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N:陳教授的事情尚沒定論。轉一下8卦姐這篇為傳播知識學習和提醒。授權文章來源於美稅那些事兒,作者8卦姐。專業人士,文末有二維碼。
《禮記》有段著名的話,往而不來,非禮也;來而不往,亦非禮也。總之就是要凡事保持對稱平衡,睚眥必報的意思。於是前兩周寫了篇外國人投資美國資產的稅務問題,就計劃著這周攛一篇美國人海外資產申報的問題。不然怎麼對得起咱們過去十幾年跨境投資,有進有出的經驗捏。不想事有湊巧,這周微信傳出饒毅老師給MIT管理層的信函,督促麻省理工挺直脊梁,抗議美帝對MIT陳教授的迫害。原來這位MIT教授在本周早些時候,被FBI逮捕了。本來以為罪名又是華人科學家裡通外國,人在曹營心在漢,洩露機密信息之類的。然鵝仔細一看,罪狀有三條,一條是wire fraud,就是電信欺詐。一條是沒有符合FBAR規定,申報海外銀行帳戶。最後一條是稅表上有不實信息, make a false statement. 這可引起咱們的興趣啦,FBAR就是常見的要求美國人申報海外資產的規定之一。今天咱們來扒一扒除了FBAR之外,還有哪些坑要小心。如果你之前沒有申報海外資產,應該咋整。正題之前,先給饒老師提個意見。
饒毅老師的辯護
根據美國司法部透露的信息,陳教授是美國公民,祖籍天朝。在2017-2019年間,陳教授申請並獲得了美國能源部的資助,幫助他在MIT進行研究。同期陳教授還擔任天朝若干機構的顧問。據稱從2013年開始,美國政府提供了超過一千九百萬美金,用來資助陳教授在MIT的研究。同期,陳教授收到了兩千九百萬美元的外國資助,大多跟天朝有關,其中有一千九百萬來自天朝一所大學。據稱,陳教授申請能源部資助的時候,沒有按規定在申請表上披露收到的其他資助。因此罪狀之一是wire fraud。Wire fraud 是相對於mail fraud來的。跟通過信件欺詐對比,wire fraud是指通過電信網絡比如電話,手機,Internet,發布文字圖片或者聲音達到欺詐的目的。看來向能源部申請資助的申請書是通過Internet 提交的, 所以給訂了個 wire fraud, 最高刑期20年。
饒老師給MIT高層的陳情信裡說,這種同期擔任海外機構顧問的情況,在科學家裡很常見。申請美國funding的時候,如果在其他地方獲得的funding跟要申請的無關,也無需申報。相信很多科學家都會這樣操作。特別是如果提供這種信息會影響申請當前funding的情況下, 申請人可以本著趨利避害的目的,自己決定是否提供全部信息。
幸虧饒老師沒有當律師。這種辯護詞簡直就是搞事情的節奏。大家都這麼幹不代表這就合法對吧。不然下回超速被抓,可以跟警察叔叔說別人都超二十邁,你咋不管捏,試試效果怎麼樣。你總不能讓MIT校長跟FBI說,放了陳教授,咱們這裡其他教授也都是這麼操作的。如果這麼辦,MIT眼看要關門。
另外,根據饒老師的邏輯,申請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省略部分事實,只要提供的其他信息是真實的就行。這又是一個悖論。大家都看過電影裡的法庭辯論吧。提供證詞的一方需要宣誓提供的證詞是「 the truth, the whole truth, and nothing but the truth」。這個誓詞每個英語國家會有稍微不同,但是全都有這幾個關鍵詞. 光是說實話還不夠,必須提供所有事實。
你可能說申請funding又不是宣誓提供證詞,沒必要按這個標準吧。其實這個宣誓在很多地方都適用。如果你跟我媽一樣明察秋毫,你可能早就注意到,填表的時候在籤名欄的上面,有時候事先印好了這麼一行小字:「Under penalties of perjury, I declare that I have examined this document and accompanying schedules and statements, and to the best of my knowledge and belief, they are true, correct, and complete."
這段話的效果就跟在法庭宣誓 」說實話,只說實話,言無不盡,說了全部實話「 一樣。如果不說實話,後果跟作偽證一樣。哪裡有這段話呢?所有需要籤字的稅務表格或者statement上都有這段話。回去看看你的Form 1040就明白了。向政府申請funding的表格上如果有這段話,一點兒也不奇怪。
所以問題的關鍵應該在陳教授在其他地方收到的資助,跟向美國申請的funding是否相關。如果不相關,是不是就可以不報。這個需要律師們去辯論了。咱們回到正題,看看海外資產申報的正確姿勢。
2. FBAR
如果你是美國企業,美國公民,持有綠卡,或者由於在美國長期居住,被當作是美國稅務居民,IRS希望了解你海外資產的情況。
如果你所有的海外金融機構帳戶總額超過一萬美金,需要填FinCEN Form 114。這個也叫FBAR 」Foreign Bank Account Reporting". 這種帳戶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帳戶,期權期貨,人壽保險,和基金投資帳戶。加拿大的RRSP, RESP,和TFSA 都算。注意是所有帳戶的總額超過一萬美金,每個帳戶存款九千九百九十九,總額超過一萬,需要申報所有帳戶。別人代你持有的帳戶也包括在內。如果你有一家海外公司或者機構超過50%的股份或者收益,這家公司的所有海外帳戶也要歸到你名下申報。
違規的罰款至少大概是125,000美金,每年上調,最高可以到帳戶價值的50%。如果是明知故犯,另外有二十五萬美金的罰款加五年刑期。陳教授就是被指控沒有申報在中國的帳戶,面臨二十五萬罰款加五年刑期。
如果你有帳戶的籤字權,但不是帳戶的受益人,按規定也需要申報這些帳戶。但是現在針對這種情況,每年的申報政府都延期到了第二年,第二年又有新的延期。現在已經延期到2022年四月了。所以對於有籤字權而非受益人的情況,明年初再看一下政府有沒有新的延期。
除了FBAR filing, 陳教授還被指控make a false statement on his return. 這是指Form 1040 Schedule B上有下面這個問題:
7a 和 b, 肯定是沒填Yes啦。IRS專門在旁邊貼心警告,不報FinCEN Form 114 可是要小心嚴重罰款的呢。有多嚴重?要坐牢的那種。
3. 投資海外金融資產--Form 8938
這個表的filing起點比FBAR高,不是一萬美金,是五萬美金。如果海外金融資產在年終超過五萬,或者年內任何一天超過七萬五,(已婚的起點翻番),報稅的時候需要file這張表。
除了FBAR裡面提到的那些資產帳戶,不在金融帳戶裡持有的公司股票,投資的各種海外機構和金融工具產品,都算在內。不申報的罰款是1萬美金。屢教不改的加罰五萬。
你可能好奇,我在海外的金融資產,IRS怎麼會知道呢?不報也不一定查得出來。那我需要跟你科普一下2010年歐巴馬政府出臺的FATCA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這個政策除了要求你主動申報海外資產,更厲害的是要求跟美國金融機構有業務往來的海外金融機構,向IRS匯報美國人存在這些機構的財產信息。金融機構不止銀行,還包括各種基金,投資經紀和保險帳戶。如果海外金融機構不遵從FATCA,後果就是來源於美國的各種收入將被預扣30%稅款。你想這些機構會為了你的帳戶,甘願被扣30%的收入嗎?所以你在海外金融機構開戶,靠譜的機構都會問你是不是美國公民或持有綠卡。這種信息到了IRS,稅務局就看你是不是打算以身試法了。
4. 投資海外公司
如果你投資一家海外公司,持股達到10%, 或者你在美國人持股10%的公司擔任高管,你可能需要file Form 5471. 這個10%包括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股份。所有美國直系親屬持有的股份要合在一起計算,包括夫妻,子女,父母,和孫子女。不然你把股份分給親人們掌管,每人不超過10%,不就不用申報了?IRS可聰明著呢。當然如果你的親屬不是美國居民,那就不用合計了。不申報的罰款是1萬美金。屢教不改的加罰五萬。
5. 投資海外partnership
如果你直接或者間接在海外partnership持有10%的份額,或者在12個月內累計向這個partnership轉移超過10萬美金的財產,需要考慮申報這個8865. 10%同樣也是合計直系親屬的份額。不遵紀守法的罰款根據具體情況,從一萬到十萬不等。
6. 投資海外分支機構
如果你有一個海外branch,既不是公司也不是partnership,你要考慮file 這個8858. 罰款也是起步價一萬,屢教不改的加五萬。
7. 向海外公司轉移資產
如果你向海外公司轉移資產,有些交易需要申報form 926. 通常都是免稅的交易要申報。不申報的罰款從一萬到十萬不等。如果是明知故犯,罪加一等,十萬美金也打不住。除了這些不申報稅表的罰款,如果因此隱瞞收入,還會有額外40%的罰款。
以上這些罰款,都是civil charge。如果是明知故犯,還有可能有criminal charge。就是陳教授那個 「make a false statement", 二十五萬罰款加五年刑期。
8. 如果上面的表格沒有按時申報咋辦
FBAR剛出臺的時候,因為需要file過去六年的表格,很多納稅人的表格都overdue了。 在FBAR網站上file稅表的時候,專門有一欄,納稅人可以解釋為啥沒有按時報。那時候由於政策剛出臺,很多人知道的時候已經晚了,就可以直接向IRS坦誠自己年少無知太倉促,現在亡羊補牢改過自新。只要你海外收入都已經依法在1040上申報,不是故意隱瞞收入,IRS也不會追究。
現在這一欄還在,只要有正當理由解釋為啥報晚了,這是比較簡單有效的浪子回頭路。
其他表格也是一樣,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通過修改過去的tax return的方式,補報這些表格。前提是當初不是明知故犯,真是小兒無知啊。比如原先用的CPA不靠譜,納稅人把所有信息都提供了,CPA沒給file相關表格。現在換了新的CPA,發現原先漏報了,趕緊跟政府坦白,求政府寬大處理。實際操作起來,最好找曾經處理過這種問題的專家,寫一封陳情信,曉之以情動之以理,說明有reasonable cause,請求免除各種罰款。IRS通常是會給這個面子的。像饒老師那樣辯白別人都是這麼幹的,我不過是其中之一,是行不通的。
如果真是明知故犯,現在打算改過自新,向政府自首,那就需要走 IRS Criminal Investigation Voluntary Disclosure Practice 這條路了。第一步,不要隨便跟別人,包括你用的CPA, 說之前是明知故犯,找一個專門處理IRS 犯罪調查的律師,跟律師商量你的具體情況應該怎麼處理。有經驗的律師了解IRS對不同情況的處理做法,可以給你提供建議。如果有需要,他們會幫你僱一家CPA補報稅表。你的所有事件都通過律師出面處理,你和律師的交流受attorney-client privilege保護。你跟別人透露的情況就不受保護了。
原先IRS有個專門的自首途徑,通過那個途逕自首會免除criminal charge,就是陳教授的五年刑期和二十五萬罰款。那個途徑已經於2018年九月關閉,現存的自首途徑不能保證免除criminal charge。但是結果肯定比被IRS發現或者被別人舉報引發的調查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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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投資美國資產的稅務問題
八卦姐北美四大出道,服務私募和跨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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