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近三年一審受理智慧財產權民事案1162件

2020-12-22 魯中晨報

通訊員 張玉傑 王琦

記者 馬冠群 報導

晨報淄博4月24日訊 今天,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近三年來淄博市兩級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情況。2017年到2019年,共受理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1162件,審結1152件;受理一審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13件,審結13件。

其中,依法審結了最高法院指令審理的四起法國羅地亞經營管理公司、日本第一稀元素化學工業株式會社訴淄博某化工領域支柱企業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美國霍尼韋爾公司訴淄博開發區某企業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有效保障了淄博市化工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市場秩序。

與此同時,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還與淄博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發布《關於優化智慧財產權保護法治環境為高質量發展「六大賦能行動」提供優質行政服務和司法保障的實施意見》,在嚴格智慧財產權執法方面進行了明確,嚴厲查處註冊商標侵權違法行為、加大專利侵權調處力度、嚴厲查處地理標誌侵權違法行為。

此外,發布會上還對外發布了淄博《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具體如下:

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1、原告羅地亞經營管理公司、第一稀元素化學工業株式會社與被告淄博加華新材料資源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案情】兩原告經授權依法享有專利號為ZL94194552.9號「基於鈰和鋯的混合氧化物的組合及其前體、製法和應用」的發明專利權,在本案中兩原告主張該專利的權利要求1-8、16-18及20。因兩原告認為被告製造、銷售、許諾銷售了含有氧化鋯和氧化鈰的組合物產品,侵犯兩原告的發明專利權,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幣5000元。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徵,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徵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本案中,雙方均認可涉案專利技術分為以下五個技術特徵:一是製備三價鈰化合物和鋯化合物的液體混合物;二是讓上述混合物與碳酸鹽或碳酸氫鹽進行接觸,生成一種在反應時具有中性或鹼性的反應介質;三是回收含有碳酸鈰化合物的沉澱;四是煅燒沉澱物;五是通過將所述液體混合物加入鹼性溶液中進行上述的接觸。而被告主張其工藝流程與涉案專利的主要區別在於,在被告工藝的沉澱步驟中,是使用氨水作為沉澱劑,而涉案專利第二個技術特徵中,是使用碳酸鹽或碳酸氫鹽作為沉澱劑。對於其他步驟和工藝,被告主張不再進行比對,法院即推定除第二個技術特徵外,被告工藝流程的其他技術特徵與涉案專利的其他技術特徵相同。經比對,被告工藝操作規程中有原料、溶料、調配、沉澱、洗滌等操作過程,其中第4項「沉澱」中記載,「4.1在沉澱罐中加入一定濃度氨水,用標杆計量體積。4.2用泵將調配好的料液打入沉澱罐進行沉澱……」終點為PH值為鹼性。而涉案專利第二個技術特徵為,「讓含有三價鈰化合物和鋯化合物的液體混合物與碳酸鹽或碳酸氫鹽進行接觸,生成一種在反應時具有中性或鹼性的反應介質。」由此可見,被告的工藝流程是以氨水作為沉澱劑,並使液體混合物具有鹼性。而涉案專利中是讓液體混合物與碳酸鹽或碳酸氫鹽進行接觸,生成一種具有中性或鹼性的反應介質,兩者存在區別。在專利覆審委員會第38246號決定書中,因對比技術方案是選用氨水溶液作為沉澱劑使用,而涉案專利是用碳酸鹽或碳酸氫鹽與混合物接觸,故而專利覆審委認定涉案專利與對比技術方案存在區別。因此,被控侵權的被告工藝技術有一個技術特徵與涉案專利記載的技術特徵並不相同,依法應認定其沒有落入兩原告發明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故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原告杭州小拇指汽車維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淄博優客小拇指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原告是國內知名的汽車維修連鎖加盟服務企業,2009年2月28日原告在第37類「汽車保養和維修、汽車清潔、車輛潤滑、車輛拋光等」上註冊 「小拇指」及圖商標,註冊號為第4774721號,經續展至2019年2月27日。此後還註冊了「小拇指」、SUREMOOV等商標,核定使用服務為第37類,均在有效期內。2016年原告與王靜籤署了為期一年的特許連鎖經營合同,期限至2017年4月10日,到期後未再繼續加盟。後在王靜的原經營地址,被告註冊了淄博優客小拇指公司,並在其店面門頭、店內裝飾裝潢上大量使用「小拇指」標識。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侵害其註冊商標專用權;同時,被告擅自使用小拇指作為其企業名稱中起標識作用的商號,構成對原告的不正當競爭。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0萬元。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提供的商標註冊證,證實其擁有「小拇指」及圖商標、「小拇指」文字商標、「SUReMOOV」商標和「SUREMOOV」商標的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的服務項目均為第37類,即汽車保養和修理;汽車清潔;車輛潤滑(潤滑油);車輛拋光等。上述商標在本案原告主張的侵權期間處於法律規定的保護期內,其註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被告在提供汽車維修、清洗等過程中在店面門頭、店內廣告宣傳、名片、門柱上突出使用了「小拇指」及英文「SUREMOOV」字樣,這種突出使用行為是將「小拇指」作為商標進行使用。被告使用的「小拇指」標識,與原告主張保護的「小拇指」商標構成相同,與「小拇指」及圖商標中「小拇指」文字部分構成近似,足以使相關消費者對汽車維修、清洗等服務的提供者產生混淆;被告使用的「SUREMOOV」標識,與原告主張保護的「SUREMOOV」商標構成相同,與「SUReMOOV」商標構成近似,足以使相關消費者對汽車維修、清洗等服務的提供者產生混淆。故被告的上述使用行為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標的專用權,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同時,雖然「小拇指」本身為既有詞彙,但原告通過其直營店和加盟店在汽車維修領域的持續使用及宣傳,「小拇指」汽車維修已在相關市場起到識別經營主體及與其他服務相區別的作用。被告公司成立時,原告的「小拇指」字號、商標及相關服務在相關公眾中已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被告作為汽車維修相關市場的經營者,應對原告及其註冊商標等有所知曉,但被告仍將「小拇指」作為企業名稱中識別不同市場主體標識的企業字號,且不能提供使用「小拇指」作為字號的合理依據,其主觀上具有「搭便車」及攀附他人商譽的意圖。故原告主張被告變更企業名稱,不得使用含有與原告註冊商標「小拇指」相同或近似的商號,依法應予支持。

關於賠償數額,因原告並無證據證明被告侵權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及被告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利潤。結合原告不具備汽車維修的經營範圍和資質從而無法自行直接使用涉案註冊商標的事實,綜合考慮原告商標的知名度、涉案商標許可使用費、被告的經營期間及規模、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80 000元。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

3、原告山東姜玉坤視光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李剛、王旭芳、博山神頭姜玉坤眼鏡店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姜玉坤」註冊商標是山東省眼鏡行業著名商標,商標依法註冊並在商標註冊有效期限內。原告山東姜玉坤視光科技有限公司經「姜玉坤」商標所有權人授權許可,對涉案商標有使用及以該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的權利。2002年至2003年,原告前身公司淄博市臨淄姜玉坤眼鏡有限公司與李剛籤訂《特許使用註冊商標連鎖經營協議書》,約定被告李剛在如約繳納商標使用年費前提下,可在特定區域使用「姜玉坤」註冊商標及作為經營字號,若被告不按時繳納註冊商標使用費,則協議自行終止。被告繳納一年費用後,一直未續交,故協議終止。自2005年起,被告一直侵權使用「姜玉坤」註冊商標和「姜玉坤」字號,因此,山東姜玉坤視光科技有限公司依法起訴各被告,要求被告在經營店面中停止使用「姜玉坤」商標和停止將「姜玉坤」作為字號使用以及在博山新華書店一樓博山姜玉坤新華書店店中停止使用「姜玉坤」商標,並賠償原告損失100萬元。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因姜玉坤出具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證明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及索賠權利轉讓授權證明,山東姜玉坤視光科技有限公司有權使用涉案商標,並對原淄博市臨淄姜玉坤眼鏡有限公司經營期間的對外授權註冊商標使用所產生的商標維權及索賠權利,故其有權以自己名義針對被告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因原淄博市臨淄姜玉坤眼鏡有限公司與被告李剛籤訂《特許使用註冊商標連鎖經營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故被告在2017年10月10日收到律師函之前商標使用行為不構成侵權。在2017年10月10日後,被告未按《特許使用註冊商標連鎖經營協議書》約定交納加盟年費,構成根本違約。在原告向被告發出律師函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姜玉坤」商標後,《特許使用註冊商標連鎖經營協議書》解除,被告再使用「姜玉坤」商標無合法依據,侵害原告及消費者合法權益,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姜玉坤」商標和立即停止將「姜玉坤」作為字號使用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法院綜合考慮原告涉案商標的知名度,以及被告的侵權範圍、持續時間、惡意程度,可能給原告造成的損失等情況,確定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山東姜玉坤視光科技有限公司的「姜玉坤」註冊商標,停止將「姜玉坤」註冊商標作為字號使用,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 000.00元、合理開支3 020.00元。

4、原告李建國訴被告博山城東子曰燒餅店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原告李建國2015年4月14 日註冊登記「子曰」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43 類,有效期限自2015 年4月14 日至2025年4月13日止。2018年3月19日,原告李建國向山東省濟南市齊魯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公證。同日,山東省濟南市齊魯公證處兩名工作人員以及申請人的委託代理人馬玉民一起來到淄博市博山區新建一路標有「子曰 倒貼燒餅」等字樣的店鋪內,馬玉民點餐並向店內人員索要票據及名片,該店內人員將票據及名片交給馬玉民,馬玉民要求將購買的物品進行打包帶走。濟南市齊魯公證處出具(2018)濟齊魯證民字第2005號公證書,對以上證據保全過程進行了公證。

【審判】被告未經商標權人許可突出使用了「子曰」文字標識,與涉案商標構成近似,且服務項目為同類,因此,被告侵害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因原告未能提交其在涉案商標註冊後三年內實際使用該商標的證據,被告主觀上不存在攀附原告商譽的故意,被告在其字號中使用「子曰」並不會誤導公眾,不存在造成公眾誤認為被告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故被告字號中使用「子曰」,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使用「子曰」商標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未構成不正當競爭。因原告未在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涉案商標,被告雖有侵權行為,但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為制止原告的侵權行為,支出必要的合理開支,被告應支付原告。

5、原告淄博真空設備廠有限公司訴被告淄博海寶真空設備有限公司、蔣緒軍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權糾紛案

【案情】原告淄博真空設備廠有限公司系國家真空工業生產的重點骨幹企業,原告及其生產的產品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2017年,被告蔣緒軍偽造公文向新疆中泰新鑫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公司名稱變更通知函」,稱淄博真空設備廠有限公司變更為淄博海寶真空設備有限公司,原公司的一切業務由新公司相應接替。原告於2018年將蔣緒軍偽造的「公司名稱變更通知函」進行證據保全後,以被告淄博海寶真空設備有限公司、蔣緒軍侵犯原告企業名稱權為由,依法起訴,要求兩被告賠償法定經濟損失與相應的保全、差旅等合理費用。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企業名稱是企業依法擁有的在經營活動中表彰自己的特定標誌性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構成,可以起到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防止消費者和社會公眾混淆的作用。我國法律法規規定,企業只準使用一個名稱,在登記主管機關轄區內不得與已登記註冊的同行業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的是不正當競爭行為。原告企業名稱經合法登記註冊,其為保護企業名稱,有權行使起訴權。本案中,被告蔣緒軍在未經原告允許擅自使用原告企業名稱向新疆中泰新鑫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遞交變更函,企圖使該公司認為是原告企業名稱變更為被告淄博海寶真空設備有限公司,其行為足以讓消費者及社會公眾混淆,已構成侵犯原告企業名稱權,應當立即停止侵權。依據變更函和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公安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變更函上公章非原告及被告淄博海寶真空設備有限公司加蓋。原告主張被告蔣緒軍侵犯其企業名稱權成立,予以支持。因原告所提交證據無法證實被告淄博海寶真空設備有限公司存在侵權故意及事實,亦無證據證實蔣緒軍所實施行為系淄博海寶真空設備有限公司授意所為,故原告主張被告淄博海寶真空設備有限公司侵犯其企業名稱權不成立,不予採信。因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被告蔣緒軍的侵權行為所受損失具體數額,被告蔣緒軍因侵權行為非法獲利數額也無法查清,綜合考慮原告企業知名度,被告蔣緒軍侵權行為的情節、性質、程度及原告為本案訴訟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因素,酌定具體賠償數額5萬元。

6、原告北京中視中影信息顧問有限公司訴被告山東正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技術服務合同糾紛案

【案情】2017年4月27日,原告與被告籤訂《中國馬術網網絡技術開發及運營推廣合作協議》,根據協議約定,被告應於2017年4月27日合作協議籤訂日起3個月內,即2017年7月26日前完成中國馬術網的技術開發和網站升級,但被告卻一直遲延履行其主要義務。原告於2017年8月23日向被告發出了履行合同催告函,給予了一定寬展期。寬展期結束後,被告仍未依照協議約定的內容和技術要求完成技術開發和網站升級,原告於2017年9月1日向被告送達了解除合同通知,並按協議約定起訴被告退還已經支付的服務費12萬元,支付違約金90萬元。被告提起反訴, 協議籤訂後其忠實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進度完成開發工作,但原告未依約定支付開發費用,按照合同進度至今拖欠開發費用9萬元,已構成違約。要求判令被告支付開發費用9萬元,支付違約金5萬元。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籤訂《中國馬術網網絡技術開發及運營推廣合作協議》,由被告負責開發運營馬術網平臺。對網站產品功能要求的合同附件的確定是在雙方籤訂主合同後,通過「新網站新馬術新夢想」微信群雙方多次協商後於5月22日確定的《馬術網新開發時間周期及進度表》,該進度表對新網站產品功能要求及開發進度作了明確說明,綜合了《中國馬術網平臺升級改版機運營服務任務列表》的開發功能標準、要求和《網站升級改版及運營服務方案》的開發進度,雙方均予以認可,被告的開發標準、功能目標及進度均應當符合該進度表的項目安排。從合作協議和進度表可以看出,馬術網新網站的功能化要求是在「大眾點評」、「全影網」、「互動吧」、「瓜子二手車」等高端資源網站功能基礎上對馬行業相關資源的整合配置,其功能要求高於以上高端網站的功能配備,對研發團隊的程序開發實力有較高要求,因此合作協議約定被告的專職研發團隊配備不少於3人,包括網站架構師1人、後臺程式設計師不少於2人、前端程式設計師不少於1人等。被告提交的開發團隊人員表顯示,程序開發僅有王專曉和翟嶽兩人,在「新網站新馬術新夢想」微信群交流程序開發細節的研發人員只有王專曉一人,並無其他程式設計師。被告在涉案網站開發項目上存在嚴重研發人力不足問題,導致其無法按照進度表的質量標準和時間提交研發成果。在原告不斷催促研發進度的情況下,被告開發的新網站只完成了PC端,對合作協議2-1約定的移動端網站、微信小程序、APP均未做開發,明顯未完成雙方約定的研發功能要求,其開發的涉案網站無法使用,應承擔違約責任,退還原告已支付的技術服務費,並支付違約金。被告反訴稱因原告未依約支付第二次開發費用9萬元導致其未履行完畢合同,未提交證據證明,且被告不能完成研發任務的根本原因系其自身未能為該項目提供必要的研發力量,或者其並不具有涉案網站的研發實力,其要求原告支付其第二次開發費用9萬元以及違約金的反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7、原告山東施四方生態肥業有限公司訴被告黑龍江省福碩肥業有限公司、魏洪武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案

【案情】2015年5月15日,原告與被告籤訂合作協議書,約定許可被告生產銷售原告註冊商標為「盛世施四方」品牌的化肥,被告每年支付商標使用費20萬元,被告生產銷售區域僅限於黑龍江省內,雙方合作期限五年。截至2019年5月15日,被告一直未支付2017年度至2020年度四年的商標使用費,且擅自將銷售區域擴大至吉林、遼寧、內蒙古三省,因其起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決被告支付2017年度至2020年度「盛世施四方」商標使用費80萬元及遲延履行利息,並支付後續商標許可使用費,立即停止在黑龍江省以外區域銷售「盛世施四方」品牌化肥。

【審判】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15日雙方籤訂的商標使用權合作協議系原告授權被告使用其「施四方」商標生產復混肥料,同時提供相關產品包裝袋,包裝皮印刷版式使用的均是「施四方」註冊商標,而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盛世施四方」商標圖案未經註冊登記。「施四方」註冊商標的商品服務範圍為殺蟲劑用化學添加劑、樹木嫁接用粘性製劑類,與雙方約定生產的袋皮內產品復混肥料為完全不同種類物。法院認為,原告訴求被告支付「盛世施四方」商標使用費,但被告使用的一直是原告的「施四方」商標,從未使用過「盛世施四方」商標,且原告的「盛世施四方」商標圖案並未經註冊登記,不受商標法保護,因此原告起訴的商標標的錯誤,其訴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8、原告山東天下第一店酒廠、山東百糧春酒業有限公司訴被告四川百粱春酒業有限公司、淄博華治經貿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原告山東天下第一店酒廠註冊享有「百糧」牌文字及圖形商標,原告山東百糧春公司經山東天下第一店酒廠授權使用註冊商標「百糧」,同時生產、銷售「百糧」牌系列白酒至今。原告在酒類商品上的「百糧」註冊商標已連續使用15年,在國內同行業中具有很高知名度的商標。原告的「百糧」商標系列白酒,長期以來全部用「百糧春」作為該系列白酒產品的特有名稱,並在商品包裝和裝潢上都標明「百糧春」字樣,標明有「百糧春」名稱和字樣的系列酒類產品已經成為原告生產的百糧牌系列產品特有的名稱、包裝和裝潢。被告淄博華治經貿有限公司自2010年長期經銷原告「百糧春」系列白酒,惡意註冊「百粱春」商標,四川百粱春公司生產和銷售「百粱春」白酒,無論名稱、包裝、裝潢,都和原告的部分產品極為相似。被告的行為給原告造成巨大損失,故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百糧春」名稱經過原告的長期使用已成為原告所生產系列白酒的特有名稱,被告淄博華治經貿有限公司於2012年10月31日提出商標註冊申請,2014年3月28日經核准註冊「百梁春」商標,後授權四川百粱春酒業公司將該商標用於生產白酒。涉案商標「百粱春」使用於白酒上,與原告「百糧春」的名稱比較,在字面意義及視覺上較為接近,且「百糧春」白酒在山東地區的知名度較高,「百梁春」商標在白酒上的使用容易引起相關消費者的混淆與誤認。被告淄博華治經貿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2010年以該公司名義經銷原告「百糧春」產品,其應對相關產品的市場知名度具有明確認知,故被告淄博華治經貿有限公司註冊使用「百粱春」商標明顯具有搭便車的主觀故意,故「百粱春」商標侵害了原告「百糧春」名稱的在先權利。故判決四川百粱春酒業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萬元,被告淄博華治經貿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

9、原告國智微淨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耿小明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

【案情】原告淄博國智微淨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甲方)與被告耿小明(乙方)於2016年2月22日籤訂《微淨界技術項目許可經營協議書》一份,約定甲方作為「微淨界」品牌的許可授權人,按協議列明條件許可乙方使用「微淨界」技術及產品;乙方在淄博及雙方認定區域內使用「微淨界」青少年視力保健技術及產品,用於經營授權項目。後續經營中,原告淄博國智微淨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耿小明違反雙方特許經營合同條款,存在私自設立微淨界技術合作店等違約行為為由,依法起訴,要求被告賠償其違約金及允許原告解除涉案特許經營合同。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籤訂的《微淨界技術項目許可經營協議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依據涉案特許經營合同第9條「違約責任」的條款約定,乙方未經甲方備案許可,私自設立微淨界技術合作店的,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拾萬元的違約金,甲方視情況是否解除本協議;乙方有獲得利益的,所得利益歸甲方所有。現在原告淄博國智微淨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被告存在上述約定中違約行為,且被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附件C《微淨界物資採購清單》中載明的首次購貨20套貨款112 000元,因此被告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存在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100 000元的訴訟請求,無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原告淄博國智微淨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10、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審理臨淄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單位淄博某工貿有限公司、被告人褚某某、胡某某、曹某、褚某某2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告人李某某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案

【案情】2015年至2016年,淄博某工貿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被告人褚某某、胡某某受公司經理褚某富的指使,多次帶領從勞務市場僱傭的人員,將褚某富從湖北省宜昌市的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購進的正品「安琪」牌酵母浸粉拆封包裝、摻入其他原料、重新封裝到20公斤的包裝袋內,並在未經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在重新包裝的包裝袋上粘貼其從廣告公司私自印製的假冒「安琪」牌商標標識。淄博某工貿有限公司將上述假冒「安琪」牌註冊商標的酵母浸粉以每噸3.3萬元的價格對外銷售。被告人曹某參與了上述換裝、粘貼假冒商標的行為,並負責與購買方籤訂銷售合同。被告人褚某某2參與了上述換裝、粘貼假冒商標的行為,並負責公司的財務工作。淄博某工貿有限公司共計生產假冒「安琪」牌註冊商標的酵母浸粉101.7噸(5 085袋),銷售金額為335.61萬元,非法獲利50.85萬元

2015年10月10日、2016年6月4日,淄博某廣告有限公司經理被告人李某某應淄博某工貿有限公司經理褚某富的要求,為淄博某工貿有限公司非法印製帶有與湖北省宜昌市的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註冊並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安琪」牌商標標識相同商標圖案的假冒「安琪酵母浸粉」包裝袋粘貼共計2萬份,非法獲利400餘元。

【審判】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單位淄博某工貿有限公司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褚某某、胡某某、曹某、褚某某2是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已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被告人李某某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並銷售,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法院判決:被告單位淄博某工貿有限公司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被告人褚某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胡某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曹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褚某某2犯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單位淄博某工貿有限公司非法所得人民幣五十萬八千五百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幣四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在案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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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5日下午,記者從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淄博中院公布侵害作品複製權糾紛案、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案、著作權侵權糾紛案、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案等淄博智慧財產權十大典型案例,據統計,2015年淄博受理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的結案率達100%。
  • 海口智慧財產權法庭一年受理案件1720件 涉外案件增加
    2019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批覆同意在海口中院設立海口智慧財產權法庭,對全省智慧財產權案件進行集中管轄,同時批覆同意海口市瓊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瓊山法院)、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城郊法院)跨區域管轄全省標的額200萬以下的普通一審智慧財產權案件。同年9月26日,海口智慧財產權法庭掛牌成立。
  • 近五年北京智慧財產權案件年均增幅超過30%
    近五年,全市智慧財產權案件年均增幅超過30%,法官年人均結案逾300件,人均結案居全國第一。  9月24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寇昉在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上作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情況的報告》,介紹2016年以來全市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情況。
  • 兩年半來 貴州高院共受理各類環境資源一審案件30370件
    多彩貴州網·眾望新聞訊(記者 程曦)8月28日,記者從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各類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一審案件30370件,審結27271件。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全省法院共受理環境資源一審刑事案件2042件,審結1939件,判處罪犯3168人。
  • 上海知產法院5年受理上萬案件,涉葫蘆娃、黑貓警長、阿凡提等動畫...
    這是上海知產法院連續第五年發布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白皮書,也是上海三中院第一次發布智慧財產權刑事司法保護白皮書,白皮書均以中英文公布。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於2014年12月28日成立。白皮書顯示,2015年至2019年間,上海知產法院共受理各類智慧財產權案件10111 件,收案數年均增長率為11.05%。
  • 河北公布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本田雙環「汽車抄襲」案上榜
    新華社石家莊4月26日專電(記者楊帆)「世界智慧財產權日」當天,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外發布了2015年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10個案例涉及著作權、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等方面,本田與雙環長達12年的「汽車抄襲」系列案上榜。
  • 掃黑除惡|南寧全市法院受理一審涉黑惡案122件797人
    南寧市中院通報截至7月31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情況全市法院受理一審涉黑惡案122件797人昨日下午,南寧市中院召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新聞發布會,通報全市法院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基本情況。記者了解到,截至今年7月31日,全市法院受理一審涉黑惡案件122件797人。
  • 「科創板專利訴訟第一案」一審判決:光峰科技不存在專利侵權
    近日迎來重大進展,歷時近15個月,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光峰科技不存在專利侵權。光峰科技10月19日晚間發布公告稱,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作出判決,光峰科技不侵權,駁回臺達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並要求臺達公司承擔案件相關的受理費用。
  • 江蘇發布智慧財產權典型案 寶慶銀樓及同仁堂案上榜
    江蘇發布智慧財產權典型案 寶慶銀樓及同仁堂案上榜 2015-04-21 20:19:44作者:${中新記者姓名}責任編輯:   中新網南京4月21日電(記者 朱曉穎)2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江蘇法院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狀況
  • 「江蘇最嚴格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持續助力營商環境優化
    2019年,江蘇法院受理與審結的智慧財產權案件數量均持續穩定上升,共審理各類智慧財產權案件20249件,同比上升1.56%,其中民事案件19503件,刑事案件717件,行政案件29件;審結17706件,同比上升4.6%,其中民事案件17123件,刑事案件557件,行政案件26件。
  • 法院破解智慧財產權維權難:有的案件判賠金額從20萬元提高至300萬元...
    白皮書顯示,智慧財產權案件多涉及新業態、新商業模式,利用網際網路侵權犯罪明顯。白皮書顯示,2015至2019年,上海知產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10111件,收案數逐年上升,年均增長率為11.05%,尤其是2019年收案數同比增長20.75%;共審結各類案件9177件,年均增長達到19.78%。上海三中院共受理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137件,審結134件。
  • 掃黑除惡|南寧全市法院受理一審涉黑惡案122件797人
    南寧市中院通報截至7月31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情況全市法院受理一審涉黑惡案122件797人昨日下午,南寧市中院召開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新聞發布會記者了解到,截至今年7月31日,全市法院受理一審涉黑惡案件122件797人。據介紹,受理的一審涉黑惡案件122件797人,審結104件633人,結案率85.25%,較「六清」行動開展前增加23.85個百分點,結案率達歷史新高。
  • 上海高院發布智慧財產權審批中英文版白皮書
    白皮書顯示,2017年上海法院受理和審結民事、行政和刑事各類智慧財產權案件總量增幅明顯,共受理15,809件、審結15,715件,同比分別增長40.76%和38.47%。其中,著作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知產行政案件數量均大幅增加,商標權糾紛、專利權糾紛、知產刑事案件數量有所下降,大標的額、新類型、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數量多。
  • 南京中院出臺全國首個知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方案
    9月初,南京中院下發了《關於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的實施方案(試行)》(以下簡稱《方案》),據悉,該《方案》是全國首個針對智慧財產權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的方案。昨天上午,南京中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對《方案》進行詳細解讀。
  • 第20個世界智慧財產權日,柳州法院回顧過去,展望未來
    2010年,柳州中院受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負責審理柳州市、桂林市、來賓市、河池市轄區內一審專利權權屬、侵權糾紛,成為廣西區內除南寧中院之外,第二家能夠審理專利權屬、侵權糾紛的中級法院。柳州市兩級法院一直以來充分發揮智慧財產權審判職能,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服務大局,公正高效審理各類智慧財產權案件。
  • 山東淄博張店區:化解一起涉現役軍人房產糾紛案_正義網
    來源:正義網正義網淄博8月19日電(記者郭樹合 通訊員陳長生 王凌侖)「真是太感謝了!」8月17日,現役女軍官張某趁著休假期間,千裡迢迢從北京來到山東淄博,為張店區檢察院送來一面「用千言萬語,化矛盾心結」的錦旗,感謝該院解決了困擾其家庭三年多的房產糾紛。
  • 科創板上市公司首樁專利訴訟一審結束:光峰科技兩項專利不侵權,臺達電子相關訴訟請求被駁回
    歷時近15個月,備受關注的科創板上市公司首樁專利訴訟案取得重大進展。10月19日晚間,光峰科技發布《關於與臺達公司訴訟事項一審判決結果的公告》稱,近日,公司收到2份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的一審民事判決書(案號為:(2019)粵73知民初663號、664號)。
  • 7年來我國法院民事一審案件結案標的額超21萬億元
    新華社北京10月15日電(記者羅沙)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15日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人民法院加強民事審判工作、依法服務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情況。報告顯示,2013年至2020年6月,全國法院民事一審案件結案標的額達21.6萬億元,年均增長23.7%。
  • 廣州南沙法院近五年知產案件總標的額近3億
    知產案件量增長200%以上 總標的額近3億近五年,南沙法院受理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3513件,比上一個五年同比增長241.07%;共審結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3423件,同比增長248.22%在受理的案件中,著作權侵權案件2790件、商標侵權案件537件、不正當競爭案件38件,其中著作權侵權案件量佔到了79.4%。除此之外,案件類型還包括特許經營合同、技術合同以及網絡域名合同等合同類案件。所有案件標的額總計達2.83億元。
  • 上海首發全套中英版智慧財產權審判白皮書及十大案例
    收結案數再創新高 精品案件批量湧現  2017年上海法院受理和審結民事、行政和刑事各類智慧財產權案件總量增幅明顯,共受理15,809件、審結15,715件,同比分別增長40.76%和38.47%。  據統計,2014年至2017年,上海法院受理的涉外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總體呈平穩態勢,受理數量分別為319件、337件、348件和240件,2017年案件數量有明顯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