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釋義】監察機關運用限制出境措施調查案件的規定/監察機關對被調查人可以提出從寬處罰建議的情形

2021-02-19 清風洛陽

  本條是關於監察機關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提出從寬處罰建議的規定。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完善刑事訴訟中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本條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於2016年印發的《關於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辦法》作了銜接。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鼓勵被調查人犯罪後改過自新、將功折罪,積極配合監察機關的調查工作,爭取寬大處理,體現了「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同時,也為監察機關順利查清案件提供有利條件,節省人力物力,提高反腐敗工作的效率。

  本條應當注意把握八個方面內容:

  第一,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在主觀上表現為能夠認識到自己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並願意接受法律的制裁,並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感到後悔,表現了被調查人改惡向善的意願。在客觀上,表現為被調查人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積極退贓、減少損失。

  第二,自動投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被調查人犯罪以後,犯罪事實未被監察機關發現以前;或者犯罪事實雖被發現,但不知何人所為;或者犯罪事實和被調查人均已被發現,但是尚未受到監察機關的詢問、訊問或者尚未採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動到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接受調查。被調查人犯罪後逃到異地,又向異地的監察機關投案的,以及被調查人因患病、身受重傷,委託他人先行代為投案的,也屬於自動投案。有的被調查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獲,只要查證屬實的,也屬於投案。有的被調查人投案並非完全出於自己主動,而是經親友勸告,由親友送去投案,對於這些情形也應認定為投案。但被調查人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第三,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是指被調查人投案以後,能夠按照監察機關的要求,積極主動地予以配合,除了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已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外,還應當如實供述監察機關不知道、還未掌握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對於涉嫌共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不僅應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還應供述與其共同實施犯罪的其他共犯的共同犯罪事實。對於共同職務犯罪,如果供述監察機關未掌握的他人的犯罪事實,符合重大立功條件的,應當按照重大立功的規定處理。

  第四,「積極退贓,減少損失」,是指被調查人主動上交違法犯罪所得贓款贓物,減少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可能受到的損失。

  第五,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是相對於一般立功表現而言,主要包括:一是被調查人檢舉、揭發他人的重大犯罪行為,如揭發了一個犯罪集團或犯罪團夥,或者因其提供了有關犯罪的重要線索,才使一個重大犯罪案件得以查清;二是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三是協助監察機關抓捕其他重大職務犯罪被調查人;四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這裡所指犯罪行為,既包括重大職務犯罪行為,也包括其他犯罪行為。一般而言,被調查人檢舉、揭發他人犯罪,提供查清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動,或者協助監察機關抓捕的其他被調查人,被調查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第六,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主要包括被調查人所涉及的職務犯罪案件關係到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經濟發展等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

  第七,從寬處罰的建議包括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和免除處罰。「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的幅度內適用相對較輕的刑種或者處以較短的刑期。「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處刑罰。「免除處罰」,是指雖已構成犯罪,但由於某些原因不判處刑罰。

  第八,監察機關提出從寬處罰建議的,需要經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這是為了確保決策程序公開公正,防止隨意性,有利於給予與被調查人罪責輕重相適應的法律制裁,也有利於體現對悔過自新的被調查人寬大處理的政策意圖。監察機關對被調查人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要在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的基礎上,綜合評估被調查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認罪悔罪的態度及表現,經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在認定被調查人認罪認罰的過程中,如果被調查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進行辯解,或者在供述中,對有些細節或者情節記不清楚或者確實無法說清楚的,不能認為是隱瞞或者不配合調查工作。如果被調查人避重就輕或者供述一部分,還保留一部分,企圖矇混過關,就不能認為是積極配合調查工作。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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