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要採用書面形式,並在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那麼,合同總的定金與違約金條款能否同時適用,有什麼區別?
網友諮詢:甲與乙訂立了一份蘋果購銷合同,約定:甲向乙交付10萬公斤蘋果,貨款為40萬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萬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應支付違約金5萬元。甲因將蘋果賣於丙而無法向乙交付蘋果。此時乙可以要求甲雙倍返還定金並交付違約金嗎?
上海眾華律師事務所謝靜律師解答: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在合同中既有定金又有違約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當事人違約,非違約方只能在定金與違約金罰則中選擇一種適用。即如果是違約方交付的定金,非違約方可以選擇不歸還定金或者接受違約金,按原數歸還定金;如果是非違約方交付的定金,則非違約方可以選擇對方雙倍歸還定金或者對方按原數額返還定金,並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為了平等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定金條款和違約金條款不可同時適用,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案。
謝靜律師解析:
定金與違約金都是當事人一方應向另一方交付的款項,並且都有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定金與違約金是不同的。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項:
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屬於擔保的一種形式。而違約金根本目的是制裁違約行為,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2.交付的時間不同。定金只能在合同履行之前交付,而違約金只能在當事人一方違約後交付。所以,定金具有預先給付和徵約的作用,而違約金不具有這些作用。
3.發生的根據不同。定金是由當事人雙方在定金合同中約定的,而違約金一般是當事人自己約定的。
4.確定的標準不同。定金的數額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數額,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最高不能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而違約金因具有預定賠償金的性質,是根據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額來確定。
關於定金性質的認定:
1、定金的性質可以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質。例如,對立約定金,當事人可以約定在正式訂立主合同後,定金不予以返還,而是轉而用作違約定金;對於成約定金、證約定金,亦可通過約定使其給付後同時具有違約定金性質。
2、在有些情況下,即便當事人未約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約定性質以外的其他性質。如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和成約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而從合同存在必能證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種定金當然同時具有證約定金的性質。
3、當事人未對定金性質作出約定時,應當作出相應的推定。一般情況下,應當推定該定金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質。根據《擔保法》規定的立法精神,我國的交易習慣以及司法實踐的普遍認可,我國定金的一般性質應當為違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