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

2020-08-21 匯家婚姻律師

2020年8月4日,河南商丘市中院根據本省市的特殊情況,出具了有關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指引文件。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

(商中法〔2020〕106號)

  為倡導移風易俗的社會新風尚,進一步規範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審理,統一全市法院裁判標準,平衡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依法、公正審理此類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結合全市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裁判指引。

  第一條彩禮的性質

  彩禮是指以結婚為目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一方或其家庭成員給付另一方的禮金及貴重財物。

  第二條彩禮的範圍

  彩禮包括但不限於見面禮、聘禮、上車禮、下車禮、改口費及價值3000元以上的首飾、電器、通訊工具、交通工具等貴重財物。

  第三條特殊情形

  (一)男女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為表達感情、出於自願所給付的易損耗的日常用品,贈送的價值較小的物品,請客花費、逢年過節等人情往來的消費性支出,一般應認定為贈與行為;給付人要求返還的,不予支持。

  (二)男女雙方在交往期間,一方向另一方轉帳或以現金方式給付的有特殊意義數額的金錢,一般應認定為贈與行為,給付人要求返還的,不予支持;給付金錢單次超過3000元或累計超過30000元的,給付人要求返還的,應予支持。

  (三)一方以結婚為目的,向另一方支付的購房款、購車款為其婚前個人財產,一方要求返還的,應予支持。

  第四條訴訟主體

  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原則上以婚約雙方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訂立婚約的當事人為未成年人的,婚約當事人與其監護人作為共同訴訟主體;

  (二)給付彩禮一方的婚約當事人雖已成年,但與其父母共同生活,並用家庭財產給付彩禮的,婚約當事人與其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

  (三)接受彩禮一方的婚約當事人雖已成年,但與其父母共同生活,或將所接受的彩禮交付給父母或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的,可根據原告的選擇將婚約當事人和其父母作為共同被告。

  婚約當事人的父母不得單獨作為訴訟主體。

  第五條返還的標準

  彩禮返還數額應當結合彩禮的數額、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有無子女、過錯程度、當地風俗和經濟水平等因素綜合認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參照下述標準適用: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且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彩禮,彩禮款應全額返還;但超過六個月且因給付彩禮方提出解除婚約的,返還不超過彩禮款總額的90%;

  (二)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離婚時,一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彩禮,彩禮款應全額返還;若因給付彩禮方原因導致離婚,可酌情返還,返還不超過彩禮款總額的70%;

  (三)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已共同生活的,共同生活超過一年或已生育子女,一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彩禮,不予支持;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共同生活不足半年,一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彩禮,按照10萬元的標準,返還比例為該款的50%-70%;共同生活超過半年但不足一年的,返還比例為該款的30%-50%;對彩禮款總額超出10萬元的部分,應全額返還;

  (四)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因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一方請求另一方返還彩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不足三個月,返還彩禮款總額的50%-70%;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超過三個月不足一年,返還彩禮款總額的30%-50%;雙方共同生活超過一年,彩禮款一般不予返還。

  第六條生活困難的認定

  生活困難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結合當事人家庭生活實際情況並根據當地村委會或鄉(鎮)政府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證明其家庭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

  第七條彩禮返還的形式

  彩禮(現金、存款除外)的返還,以返還原物為原則,但雙方同意折價返還的除外;因不可抗力導致物的損壞、滅失或因自然損耗、物價降低等因素導致物品價值減少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不予支持。

  返還彩禮時不計算利息。

  第八條舉證責任分配

  彩禮的返還,由主張返還一方對彩禮的數額、給付形式、給付時間等承擔舉證責任。

  彩禮用於雙方共同生活的,由返還彩禮方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推定為未用於共同生活。

  有證據證明彩禮確已用於雙方共同生活,一方起訴要求返還彩禮的,對於已在共同生活中花費的部分,不予支持。

  共同生活是指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共同居住生活。共同生活的時間,由主張共同生活一方承擔舉證責任,舉證不能的,一般以舉行結婚儀式之日起算。

  第九條特別規範

  彩禮給付人在婚約、同居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施暴力,導致婚約解除或離婚,對其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不予支持。

  男女雙方未涉及同居生活期間財產分割的,不應定性為同居關係析產糾紛,而應定性為婚約財產糾紛。

  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若涉及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應一併處理。

  第十條其他規定

  本指引自2020年8月4日起試行,原《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會議紀要》同時廢止。

李本虎律師,中銀(南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婚姻家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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