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訊 俗話說:白酒紅人面,黃金黑人心。某公司業務經理竟膽大包天,貪汙單位近70公斤黃金,私自出售無望後將黃金沉湖藏匿,畏罪潛逃21年……
生活不順,業務經理設套欲「裸奔」
58歲的葛某自1994年起擔任某公司業務經理,負責黃金原料的購買及銷售。1998年9月,由於工作和感情都不順利,他就想到了「裸奔」 —— 房子工作都不要了,撈一筆錢就走。
於是,葛某趁有客戶要買黃金,向公司領導提出可以低買高賣賺取差價。領導同意這筆生意後,客戶將錢款通過匯票打到葛某單位的帳上。單位向中國人民銀行匯款551萬元用於購買黃金。隨後,葛某拿著單位的手續材料到銀行金庫提了22塊半黃金,大約69.98公斤。
私售未果,公園湖底藏金大逃亡
在拿到黃金後,葛某準備跟客戶進行現金交易。但客戶要求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介紹信、黃金批發和零售許可證複印件,還要去葛某單位辦理手續。葛某當時一聽就懵了,因為什麼也沒準備,錢是拿不到了,但金子還在自己手上。如果聯繫公司,那就竹籃打水一場空了。
隨後,葛某打車去了天津。在天津水上公園,租了船,趁著四周沒人,將箱子扔到湖裡。
葛某曾給其愛人打電話,說自己跟一筆錢有關係,數額較大,有點風險,讓她和孩子搬走。沉金之後,葛某乘車從天津到了淮陰,後又輾轉南京、福建、雲南、貴州等地方,逃亡21年。
1998年11月19日,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幹警在天津市水上公園千佛島湖中將涉案的黃金起獲。
據葛某回憶,他曾於2001年8月去過一次水上公園,憑著記憶尋找黃金,但什麼也沒找到,知道肯定是被公安機關撈走了。
侵吞公物,貪汙犯罪被抓獲刑11年
2019年9月23日,葛某被抓。
據公訴機關指控,1998年9月22日,被告人葛某利用其擔任原某公司業務部經理,主管黃金首飾批發零售業務的職務便利,將本單位花費551.465068萬元購買的69.98283公斤黃金予以侵吞,並將上述黃金沉入天津市水上公園千佛島湖中隱匿,後潛逃。現涉案物品已起獲並發還。
葛某的辯護人認為,葛某屬於初犯,案發後公安機關及時起獲全部涉案黃金,沒有給被害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葛某身為國有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汙罪,判處葛某有期徒刑11年,並處罰金6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