以直接申請法庭內債務清理程序,不強制要求法庭外債務清理程序為前置程序。

美國「信用諮詢」通過制定合理預算、控制開支和限制借貸等方式建議和指導消費者財務管理,促進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債務管理計劃(Debt Management Plan)。2005年《防止破產濫用及消費者保護法》  (Bapcpa)要求個人申請破產前必須接受信用諮詢。德國消費者申請破產應提交指定機構或人士出具的法庭外調解失敗證明,證明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法庭外與債權人和解失敗。如果在破產申請前6個月沒有嘗試法庭外債務和解,則不具備申請破產的條件。美國、德國是強制性法庭外債務清理模式的代表。如此重視法庭外債務清理是為了降低違約對債權人的傷害,幫助債務人管理好自己的收支,培養健康的財務觀念,分擔法院工作,節省司法成本,降低破產率。儘管強制性法庭外債務清理程序有諸多好處,但實踐中也遇到了不少問題。如強制性可能導致制度流於形式,延長債務清理的時間,額外增加的費用讓債務人雪上加霜,不利於恢復債務人經濟能力。

與強制性法庭外債務清理程序相對應的是選擇性法庭外債務清理程序,並不強制要求法庭外債務清理程序是申請破產的前置程序。英國的債務諮詢發展較為成熟,1971年伯明罕金錢糾紛諮詢中心成立以來,消費者債務諮詢業務快速發展,但英國立法並沒有將重點放在債務諮詢上,債務諮詢只是提供給債務人一種服務選擇,並不強制要求。《日本民事再生法》和新《日本破產法》實施後取消了強制協商制度,債務人可以在民事再生程序和破產清算程序中自由選擇,無論消費者選擇何種程序,都不以法庭外債務協商為前置條件。然而實踐中常常出現債務人為了節省時間和金錢直接申請破產程序,不考慮法庭外解決債務,極大地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澳大利亞破產法》規定預先聲明制度,消費者申請破產之前可以選擇提交一份意圖提交破產申請的聲明,這份聲明可以中止執行程序7天。設置預先聲明制度目的在於保全財產,鼓勵債務人和債權人法庭外解決債務糾紛。

許多國家十分重視法庭外債務清理制度的價值,我國在構建個人破產制度時,要對強制性債務清理程序和選擇性債務清理程序做出選擇,同時還要考慮法庭外債務清理機構的組織形式和費用保障。比如,美國有成熟的信用諮詢市場,信用諮詢機構種類繁多,有非營利性機構、營利性機構、學校、教會、法律援助組織、律師等,但是只有美國託管人(U.S.Trustee Program)許可的信用諮詢機構,才能成為破產申請前信用諮詢服務的提供者。美國有3042個郡縣,只能依靠市場提供諮詢服務,政府沒有足夠的財力物力建立龐大的消費者諮詢機構。《德國破產法》規定各州有權決定機構或個人向債務人提供債務協商服務,通常包括律師、會計師、仲裁員、公證人、債務諮詢中心和消費者保護中心等機構或個人。德國有遍布全國的債務諮詢中心,債務諮詢中心由國家資助。除了美國、德國多元化諮詢機構外,法國在全國範圍內統一設立個人過度負債委員會, 專門負責消費者個人法庭外債務清理工作。

綜上所述,法庭外債務清理程序本質上是一種糾紛解決機制,諮詢機構積極幫助債務人和債權人協商,主動提出債務償還方案等建議。筆者認為我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應效仿美國、德國等國家,重視法庭外債務清理機制的運用,謹慎選擇強制性和選擇性立法模式。我國人口眾多、情況複雜,如果採用選擇性立法模式,可能會導致很多地方的債務諮詢中心流於形式,將債務前期調解和諮詢工作推向法院,法院不能短時間適應個人破產制度的實施,可能造成司法混亂。因此,基於國情應採取強制性法庭外債務清理程序,由法院認可或指定的律師、會計師、仲裁員等個人或社會中介機構提供債務諮詢服務。對提供服務的機構和人員進行嚴格管理,設立機構市場準入條件和人員考核標準,與企業破產管理人制度相銜接,共同培育一個專業的破產職業群體。如果債務未達成和解,進入破產程序,這些中介人員可以被指定為破產管理人,債務諮詢中形成的一些資料可以為後續的法庭內破產審理工作做準備。這樣有利於緩解法院的工作壓力,提高破產審判效率。

2.法庭內債務清理運行規則

法庭內債務清理程序是一種訴訟程序,與企業破產程序相似,既規定破產條件、管轄法院、申請材料和申請程序等程序性內容,又規定債務人免責、自由財產和失權復權等實體性內容。在論述法庭內債務清理規則前,應明晰本文論述個人破產的概念,這裡的個人破產與自然人破產和消費者破產含義不同,自然人與法人是相對的概念,自然人包括消費者。《民法總則》對自然人的範圍有所規定,包括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個人破產源於《美國破產法》中「individual」一詞,個人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法律上或事實上承擔無限財產責任的非法人的個體企業。使用個人破產概念還是消費者破產,各國選擇不同。比如,《美國破產法》第13章適用的是「有固定收入的個人」(an individual with regular income),1986年《英國破產法》適用的是個人「individual」。1994年《德國破產法》第9章名使用的是消費者,適用對象是不從事或曾經從事獨立經濟活動的自然人。曾經從事獨立經濟活動的自然人不能有勞動債務。《法國消費者法》中規定了破產條款。《日本民事再生法》中的小規模個人再生程序和薪資所得者再生程序等,我國臺灣地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本文論述的個人破產概念是參考《美國破產法》提出的,調整的是有固定年收入的個人,其中不僅包括消費者,還包括法律上或事實上承擔無限財產責任的非法人的個體企業、合夥企業合伙人等。雖然有固定年收入的個人僅是一部分自然人,有許多主體並不包括其中,比如沒有固定年收入的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投資人。但是,我國與美國一樣幅員遼闊,省情市貌各不相同,有固定年收入的自然人信用情況更容易被查詢和監測,以此作為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突破口,再逐步建立更加廣泛的個人破產制度更符合國情。

法庭內債務清理制度應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是程序性規定。美國個人破產程序包括破產清算和重整程序。日本個人破產程序主要有倒產程序、再生程序、小規模個人再生程序、所得者再生程序 和住宅貸款清償程序等。美國、日本個人破產制度中沒有和解程序,這可能與法庭外債務清理程序存在有關,債權人和債務人可以在庭外達成和解。程序轉換方面,法庭外和解失敗後,債務人是否可以自由選擇清算或重整,還是必須經過重整計劃的談判才能申請清算,需要反覆論證和謹慎選擇。因為程序設置對法庭內債務清理制度非常重要,它們直接影響個人破產制度的實施成本和效率。筆者認為應借鑑《企業破產法》規定,法庭內債務清理制度應包括重整和清算程序,債務人申請破產時可以自由選擇清算或重整。不建議設置和解程序,法庭外債務諮詢可以替代部分和解制度的功能,同時和解制度自新破產法實施以來,在我國司法實踐和理論研究方面處於闕如狀態,很難對其在個人破產制度中的表現有所期待。

另一方面是實體性規定。個人破產制度中最重要的是免責制度,免責制度最早起源與英國,1705年《英國安妮法案》第一次規定破產免責制度,破產人向大法官和破產管理人證明自己符合法律規定的免責條件,獲得準許後才能免責。在隨後的300多年裡,破產免責制度隨著個人破產制度在全世界生根發芽,演化出不同的模式,包括不免責 、許可免責 和當然免責 三種模式。筆者認為,我國人口眾多,個人信用體系建設尚未完善,採取當然免責模式可能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制度濫用,不利於維護社會公平。不免責模式又不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世界破產法發展趨向,與其他兩種模式相比,許可免責較為適合我國的國情。

「正式的自然人破產處理制度設計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其與解決財務困境的非正式制度的良性互動。正式破產系統的一個重要功能是鼓勵非正式的協商和解決,即債權人和債務人『在破產陰影下的討價還價』。自然人破產政策出現的一個明顯趨勢,是傾向於非正式談判的替代程序,避免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正式的幹預。」 創建個人破產制度要處理好法庭外和法庭內債務清理制度的關係,還要注意他們與其他法律制度之間的銜接,做到循序漸進地融合。

(一)法庭外債務清理制度

法庭外債務清理制度功能定位是促進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和解,制定債務清償計劃,避免債務人破產。為了避免法庭內債務清理制度被濫用,筆者認為應建立強制性的法庭外債務清理制度,債務人只有進行法庭外債務諮詢,並有諮詢服務人員提供的證明材料和債務諮詢過程中產生的法律規定的文件,才能向法院申請破產。強制性法庭外債務清理本質上是一種債務諮詢服務,服務的內容、人員和資金保障是制度核心。

1.債務諮詢服務內容

關於債務諮詢服務的內容,各國規定有所不同,美國信用諮詢基金會(National Foundation for Credit Counseling)信用諮詢內容主要包括:(1)提供財務管理方面的建議;(2)提供解決財務問題的措施;(3)制定財務支出計劃,預防破產;(4)與客戶達成債務管理計劃。英國公民諮詢局的債務諮詢內容包括:(1)收集和處理債務人信息;(2)編制收入和支付預算表;(3)分析債務人債務結構,有針對性地提出償還措施;(4)協助債務人與債權人溝通協商。參考美國、英國等國家的經驗,我國債務諮詢服務內容應包括兩個方面:

一方面是債務諮詢。債務人進行債務諮詢是想尋找擺脫財務困境的辦法,許多債務人不懂財務和法律知識,需要專業人員幫助他們理順自己的債務狀況,以及提供擺脫財務困境的方法。債務諮詢服務人員可以告知債務人需要提供哪些基本材料,比如債務人工資流水單、債權人名冊和證明債務關係的合同、單據等材料,債務諮詢服務人員對債務人提供的信息進行匯總,編制收入、支出和債務表,分析導致債務人陷入財務困境的原因,針對原因提出解決措施。另外,債務諮詢服務人員在理順清楚債務人情況後,幫助債務人判斷是否符合破產條件,獲得破產免責。如果債務人符合破產條件,需要向法院提供債務諮詢報告,債務諮詢服務人員要為債務人撰寫報告,幫助債務人向法庭內債務清理程序過渡。

另一方面是債務管理。債務管理是指債務諮詢服務人員在理清債務人收入、支出和債務後,提出解決債務危機的可行性方案,對有希望與債權人達成和解的債務人進行遊說,說服債務人與債權人就利率、償還期限、償還方法和額度等問題進行協商。債務諮詢服務人員可以在協商的結果上對債務管理計劃修改,最終促成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債務管理計劃,由債務諮詢服務人員負責監督實施。在美國,債務人按照債務管理計劃,將需要還債權人的款項付給諮詢機構,再由諮詢機構支付給債權人。我國可以在司法局下開設一個部門專門負責監督,債務人可以先將款項打到部門的指定帳戶,然後再由部門轉給債權人,如果債務人未按照約定還款,該部門可以開具未收到款項的證明。

綜上所述,債務諮詢服務人員要編寫債務諮詢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1)債務諮詢申請表,申請表包括債務人名稱、工作單位、地址、電話和郵箱等內容;(2)已知債權人名單,名單包括債權人名字、聯繫方式和債權額度等信息;(3)資產負債明細表;(4)合同明細表,包含借條、房屋租賃等法律文件;(5)收入支出明細表;(6)財產抵押狀況明細表;(7)債務人財產狀態陳述和分析;(8)債務償還計劃(初案、修改案)及未成功和解說明。

2.債務諮詢服務組織

債務諮詢服務組織應被理解為管理和組織債務諮詢服務人員的機構,鑑於債務諮詢是個人破產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考慮債務諮詢服務人員的管理問題時應釐清與企業破產管理人之間的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規定,高級人民法院或所轄中級人民法院應分別編制中介機構管理人名冊和個人管理人名冊,社會中介機構和個人申請編入名冊的,應向所在地編制管理人名冊的人民法院提出,由法院負責審定。個人債務諮詢服務人員的管理應與企業破產管理人相銜接,由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制定個人債務諮詢服務人員名冊,與企業管理人相似,個人債務諮詢服務可以分為中介機構和個人。另外,允許企業破產管理人申請加入債務諮詢服務名冊,這樣有利於培養職業管理人,讓有實力、有經驗的機構破產管理人和個人破產管理人幫助個人債務人解決問題。

法院應對債務諮詢服務人員實行分級管理,分為一、二、三等級。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為第一等級,律師、會計師和仲裁員等專業人員為第二等級,其他符合法院規定的債務諮詢服務人員為第三等級。根據債務諮詢業務特點和實踐狀況,規定低等級債務諮詢服務人員向高等級晉升路徑。為了更好地服務債務人,還應對債務諮詢服務人員加強後期考核工作,建立法庭外債務諮詢信息系統,所有的債務諮詢業務材料最後都要上傳信息系統保存,方便法院對服務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考核。

3.債務諮詢服務資金

債務諮詢服務資金來源決定了服務質量和個人破產制度實施的成敗,應予以充分重視。美國信用諮詢服務發展比較成熟,他們的資金來源從最初的債務人償還總額中扣除12%至15%給信用諮詢機構作為費用,轉變為向債務人收費和根據償還額度、調解失敗率等績效收費,這樣有利於緩解債務管理計劃中的利益衝突問題,更顯得公平。各國解決債務諮詢服務資金各有辦法,除了美國的市場化運作外,還有法國的政府出資模式,運行資金由政府承擔,不向債務人和債權人收費。僅靠政府出資,雖然有利於債務諮詢服務的獨立性,但是費用支出較大且需要投入大量的資源對費用審查和監管,並不適合我國目前的情況。對於初創的債務諮詢制度,成本是一個重要考慮因素,應注意與破產管理人薪酬制度銜接,多渠道解決資金來源問題。法院負責編制債務諮詢服務人員名冊、監督和考核,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效仿美國,建立固定收費和績效收費的合理標準,推動債務諮詢服務行業的市場化發展。為了解決部分債務人付費困難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資助一些服務中心,免費為符合條件的債務人提供服務,或是對諮詢服務人員考核時加入免費諮詢服務案件標準,要求債務諮詢服務人員免費提供一部分服務,作為考核或晉升高一級別債務諮詢服務人員的條件。

綜上所述,法庭外債務清理制度的構建應重點考慮與法庭內債務清理制度和企業破產制度的銜接問題,既要服務好債務人和債權人,切實解決實際問題,又要對法庭內債務清理制度的實施提供助力,做好鋪墊和輔助工作。同時還要避免對現有企業破產制度的相關規定造成衝擊,儘量將制度創建的成本降到最低,才是對整個社會最大的負責。

(二)法庭內債務清理制度

可以先制定《個人破產暫行條例》,待制度相對成熟後可與《企業破產法》合併,制定統一的破產法。創建法庭內個人破產制度,應從個人信用更好評價和監測的、有3年以上固定年收入 的個人著手,再逐步建立適用於農村承包經營戶等其他自然人的破產制度,讓個人、家庭和社會有一個適應的過程,給制度創建和運行留有試錯和糾錯的空間。在明確調整對象的基礎上,本文試圖從程序、實體和特殊性規定三個方面構建法庭內債務清理制度。

1.程序性規定

各國針對不同的破產情況規定了相應的處置程序,比如德國破產法對一般個人破產和遺產、婚姻共有財產等特殊破產分別規定相應的程序。除了特殊程序,普通程序有清算程序、重整程序和自行管理程序 ,美國包括第7章清算程序和第13章重整程序,俄羅斯有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和簡易程序。借鑑國外經驗,我國法庭內債務清理程序可以設置清算程序、重整程序和簡易程序。絕大部分符合破產條件的自然人財產和債務狀況比較簡單,建立與之相匹配的簡易程序更符合效率要求,不建議法庭內設置和解程序是因為法庭外債務諮詢可以替代和解程序的大部分功能 。關於法庭內債務清理制度的程序性規定,國外的經驗固然重要,但與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制度脫節,不會產生很好的效益。具體構建建議如下:

一是應與企業破產程序銜接。關於法庭內個人破產案件的管轄問題,既要利用企業破產制度已經形成的司法基礎,又要與其有所區別。因為個人破產案件與企業破產案件相比難易程度、案件數量和審理特點都有所不同,不再適合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應由債務人住所地或居住地基層法院管轄。在基層法院建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是大勢所趨。一方面,「執轉破」制度實施以來,各地執行法院為了推進「執轉破」工作,配備了專門負責執行案件移送破產的工作人員,這為基層法院建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打下了一定的基礎。另一方面,個人破產一審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二審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可以與企業破產案件管轄銜接起來,有利於破產案件的統一管理。

二是應與民事訴訟程序銜接。《企業破產法》第4條規定:「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法庭內個人債務清理制度與《企業破產法》相似,個人破產案件審理程序,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比如,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中有關裁定效力的規定。個人破產、企業破產與民事訴訟都屬於程序法範疇,破產程序是特別的民事訴訟程序。另外,《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5、6條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和抵債的財產範圍。這與個人破產制度的自由財產制度 密切相連。破產法與民事訴訟法密切相關的還有自動中止制度, 因而構建法庭內個人債務清理制度應顧及到民事訴訟制度的相關規定,保證民事訴訟制度與個人破產制度的順暢銜接。

三是應與債務諮詢程序銜接。債務諮詢作為法庭內破產程序啟動的前置條件,債務人申請破產之前必須要進行債務諮詢,法庭外債務調解失敗後債務人向法院申請破產時應提交債務諮詢報告,報告記錄了債務人的財產收入、債務、債務調解計劃和失敗的原因等基本信息。債務諮詢服務人員要對債務諮詢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如果報告內容存在偽造、虛假信息,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應追究債務諮詢服務人員的連帶民事賠償責任,情節非常嚴重構成犯罪的,則需追究債務諮詢服務人員的刑事責任。

2.實體性規定

法庭內個人破產制度實體性內容包括債務豁免、自由財產和失權復權等制度,其中最核心的制度是債務豁免制度(又稱免責制度),受篇幅所限,本文僅對豁免制度重點論述,提出一些構建建議。債務豁免制度是個人破產制度特有的制度,僅適用於自然人破產。破產免責本質上是公權力對私人債權的幹預,強迫債權人放棄部分債權, 因此各國對破產免責制度的構建十分謹慎,謹慎主要體現在嚴格限制適用條件和債務免除範圍兩個方面。這兩個方面內容具有足夠的彈性,不同的國家可以根據本國的情況做出適當的調整。

(1)債務豁免的限制

清算程序和重整程序的適用條件不同,比如美國為了防止債務人利用第7章清算程序即刻獲得債務免責,設置了「收入測試」, 對收入水平達到一定標準的債務人限制使用清算程序,鼓勵他們使用《聯邦破產法》第13章的重整程序,制定3至5年債務償還計劃。

我國構建個人破產清算程序和重整程序,同樣應限制債務人適用清算程序,鼓勵債務人適用重整程序。一方面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經法院審查準予破產後即可獲得債務免責,但是自法院裁定債務人破產之日起5年內債務人失去部分權利,限制其高消費, 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破產」字樣,通過媒體公布破產信息和10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破產等。如果債務人存在藏匿、隱瞞和轉移財產等破產欺詐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各種方式讓社會了解債務人情況,可以對他的徵信有全面的認識,避免債務人再次發生過度負債的情況。滿5年,債務人自動復權,不再被限制高消費和出境。通過限制債務人部分權利,對其生活和工作造成不便,來震懾其他潛在破產清算申請人,同時防止債務人二次破產。另一方面債務人申請重整程序,需要提交債務償還計劃,計劃3至5年每月固定償還金額和總償還債務比例,法院徵得債權人(擁有2/3權益以上)同意後予以批准。適用重整程序的債務人,不限制其生活和工作的必要消費,不讓破產程序對其生活和發展造成不良影響。儘管在個人徵信系統中記錄「破產」字樣,但會備註重整,不影響獲得銀行貸款等融資權利。債務人選擇重整程序,說明債務人是一個「誠實而不幸」的人,他們值得更多的信任和寬容。

(2)債務豁免的範圍

公平對待每一個債權人是破產制度的內在要求,但並非所有債務都可以獲得免責,有少數請求權被排除在免責範圍外。筆者認為我國破產免責制度應予限制的免責範圍包括以下幾點:一是對子女撫養費。個人破產通常會對家庭產生影響,不允許債務人因破產而將家庭責任轉移給其他家庭成員,應對家庭的責任免除。家庭責任是非市場的責任,不應由破產制度調整。另外,筆者沒有討論關於離異配偶的扶養義務,是因為我國的婚姻制度與國外的不同,理應尊重現行的婚姻制度;二是政府罰款、罰金和罰沒等債務,債務人故意侵權、欺詐、侵佔和盜竊等犯罪行為產生的債務。這兩種行為涉及公共政策,而公共政策又涉及基本責任的合理分配,因債務人行為導致的這些債務不屬於遵守社會規則的範圍,不應視為破產免責救濟的對象;三是稅款和其他政府債務。公民有納稅的義務,公民繳納稅款和其他政府債務是基本義務,是債務人應負的責任,不應列入破產免責範圍;四是教育貸款。通常國家提供教育貸款,政府用低息貸款幫助債務人接受教育,債務人可以終身受益。如果免除債務人這部分債務,將會給政府貸款機構帶來沉重的負擔,同時會起到不良的示範效應。

3.特殊性規定

關於法庭內債務清理制度的特殊性規定,主要指遺產、婚姻共有財產和個體工商戶相關的破產規定,他們破產涉及的財產分配規則與普通破產不同,應予以特殊規定。具體構建建議如下:

第一,遺產破產。《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這規定了遺產償債的原則,同時也是破產財產分配規則。除非繼承人自願拿自有財產償債,否則僅以被繼承財產為限支付稅款和償還債務。繼承人沒有明確接受繼承, 或者遺產已經分配,繼承人可以申請啟動破產程序,共同繼承人可以單獨申請。除了繼承人和債權人有破產申請權,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同樣可以申請遺產破產。

第二,婚姻共有財產破產。我國《婚姻法》規定了法定 和約定 兩種財產制度,夫妻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若負債務用自己的財產償債,前提是第三人知道夫妻財產分開的約定。相比夫妻財產獨立,夫妻共有財產的破產問題較為複雜。在法定情況下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屬於夫妻共有,約定情況下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和婚前財產可以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對於夫妻共同債務 ,不僅需用夫妻共有財產償還,同時以夫妻獨立財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夫妻共有財產和獨立財產不足以支付共同債務,則夫妻一起破產,離婚不影響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規則和連帶破產。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負的債務,除非構成表見代理,或配偶他方事後予以追認或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否則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借債方以自己獨立財產和共有財產中的份額償債,他方不用承擔連帶破產責任。

第三,個體工商戶破產。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問題,《民法總則》第56條已有規定,個人經營,收益也歸個人,對債務負個人責任。家庭投資、經營或收益主要供養家庭,債務則屬於家庭共同債務。事實上家庭共同債務不完全等於夫妻共同債務,我國歷來有父母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習慣,父母常常會出資幫助子女或子女贍養父母,形成一個大家庭。但個體工商戶家庭共同債務採取大家庭的概念,會涉及到父母贍養等問題,不利於建立個體工商戶的破產規則。必須要對個體工商戶家庭共同債務作出清晰的界定,所謂的「戶」涉及的家庭共同債務僅指個體經營人及其配偶的夫妻共同債務,不宜代際延伸。

構建個人破產制度是一個系統工程,要與現行的其他法律制度順暢銜接。雖然國外有許多先進的立法和司法經驗可以借鑑,但我們不應過度迷信國外的制度,應踏踏實實立足於國情,建立根植於我國文化和制度土壤的個人破產制度方是長久之策。我國人口眾多,社會情況複雜,個人破產制度涉及到債務人和債權人核心利益,創建之初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從有3年以上固定年收入的群體入手更為務實。隨著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會積累大量的實踐經驗和問題,我們可以在這些經驗和問題的基礎上反覆進行制度改善,加強破產制度法律協作網絡的構建,慢慢培育成熟的個人破產制度。隨後可以逐漸擴大調整範圍,不再限於有3年以上固定年收入的群體,還可以效仿美國,創建單獨的農村承包經營戶的破產制度等。本文雖嘗試論述周全,但是因篇幅限制,而力所不逮,僅表達一些粗陋的觀點和論證。

公號責編:孫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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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報訊(記者 王俊)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其中提出,試點個人破產制度,構建更加完善的市場主體進入、重整和退出機制,推動深圳法院率先試點的個人破產訴訟生效判決在廣東全省及全國各地得到執行。
  • 個人破產制度|破產主體範圍及其權利的釐定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呼聲由來已久,但我國在嘗試構建個人破產制度的過程中受到「破產有罪」、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司法負擔過重等因素的影響,尚未制定一般意義上的個人破產法,與《企業破產法》相對應的「剩下的半部破產法」缺位。此等境遇下,深圳市率先探索出臺個人破產條例,必將對我國社會經濟生活產生巨大影響。
  • 原創 | 個人破產制度,會幫到你嗎?
    昨日下午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作為中國第一部個人破產條例,將對我國創業創新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從本意而言,這些創業者是想通過自己的雙手和智慧為社會創造財富的「有生力量」,社會對其不能按照「成王敗寇」的標準進行單一評價,要通過制度層面對創業創新者進行扶植,而深圳個人破產制度正是彌補了這一空白。
  • 個人破產制度|誰可以申請個人破產
    《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於2020年8月26日正式通過,並將於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雖然國內已經不乏個人破產性質的個人債務清理案例,但《條例》是國內首部以地方性法規形式出臺的個人破產規範,是國內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積極探索,也將為在國內全面推行個人破產制度積累先行經驗。
  • 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 哪些情況可以申請個人破產?
    還值得一提的是,在浙江之前,深圳也發布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並試點個人破產制度。在不少人士看來,深圳、浙江在個人破產制度領域的積極探索將進一步加快我國個人破產制度建立的步伐。由此,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義。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季立剛曾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個人破產制度要建立在完善的信用體系基礎上,借鑑其他國家經驗、結合我國國情,既給債務人免除債務的機會、保證其基本生存所需,激發其經濟上的更生能力,又要有相應的防止逃廢債措施,平衡債權人、債務人及社會利益。
  • 深圳率先試點個人破產制度,破產後不用還債了嗎?
    最高法發布指導意見,支持和保障深圳先行示範區建設深圳將試點個人破產制度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其中提出,試點個人破產制度,構建更加完善的市場主體進入、重整和退出機制,推動深圳法院率先試點的個人破產訴訟生效判決在廣東全省及全國各地得到執行
  • 深圳將試點個人破產制度 探索建立泛亞太地區破產重整中心
    來源:新京報原標題:最高法發布指導意見,支持和保障深圳先行示範區建設深圳將試點個人破產制度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其中提出
  • 《中國法學》2020年總目錄
    22.我國繼承制度的完善與規則適用  楊立新4-88  23.侵權責任編:在承繼中完善和創新  張新寶4-109  24.我國公共衛生法治的理論坐標與制度構建  李廣德5-25  25.高等學校「非升即走」聘用合同法律性質及其制度法治邏輯  徐靖5-44  26.論行政協議的司法審查
  • 原創 | 個人破產制度,會全國鋪開嗎?
    其中,《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是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擬於明年3月1日起實施。個人破產制度要來了,一點心得,分享給大家。個人財產與企業財產的捆綁做律師有一項重要的工作就是審合同。個人破產制度之下,可名正言順當老賴?個人破產制度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是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了一種可期待、可信賴的保障。
  • 個人破產制度試點 個人破產是什麼意思申請就不用還債了嗎?
    7月16日,發改委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分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  個人破產是指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也就是借款人,不能清償其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債務調整,對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  目前,我國僅有企業破產法,個人破產制度還未正式列入。
  • 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未來還將積極推動個人破產的地方立法
    還值得一提的是,在浙江之前,深圳也發布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並試點個人破產制度。在不少人士看來,深圳、浙江在個人破產制度領域的積極探索將進一步加快我國個人破產制度建立的步伐。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所謂個人破產制度,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可以說是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了一種可期待、可信賴的保障。
  • 中國環境法學亟須「解釋論」轉向
    中國環境法學亟須「解釋論」轉向 2016年07月27日 08:09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 作者:陳海嵩 字號 內容摘要:中國環境法學亟須「解釋論」轉向?
  • 破產撤銷權制度研究——制度功能視角下的一種比較法進路 作者:孫...
    在我國當前大力推進企業破產實踐的背景下,破產逃債行為這一頑疾依然存在,如果不能得到有效防治,破產制度和機制的實施效果將大打折扣。   破產撤銷權制度是預防和遏制偏頗行為、欺詐行為等破產逃債行為的核心制度,亦是基本的破產法制度。
  • 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化解個人債務糾紛的新路徑
    三、個人破產制度的基本框架 極端民間債務糾紛的廣泛存在,是我國社會各種矛盾糾集的結果,其原因之一就是與當前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闕如有關。1986年《企業破產法(試行)》,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於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序。由此可見,破產法適用的基本主體是企業法人,即公司。而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等其他依法設立的營利性組織,也可成為我國破產法的適用主體。顯然,新舊破產法都將個人排除在它的適用主體之外。因此,有必要擴大我國破產法的適用範圍,即賦予個人破產能力,建立我國的個人破產制度,以有利於化解個人債務糾紛。
  • 悅讀 | 比較法視角論家庭寵物在個人破產程序中的處置
    (四)將家庭寵物納入自由財產予以保護對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啟示我國目前並沒有制定針對自然人主體的「個人破產法」,個人破產制度仍在醞釀中,將家庭寵物納入自由財產予以保護對我國個人破產制度的建立具有以下啟示:1. 有助於對自然人破產財產的認定。
  • 國際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前瞻(構建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
    隨著全球治理體系深刻變革、我國積極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和「一帶一路」建設,我國國際法學界積極倡導國際法治,深入研究國際法制度改革問題,努力提煉中國國際法實踐的經驗與智慧,產生了不少反映中國主張、具有中國特色的研究成果。  具有中國特色的學科體系初步形成  我國國際法學研究水平與我國對外開放程度密切相關。
  • 論國家監管體制改革背景下我國「吹哨人」制度的構建
    為避免域外「吹哨人」制度引進後「水土不服」,我國需借鑑國外的相關經驗做法,結合中國特色,從理論和程式兩方面建構本土化的「吹哨人」制度與運行機制。在組織內部,當成員認為自己的觀點與主流觀點相悖,害怕因發聲而受責難,會寧願保持沉默,但如果認為自己是主流的人,則會敢於發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