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證特警車水溫不爆表,特警隊員常下車步行巡視。
面對突發情況,怎樣才能在最短時間內到達現場、採取處置措施?5月22日起,在王府井、北京站、西單等商業繁華、人流最密集的區域,北京警方設置了14個「一分鐘處置」執勤崗位,以保證能夠在最大限度、最短時間對突發的恐怖、敏感案件、事件採取處置措施。各公安分縣局也據此設置了本轄區的「一分鐘處置」方案,分縣局自行選擇轄區內重點繁華地區,配置相應警力,將「一分鐘」處置工作機制常態化,普及化。北京晨報記者在體驗特警執勤的過程中,發現 「一分鐘處置」只是低要求,他們自己有著更高的標準。
處突
「一分鐘處置」是最低標準
市公安局要求,遇到突發情況「一分鐘到場處置」。夏雄偉小組執勤的農展館附近道路早晚高峰時常擁堵,記者不由問道:「堵車時能否保證『一分鐘到場處置』?」這個看似有難度的問題卻得到迅速肯定的答覆:「沒問題」。
夏隊長解釋說,市局的要求對於特警隊員來說是低要求,他們自己有著更高標準。「我們每個巡控組都有固定區域,能做到第一時間處置。而且我們每時每刻都是處於待命狀態,只要一有情況可以馬上趕往現場」,很多時候到場開始處置根本不需要1分鐘,快的話十幾秒就可以展開工作。即便遇到堵車嚴重的情況,「我們的一名特警會把車開到合適的地方停好,隊員下車後全裝跑步到達目的地,保證最快時間開始處置。」組員葉傑說,為了保證特警車水溫不爆表,特警隊員常下車步行巡視,讓車子休息。
北京晨報記者看到,在行駛過程中,特警巡邏車的速度一直在20公裡/小時以下勻速前進,即使車子停靠路邊,葉傑的手也基本不離方向盤。「我們要時刻保持緊張狀態,如果這一秒鐘出現情況,下一秒我們就已經在趕往現場的路上。」
合作
警組三人分擔嘴手眼職責
在巡視中,記者發現,車組內的三名特警身上都戴有電臺,但每部電臺中的內容不一樣,他們每人各司其責,有重大消息時互相通報。夏雄偉稱,一個小組就像是一個「人」,「遇到突發情況,我擔任談判專家的角色,要高舉95突擊步槍或者92式手槍,向歹徒發出警告,把他的注意力吸引過來,就像是『嘴』。我們的抓捕手葉傑會伺機靠近歹徒,找機會將其控制,並奪下工具,他就像是『手』。狙擊手趙洪凱的眼力超群,而且心細冷靜,他負責協助並且取證,就像是『眼』。只有我們三個人都能配合好,默契得像是一個人,才能事半功倍。」
日前在農展館附近發生的一件事最有說服力,一對情侶發生爭執,小夥子一激動,掏出隨身攜帶的小刀比划起來。警組到場後,夏雄偉上前談判,分散小夥子的注意力,隊友上前將小夥子的刀奪下,控制住他手臂的關節,就勢一帶,將他掀翻在地。「我們處理這種情況不會用槍,小夥子只是一時衝動,並不算是恐怖襲擊。」夏雄偉說,「最近我們配發的子彈比平時多了一倍,而且按照公安部的指示,遇到正在行兇的暴恐分子,無需警告,可以直接射擊。」
鳴槍
特警要接受調查和疏導
雖然特警配槍巡邏,但什麼情況下才能開槍呢?夏雄偉解釋:「『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中有明確的開槍條件。如人質遭遇危害,恐怖分子要點燃炸藥,這種『不開槍就無法制止犯罪』的情況下,我們必須開槍,而且要一槍制敵。」
記者了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規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並列出了15種緊急情形。例如: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搶奪、搶劫槍枝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使用槍枝、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枝、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等。
按照公安部的相關條例,民警開槍前要口頭警告、鳴槍示警,第三步是瞄準非要害部位射擊,如仍不能終止犯罪的情況下就可擊斃。據一位刑警介紹,不同的情況開槍的要求不同,如人質劫持案件中開槍,則需首發命中。
相關負責人也表示,街面上特警攜槍,主要是對有非法意圖的人員起到震懾作用,攜槍特警要保護好槍械,不要成為犯罪分子襲擊的目標。另外,使用槍械不要傷及群眾。
如果遇到緊急情形需要開槍處置,特警需要接受調查和心理疏導。記者從相關負責人處了解到,特警開槍後要接受檢察機關的執法監督,對其開槍的時機、對象進行逐一審查,看有沒有違規現象,即使是特殊情況,如擊斃恐怖分子,也要由檢察機關認定其合法性。
而如果特警開槍擊斃、擊傷恐怖分子或看到同伴發生意外的情況,會產生恐懼或有心理上的波動。此時公安部門有專門的心理疏導機構,提供談話疏導等服務,在規定時間內安排其接受必要的心理輔導、心理矯治,及時緩解心理壓力。記者 張靜雅 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