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09 11:0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媒體
父母離異後,孩子到底該跟誰姓?近日,平潭法院審結了一起離婚夫妻卻因孩子改名一事鬧上法庭一案。
女方為孩子改姓生父拒付撫養費王大強與林可可是一對90後小夫妻,結婚一年後便生了一個聰明可愛的男孩,並給男孩取名為王樂樂。但漸漸地,個性都很強的小夫妻,從小吵怡情變成大吵不斷,理智的兩人決定離婚。
雙方婚後無夫妻共同財產,在外無債權債務,但林可可要求王樂樂的撫養權歸其所有,王大強也覺得尚且年幼的兒子跟著母親一起生活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故同意王樂樂由林可可撫養,並每月給付2000元生活費。協商一致後,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
幾個月後,王大強某天參加王樂樂的幼兒園畢業典禮時,發現自己的兒子已經不叫「王樂樂」,而是改名為「林樂樂」,原來,樂樂的母親林可可認為樂樂由其撫養,孩子的姓氏也應隨母姓,便隱瞞其已離婚的事實,單方向公安機關申請變更樂樂的姓氏。
王大強得知後,怒不可遏,他認為「子隨父姓」是我國歷來的傳統,代表著血緣的繼承和宗族的歸屬,林可可私自變更樂樂姓氏的行為侵犯了王大強作為父親一方的權利。
對此,王大強表示,若林可可不恢復樂樂的姓氏,他就拒絕支付生活費。因王大強不支付兒子生活費,林可可便把王大強告上了法庭。
單方給孩子改姓是不被允許的在法院受理過程中,原告林可可起訴要求被告王大強每月支付2000元撫養費,對此被告王大強也書面答辯稱只要林可可恢復婚生子樂樂原有的姓氏,他就同意繼續支付撫養費。
法官表示,子女出生後,經父母協商確定下來的子女的姓名,父母中任何一方一般不得隨意更改;在父母雙方離婚時,父母可以協商變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子女原用的姓名。
法律課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2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即父母可以協商確定婚生子女是隨父姓或是母姓,經確認下來的姓名,父母中的任何一方一般不得隨意予以改變。
(註: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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