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河北12歲女孩被綁架殺害
【律師解答】
目前可以確定的是,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張某某以勒索錢財為目的,合謀實施綁架行為,已經實際控制了被害人趙某某,現趙某某已經死亡。
但還有很多細節沒有公布,會對宋某某、張某某的定罪量刑產生影響。
通告中稱「兩名犯罪嫌疑人將受害人趙某某控制後致其死亡」,若是犯罪嫌疑人將受害人綁架,控制被害人之後,其綁架控制被害人的行為本身導致受害人死亡的,屬於綁架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若犯罪嫌疑人將受害人綁架後,又另起犯意,故意殺死受害人或者故意實施傷害行為導致受害人死亡的,屬於綁架殺害被綁架人的結合犯。
並且,若兩名犯罪嫌疑人是在受害人趙某某死亡後,向其父母索要財物的,其先前以勒索錢財為目的,實施的控制被害人的行為構成綁架罪,在實際控制了受害人時即為既遂。在明知趙某某已經死亡的情況下,又向其父母索要財物的,因為已經沒有實際控制趙某某,謊稱控制著趙某某,向趙某某父母勒索財物的,屬於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的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處罰,並與先前行為觸犯的綁架罪數罪併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律師提醒】
但綁架控制被害人之後,又對被綁架人實施強姦等行為的,並不屬於結合犯,而應當與綁架罪數罪併罰。而控制被害人後僅向被害人索要財物的則屬於搶劫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