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欠款人關心起訴後是否會被執行唯一房產,今天簡單說一下,先搬用國家法律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其中有兩條:
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勳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以上法律規定條文明確了:法院起訴執行階段查封、扣押、凍結的具體情況,其中第六條明確了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首先明確一下什麼是查封,查封是指訴訟過程中法院在原告提出查封申請後通過司法途徑將被告名下的房產予以查封,被查封後的房屋不能進行過戶、抵押的手續,但仍可以繼續居住使用。切記,法院查封的房子,如果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法律意義上的扶養指的是親屬間的撫養。從廣義上來說,其泛指特定親屬以及夫妻之間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存在的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扶助的權利義務關係。狹義上的扶養專指平輩親屬以及夫妻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權利義務關係)生活所需,可以居住,但不能買賣、抵押。如果是其他的情況,不可以居住。查封一般不貼封條,只是在房管局辦理查封登記。
再看2015年5月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第二十條規定: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也就是說滿足以上三個條件的,法院是會查封拍賣房屋的,因為其房屋不是唯一性的,很多朋友特別關心信用起訴等是否會執行唯一房產,那麼根據以上相關法律條文應該解釋的很清楚了,所以答案是欠款被起訴是有可能被執行唯一房產的,但如果唯一房產是家庭住所且沒有轉移資產,那麼只能被查封,不得被拍賣,而查封後還是可以繼續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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