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教育廳印發《河北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作為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的一部分,本辦法於2018年秋季入學的普通高中一年級新生起實施,內地民族班學生、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含隨班就讀學生)、港澳臺學生和外籍學生參照執行。
基本原則
堅持全面考核,國家規定的每門課程均須進行考核,促進學生完成國家規定的各門課程的學習。堅持自主選擇,創造條件為每個學生提供更多的選擇機會,促進學生發展學科興趣與個性特長。堅持統籌兼顧,促進普通高中學校改進教學,服務高等學校選拔學生,減輕學生過重課業負擔和學習壓力。v
考試科目
《普通高中課程方案》所設定的科目均列入學業水平考試範圍。包括: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信息技術、通用技術、體育與健康、音樂、美術14個科目。學業水平考試分為合格性考試和選擇性考試。語文、數學、外語、信息技術、通用技術、體育與健康、音樂、美術8個科目只設合格性考試,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6個科目設合格性考試和選擇性考試。參加統一普通高考的考生,可根據高校招生要求和自身特長,在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等6個考試科目中自主選擇3個科目參加選擇性考試。
考試方式
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採用全省統一組織筆試考試方式;信息技術採用全省統一組織網絡考試方式;其它科目考試採取省定標準,設區市統一組織實施的方式。
普通高中在校學生應在相應合格性考試成績合格的基礎上報考選擇性考試科目。合格性考試、選擇性考試卷面滿分均為100分。
考試內容
學業水平考試以國家發布的《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和學科課程標準為依據。合格性考試範圍為各學科課程標準確定的必修內容(2018級、2019級學生考試範圍為2003版學科課程標準必修學分內容)。選擇性考試範圍為國家課程標準所確定的必修內容和部分選修內容。相關科目的實驗操作、外語聽力內容納入考試命題範圍。
考試對象及時間
普通高中在校學生均須參加學業水平考試。高中階段其他學校在校學生和社會人員也可報名參加。
合格性考試全省統一筆試每年組織2次,分別安排在5月和12月,每次考試覆蓋所有考試科目。選擇性考試每年組織一次,安排在6月份全國統一高考後進行。普通高中學生在校期間只能參加一次選擇性考試。選擇性考試成績在計入考生高考總成績時當年有效。
學校要將合格性考試科目分散在高中三年進行,原則上高一年級4個科目,高二年級4個科目,高三年級6個科目。第一次參加合格性考試的時間不早於高一下學期末(2018級、2019級學生第一次參加合格性考試的時間不早於高二上學期末,原則上高二年級8個科目,高三年級6個科目);音樂、美術、體育與健康科目的合格性考試時間為高三上學期末和下學期的4月份;其他科目的合格性考試均提供多次考試機會。
考試成績呈現與使用
(一)考試成績呈現方式。合格性考試中通用技術、體育與健康、音樂、美術等4個科目成績以「合格」或「不合格」呈現,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學、信息技術等10個科目成績以「A、B、C、D、E」五個等級呈現,原則上各等級人數所佔比例依次為:A等級15%,B等級30%,C等級30%,D、E等級合計25%。E等級為不合格。
(二)考試成績使用。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合格,作為普通高中學生畢業以及高中同等學力認定的主要依據。要將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所有科目成績提供給招生高校使用,具體要求和使用辦法另行確定。
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考試、教研等有關機構,加強對學業水平考試結果的分析與研究,做好教學反饋與指導,不斷提高教學質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根據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給學生排隊,不得僅以考試成績作為評價學校和教師的依據。
學生由我省轉學進入其它省(區、市)普通高中學校就讀的,須由我省學業水平考試機構出具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學生由外省(區、市)轉入我省普通高中學校就讀的,須持有轉出省(區、市)學業水平考試機構出具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併到我省學業水平考試機構進行成績確認。對用於高校招生錄取使用的選擇性考試科目成績須重新參加我省學業水平考試。
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教育廳對我省學業水平考試進行統一管理,負責政策制定、工作指導及統籌協調。省級學業水平考試主管機構要確保命題、閱卷、考務等方面的經費投入以及人員配置。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要明確各相關部門職責與分工,加強協調與配合。要確保考試所需經費投入以及人員配置。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要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財政、公安、交通、電力、通訊、網絡信息等有關部門,為學業水平考試的順利實施創造良好環境。
(二)確保命題質量。省級建立命題人員資格標準和命題專家庫,強化命題人員培訓。建立並逐步完善學業水平考試試題庫,切實提高命題的科學化和專業化水平。
(三)嚴格考試管理。統籌教育考試資源配置,按照國家教育考試的標準和要求,統一設置考點、考場,規範考場布置,實施程序等,嚴格監考制度。統一閱卷(考核)程序、標準和方式,確保評分準確。通用技術、音樂、美術、體育與健康等科目的考試,要統一標準,科學規範,嚴格檢查,確保不流於形式。加強安全保密,建立健全誠信機制,嚴肅考風考紀,建立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對考試作弊等違規行為,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法律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違法、違規行為和處理結果記入考生電子檔案。
(四)開展考試研究。建立學業水平考試研究制度,教育考試機構和教育科研機構要發揮各自優勢,協同配合,共享學業水平考試信息資源,積極開展對考試功能、考試方式、試卷評價、考試數據應用等方面的分析研究,最大限度地發揮學業水平考試的測量、反饋和評價功能。
(五)加強教學管理。嚴格落實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合理安排教學進度,嚴禁壓縮課程授課時間,開齊開足綜合實踐活動、信息技術、通用技術、音樂、美術、體育與健康等課程。學生學完必修內容參加合格性考試後,學校要開設相應的選修課,供有需要的學生選擇學習。普通高中學校要對學生綜合實踐活動課程完成情況進行考查,確保完成必修學分。要加強學生發展指導。調整教學組織方式,滿足學生選學的需要,把走班教學落到實處。加強校長和教師培訓,轉變人才培養觀念,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加強設施設備、師資配備等方面的條件保障,滿足教學需要。教育行政部門和教育督導機構應定期進行教學檢查和督導,省教育廳將定期對各地普通高中學校課程實施情況和教學質量進行評估監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