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通山縣人民法院公布的一份一審刑事判決書披露了這起公安「內鬼」通風報信的案件。
據檢方指控,1991年出生的吳某為案發前系通山縣公安局刑偵大隊輔警。2018年7月13日,通山縣公安局刑偵大隊在鹹寧市公安局技術偵查部門的配合下,抓捕犯罪嫌疑人吳某。當天16時許,刑偵大隊警務人員胡某、吳某為等輔警到山口高速路口守卡抓捕吳某。
吳某為在得知抓捕對象為吳某的信息後,16時34分4秒用手機向本案另一被告人徐某煉的手機發簡訊,叫吳某跑。8秒後的16時34分12秒,徐某煉用手機給吳某的手機打電話,通知吳某:「剛才阿為給我發簡訊讓你趕緊跑」。吳某在得到消息後,立即關閉手機,中斷追蹤信號,致使抓捕行動失敗。
隨後,通山縣公安局刑偵大隊通過獲取的吳某通訊記錄發現,吳某為通過中間人徐某煉給吳某通風報信。通山縣公安局刑偵大隊領導對吳某為訓話後讓其聯繫吳某,勸其到公安機關主動投案。在吳某為的勸說下,吳某於當晚19時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5個月後,通山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吳某系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因犯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故意傷害罪獲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的犯罪事實與檢方指控一致。吳某為身為通山縣公安局刑偵大隊輔警,在參與抓捕涉惡團夥首要分子吳某過程中,通過徐某煉向吳某通風報信,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其行為均構成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
考慮到案發後,吳某為主動到監察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並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再結合通山縣社區矯正機關對吳某為適用緩刑的評估意見,法院一審判決,吳某為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
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