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華融子公司違法遭罰 未經海關許可轉讓保稅料件

2020-12-15 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4日訊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石家莊海關網站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石關緝違字〔2019〕0054號)顯示,河北冀雅電子有限公司(簡稱「冀雅電子」)未經海關許可擅自轉讓保稅料件。

決定書顯示,冀雅電子在鹿泉海關備案進料加工貿易電子帳冊,帳冊號:E04016000005。在該電子帳冊第二十四周期(2017年12月24日-2018年12月18日)內,冀雅電子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進口保稅料件(偏光片(LLC2—8218S)100片、偏光片(MDC26118PC)20片、PI液(PIA—2710—01C)5千克、噴粉墊片(L—11S4.0)20克分別於2018年3月26日、9月21日、10月25日轉讓給其子公司。上述料件均已補稅。該案貨物價值45691.06元,涉稅人民幣8523.6元。

以上情況有電子帳冊備案資料,進口報關單及隨附單證,保稅料件銷售合同、出庫單、轉帳憑證,國內增值稅發票,進口關稅、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情況說明等證據材料為證。

冀雅電子未經海關許可擅自轉讓保稅料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十)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一)項、《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決定科處當事人罰款人民幣1000元。

冀雅電子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官網顯示,河北冀雅電子有限公司(簡稱「冀雅電子」)始建於1993年,總部位於河北省石家莊市。旗下有河北冀雅電子有限公司LCD生產廠、冀雅(上海)電子有限公司、冀雅(廊坊)電子有限公司、冀雅電子銷售有限公司,以及電光電子有限公司。總部佔地7萬平米,生產廠房3萬平米,其中超淨廠房3000平米。主導產品為640*480點陣以下各類單色LCD及單色、彩色LCM(包括彩色TFT模塊)系列產品。

據天眼查,冀雅電子股東為:第一大股東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華融」,02799.HK)持股比例53.15%、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7.94%、河北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比例9.10%、石家莊市新華區小安舍村村民委員會持股比例5.72%、石家莊永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09%。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不得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海關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啟或者損毀。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決定處理海關監管貨物的,應當責令當事人辦結海關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運輸工具不經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境的;

(二)不將進出境運輸工具到達的時間、停留的地點或者更換的地點通知海關的;

(三)進出口貨物、物品或者過境、轉運、通運貨物向海關申報不實的;

(四)不按照規定接受海關對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進行檢查、查驗的;

(五)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裝卸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上下進出境旅客的;

(六)在設立海關的地點停留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未經海關同意,擅自駛離的;

(七)進出境運輸工具從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駛往另一個設立海關的地點,尚未辦結海關手續又未經海關批准,中途擅自改駛境外或者境內未設立海關的地點的;

(八)進出境運輸工具,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或者未向海關辦理手續,擅自兼營或者改營境內運輸的;

(九)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進出境船舶和航空器被迫在未設立海關的地點停泊、降落或者在境內拋擲、起卸貨物、物品,無正當理由,不向附近海關報告的;

(十)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

(十一)擅自開啟或者損毀海關封志的;

(十二)經營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等業務,有關貨物滅失或者有關記錄不真實,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

(十三)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其他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開拆、提取、交付、發運、調換、改裝、抵押、質押、留置、轉讓、更換標記、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在海關監管區以外存放海關監管貨物的;

(三)經營海關監管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有關貨物滅失、數量短少或者記錄不真實,不能提供正當理由的;

(四)經營保稅貨物的運輸、儲存、加工、裝配、寄售、展示等業務,不依照規定辦理收存、交付、結轉、核銷等手續,或者中止、延長、變更、轉讓有關合同不依照規定向海關辦理手續的;

(五)未如實向海關申報加工貿易製成品單位耗料量的;

(六)未按照規定期限將過境、轉運、通運貨物運輸出境,擅自留在境內的;

(七)未按照規定期限將暫時進出口貨物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擅自留在境內或者境外的;

(八)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其他行為,致使海關不能或者中斷對進出口貨物實施監管的。

前款規定所涉貨物屬於國家限制進出口需要提交許可證件,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能提交許可證件的,另處貨物價值30%以下罰款;漏繳稅款的,可以另處漏繳稅款1倍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以下為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家莊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石關緝違字〔2019〕0054號)

當事人:河北冀雅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文獻

註冊地址:石家莊市西三莊街298號

海關代碼:1301910251

當事人在鹿泉海關備案進料加工貿易電子帳冊,帳冊號:E04016000005。在該電子帳冊第二十四周期(2017年12月24日-2018年12月18日)內,當事人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進口保稅料件(偏光片(LLC2—8218S)100片、偏光片(MDC26118PC)20片、PI液(PIA—2710—01C)5千克、噴粉墊片(L—11S4.0)20 克分別於2018年3月26日、9月21日、10月25日轉讓給其子公司。上述料件均已補稅。該案貨物價值45691.06元,涉稅人民幣8523.6元。

以上情況有電子帳冊備案資料,進口報關單及隨附單證,保稅料件銷售合同、出庫單、轉帳憑證,國內增值稅發票,進口關稅、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情況說明等證據材料為證。

當事人未經海關許可擅自轉讓保稅料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十)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一)項、《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一)項之規定,決定科處當事人罰款人民幣1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 個月內,直接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的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12月16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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