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12 14:20:24 來源:勞動午報
自證清白後洗脫「賊名」 同事是否侵犯名譽權?
編輯同志:
半個月前,與我同寢室的同事王某發現她剛買的手機不見了。於是,她就懷疑是我偷了她的手機,並對我進行詢問。我為了自證清白,主動翻開口袋、打開箱櫃等,讓她全面查看。隨後,王某為此事向我表示歉意。
請問:儘管王某沒有發表貶低、侮辱、誹謗的言語,也沒有別人在場,但其詢問是對我人格品質的懷疑,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的心理壓力,迫使我不得不自證清白。我認為她侵犯了我的名譽權。對嗎?
讀者:張麗麗
張麗麗讀者:
王某的做法並沒有侵犯你的名譽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該規定實際上就是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侵害名譽權的四個構成要件,而且這四個構成要件是相鋪相成、缺一不可的。因此,要判斷王某的行為是否侵害你的名譽權,同樣應當以此為依據。但是,本案情形不符合上述規定。其原因如下:
一方面,你沒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
公民的名譽權是指社會公眾對其品德、才能、思想和作風等的客觀綜合評價,而非公民個人主觀上的自我認識。即應當以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造成不利的客觀結果為衡量標準,如果沒有造成受害人社會評價的降低,則不在其列。而你恰恰只是自己感覺到有過一定的心理壓力,並無社會評價被降低的結果。
另一方面,王某的行為並不違法。
名譽侵權除了因宣揚隱私、侮辱誹謗引起外,還可因誣告陷害、造謠中傷、冒名頂替、報導嚴重失實等引起。可王某基於手機丟失,選擇沒有別人在場的環境對你進行詢問,且沒有發表貶低、侮辱、誹謗的言語,更沒有採取威脅、暴力等強制手段,而你自證清白完全出於自願,這些做法表明王某的行為既未違反公序良俗,也未超出合理限度。
再一方面,王某並沒有過錯。
即其只是想找回自己的手機,並不希望或者放任你的名譽損害,也不存在對你的名譽損害疏忽大意或者輕信可以避免問題。
最後,在王某不存在違法行為、你的名譽沒有受到損害的情況下,王某當然不會侵害你的名譽權了。
廖春梅 法官
編輯:李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