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型基金的基本概念
契約型基金又稱為單位
信託基金(Unit trust fund),指專門的投資機構(銀行和企業)共同出資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委託人通過與受託人籤定"信託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基金單位持有證"來募集社會上的閒散資金。
契約型基金由基金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之間所籤署的基金合同而設立,基金投資者的權利主要體現在基金合同的條款上,而基金合同條款的主要方面通常由基金
法律所規範。
契約基金與信託一樣具有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基礎,主要受《證券投資基金法》、《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約束。其產品構架和信託一樣施行委託人、受託人、託管人三方分離。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憑藉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並使基金持有人獲取儘可能多收益的機構。
基金託管人:又稱基金保管人,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相應職責的當事人。基金託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實力的商業銀行或信託投資公司擔任。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籤訂託管協議。在託管協議規定的範圍內履行自己的職責並收取一定的 報酬。
契約性基金基本架構
契約型基金的發展歷程
私募證券基金一開始是以信託加投顧模式的「陽光私募」出現,歷經約10年的發展,直至2013年6月1日《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之後,才首次賦予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法律基礎。從監管政策發展沿革來看,主要有以下四個發展階段:
《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前,私募基金必須借信託、
券商「陽光化」,多以「公司型」、「有限合夥型」的形式設立。
2013年6月1日實施新《證券投資基金法》: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監管範疇;明確了私募基金的三種組織形式:契約型、公司型和合夥型,為契約型私募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礎。
2014年2月7日施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明確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發行基金產品採取登記備案制,不設行政審批。私募基金由「遊擊隊」變身「正規軍」。
2014年8月22日施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私募投資基金的全口徑登記備案制度、適度監管原則、並進行了負面清單制度的探索,進一步確定了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監管框架。
契約型基金的優勢
1、募集範圍廣單只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投資門檻 100萬元(《證券投資基金法》);而通過通道發行的私募基金只有 50 個小額(100 萬-300 萬元);有限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則不能超過五十人(《合夥企業法》、《公司法》)。因此,契約型基金的募集範圍比其他兩種形式的基金募集範圍更廣。
2、專業化管理,低成本運作契約法律關係無需註冊專門的有限合夥企業或投資公司,不必佔用獨佔性不動產、動產和人員的投入。
僅需通過基金合同約定各種法律關係,避開了成立企業(有限合夥制或公司制)所需的工商登記及變更等手續。
而且契約私募基金通常都採用類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給經營者和保管者一筆固定的年度管理費。如果經營者和保管者的年度管理費超過了這筆數額,投資者將不再另行支付。
不必再通過通道發行,簡化了發行流程;節省了通道費用(現在的通道費用大約為0.4%左右,之前的通道費用不僅更高而且還會設保底金額)。
3、投資範圍廣避免了很多投資限制,比如通道機構會在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中設置投資限制條款,限制個股比例、多空單、倉位等;私募機構不能自己下單,只能通過授權給通道機構統一下單等。
4、決策效率高在契約框架下,投資者作為受益人,把信託財產委託給管理公司管理後,投資者對財產便喪失了支配權和發言權,信託財產由管理公司全權負責經營和運作。所以,契約型基金的決策權一般在管理人層面,決策效率高。
5、稅收優勢由於契約型私募基金沒有法人資格,不被視為納稅主體。因此只需在收益分配環節,由受益人自行申報並繳納所得稅即可,免於雙重徵稅。而有限合夥企業也不被視為納稅主體,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0%);公司制企業本身為納稅主體(25%企業所得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0%)
此外,目前我國的公募基金均採用契約方式設立,而公募基金享有較多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6、退出機制靈活,流動性強契約型私募基金的一大優勢就是其擁有靈活便捷的組織形式,投資者與管理者之間契約的訂立可以滿足不同的客戶群。在法律框架內,信託契約可以自由地做出各種約定。契約可以有專門條款約定投資人的靈活退出方式,這是因為在集合信託的不同委託人之間沒有相互可以制約的關係,某些委託人做出變動並不會影響契約型私募基金存續的有效性。此外,未來允許通過交易平臺轉讓契約型基金份額的可能性也較大,也將提高基金份額的流動性。相比而言,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夥型基金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程序退出,往往面臨繁雜的工商變更手續。
7、資金安全性高在三種組織形式中,契約型基金具有最高的資金安全性,契約架構中可設定委託人、受託人和託管人三方分離的制度安排。受託人可以發出指令對資金加以運用,但必須符合契約文件的約定,否則託管人有權拒絕對資金的任何調動。另一方面,沒有受託人的專門指令,託管人無權動用資金。除此之外,還可以設置監察人對私募基金的管理運用進行監督和制約,這是保障資金安全的又一重要制度安排。而有限合夥制基金在制度要求上沒有託管人這一保障環節,更多的要依靠監事會或有限合伙人對管理人的監督,具有潛在的管理人攜款潛逃的風險。
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合夥制、公司制私募基金的比較
契約型私募與信託計劃、資產管理計劃比較
契約型私募基金的設立發行及運作架構 1、契約型基金的主要參與機構契約型基金的主要參與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其他私募服務機構等。
基金管理人必須具有相關主體;
私募基金可由第三方託管機構進行託管,基金合同也可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但必須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方面,可由基金管理人可自行銷售,或委託具有相應合法資質的機構進行銷售;
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包括為基金提供包括份額註冊登記、基金估值等服務的服務外包機構,此類工作也可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擔。
2、契約型私募設立發行流程(1)私募基金的登記備案流程
圖:契約型私募基本發行流程
基金管理人應於事前履行登記手續,基金資金募集完後完成基金業協會的備案登記。
● 基金登記:基金管理人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向協會提交登記申請,協會在收齊登記資料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示的方式辦理登記手續。
● 基金備案:基金管理人應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的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報送資料包括:主要投資方向、基金類別、基金合同、委託管理協議(如採取委託管理方式)、託管協議(如設託管)等基金業務協會規定的其他資料。
● 備案完畢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帳戶,並開始產品運作。
(2)契約型基金運作基本流程
在實際運作流程中,在基金合同設計、募集資金的同時,也需要進行託管人的選擇或相關工作,以保證後續資金清算、估值核算等工作。
圖:契約型基金運作基本流程
3.契約型基金產品設計和運作架構
(1)單一投資基金
此處所謂「單一」是指在發行結構上較為簡單,直接由管理人、託管人、投資人三方組成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市場上較為普遍。如民生信託發行的「民生信託聚利1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為民生信託、託管人為
華泰證券(
601688,
股吧),並募集資金髮行產品。
(2)Feeder-Master基金
Feeder-Master基金又稱為子母基金,多個子基金從不同渠道募集投資者資金歸集於母基金,母基金負責投資運作。其主要優勢在於:
增加投資者數量,擴大基金規模;
減少產品成立之初開戶的時間對基金的影響;
子基金用於募集資金,母基金用於做投資交易,降低切換帳戶的麻煩,方便投資運作,降低管理成本,防止不公平交易;
管理費、業績報酬在子基金中體現;子基金可以在不同渠道進行募集,根據不同渠道的議價能力進行費用的確定。
圖:Feeder-Master基金產品架構
(3)FOF基金
FOF(Fund of Funds)即基金中的基金,FOF不直接投資於股票、債券或其他證券,而是以「基金」為投資標的,通過在一個委託帳戶下持有多個不同基金,技術性降低集中投資的風險。
FOF基金有鬆耦合方式和緊耦合兩種方式,鬆耦合即以老基金為投資標的,此種類型因相關產品涉及理念有差異,需要做調節和安排;緊耦合即在選投資標的時要求管理人新設立基金,各個產品的銜接協調統一會較方便。對於銀行、信託這類對二級市場投資經驗不足的機構來說,FOF基金可被視為一種較為安全的投資方式。
圖:FOF基金產品架構
需要注意的是,在FOF產品設計過程中涉及的難點非常多,包括申贖、開放日的設置、流動性管理、母基金的估值,是業績報酬之前還是業績報酬之後?虛擬業績報酬還是非虛擬業績報酬?是否會導致出現資不抵債的情形等等。這就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整體的投資端,包括投資標的、基金淨值的獲取,以及標的端管理人的溝通方面做大量的工作安排。
(4)嵌套有限合夥的基金
契約型基金如果要參與定向增發、併購重組等業務,因為本身不具備獨立法人主體資格,在工商登記方面契約型基金基本不被認可,故需採用嵌套有限合夥的模式來開展業務。
圖:契約型私募嵌套有限合夥模式
(5)委託貸款業務
委託貸款是指由委託人提供合法來源的資金轉入委託銀行一般委存帳戶,委託銀行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業務。
契約性基金可以嵌套資管計劃進行操作,但是目前只有一些小的城商行可以做相關業務。
圖:契約性基金委託貸款業務結構圖
以上為幾類較為常見的契約型基金結構,在實際市場上,由於投資標的、投資方向的不同,存在著品種十分豐富的產品類型,如MOM、新三板投資基金、另類投資中的影視基金、藝術品基金等等。契約型私募基金規範運作要點和業務風險提示 1、規範運作要點(1)登記備案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和備案,並根據基金業協會相關規定報送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限期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會及時註銷基金管理人登記並予以公告。
(2)合格投資者認定
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目前為200人。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1、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2、個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四類投資者被直接視為合格投資者:1、社保基金、企業年金、慈善基金;2、依法設立並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3、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4、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投資者。
(3)資金募集
12月16日,基金業協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稿)》,其中對於募集方面做了多項說明:
募集機構主體:根據《私募基金募集行為辦法》,只有經協會註冊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成為協會會員的註冊基金銷售機構才能從事私募基金募集,並且明確推介時不能有預期收益描述。
禁止募集機構公開宣傳信息內容及方式的窮盡列舉:禁止通過公開出版資料推介,通過面向社會公眾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未經邀約面向公眾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海報、戶外廣告;電視、電影、電臺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公開網站連結廣告、
博客等;未設置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募集機構官網、微信朋友圈等
網際網路媒介;未經特定對象調查程序的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法律、
行政法規、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和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意見稿中明確指出: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目前
網際網路金融平臺中的大量理財產品可能因觸犯此條款而必須整改或直接消失,對網際網路金融產生深遠影響。
(4)投資顧問
實踐中,基金管理人通常同時行使基金的募集和投資管理職能,但很多時候募集職能和投資管理職能會發生分離,此時,基金管理人僅保留募集功能而將投資管理職能委託給投資顧問,由投資顧問行使投資決策權和下單權。
目前,這類投資顧問服務大量存在,在協會登記備案體系中均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缺少專門標識和法律規範,募集人與投資顧問的職責邊界不清晰,缺少公平交易、風險隔離、防範利益衝突等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制度性要求,投資顧問業務違法違規風險得不到有效防範。
為此,基金業協會擬推出《私募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業務管理辦法》,以保護投資人利益優先為核心原則,明確募集人對投資人負有完整的受託義務,要監督投資顧問履行基金合同,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如投資人利益受到損害,將向募集人進行追償。除此之外,在募集職能和投資管理職能相分離時,募集人和投資顧問分別承擔與募集和管理職能相關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業務風險提示(1)結構化產品的補倉風險:觸及平倉線時,管理人是否要代為補倉?與投資者如何協商?
在一些股權類的結構化產品中,如進行定向增發投資時,會進行結構化設計,在需要補倉的時候,可能由於劣後的投資者數量較多,意見無法統一,有的投資人就要求管理人在劣後投資者無法補倉時由管理人來代為補倉。但該條款一般意見很難統一,風險較大,建議謹慎參與。
目前基金業協會不鼓勵新發行的結構化產品,不論劣後級投資者是不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對於具有預期收益率的結構化產品,基金業協會視其為融資行為,不應按照私募基金的方式監管。
(2)契約型基金管理人失聯了如何處理?
在契約型私募的實際操作過程中,會發生私募基金管理人失聯的情況,這就需要一開始就在基金合同中加入誰有權利終止基金的規則條款。基金財產一般是採取第三方託管,資產相對安全,如查實基金管理人失聯,一般會採取舉辦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方式,由託管人出面舉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履行相關投資決策的流程,投資人同意後,可終止基金運行並進行權益分配。
金融機構運用契約型私募探討
1、金融機構備案私募管理人和發行產品的情況介紹截止2015年12月3日,已有17家商業銀行、38家信託公司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表1: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的銀行機構表二: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的信託公司
2、信託公司與契約型基金
(1)信託公司自身作為主體備案基金管理人民生信託在2015年6月23日備案的「民生信託聚利1期證券投資基金」為信託公司備案的首款契約型基金產品,其託管人為
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聚利1期」成立公告,該產品成立於6月10日,共募集資金約1.26億元,產品管理主要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備案辦法》等。業務模式上,該款產品由民生信託設計並主動管理,華泰證券作為基金託管人,同時基金的註冊登記、開戶、估值等服務均外包於華泰證券。
相對於同樣投資於二級市場的信託計劃而言,契約型基金的模式在募集人數上更具有優勢,此外,契約型基金的合格投資者的要求比信託計劃更高,此類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更好。相反,如果產品採用信託計劃的形式,投資者難以擺脫信託產品的「剛兌」預期。
圖:信託公司運用契約型基金的優勢分析
(2)信託公司旗下子公司備案基金管理人信託公司設立專業子公司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按照證監會監管框架下的監管政策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則是信託公司開展契約型私募的另一種模式。以
中融信託為例,
北京中融鼎新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是中融信託全資設立的投資子公司,已經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多隻不同類型的基金。
以「中融鼎新-融穩達5號新三板投資基金」為例,託管人為
國泰君安證券,基金主要投資範圍為新三板股票定向增發、協議轉讓、做市轉讓、可以轉換為股權的債權投資,新三板擬掛牌企業的增發或老股東置換、可以轉換為股權的債權投資,閒置資金可以投資於銀行存款、信託產品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投資品種。
3、銀行與契約型基金目前銀行運用契約型基金存在比較大的法律問題,銀行受到《商業銀行法》的監管,業務範圍需要經過嚴格審批。如果法律上問題可以解決,對於銀行來說,契約型基金可以成為新的資產出表工具,突破非標的規模限制,同時還可以降低通道成本。
近日,多家商業銀行收到窗口通知,監管部門將依法撤回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備案資格。根據《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商業銀行開展私募基金管理與現行法律法規是衝突的。目前銀監會在推行理財子公司試點等舉措,未來商業銀行或可在理財子公司成立的基礎上向不同監管部門申請資產管理功能,其中也包括申請私募基金牌照,從而滿足合規性的要求。
(責任編輯:馬郡 HN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