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紅河縣法院出具了該院第一份《離婚證明書》,該證明書的效力與生效裁判文書具有同等證明效力。這是法院深化家事審判改革的重要舉措,出具《離婚證明書》即充分維護了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彰顯了司法為民情懷。
離 婚 證 明 書
【案件簡介】
原告李明(化名)訴被告王飛(化名)離婚糾紛一案,立案後,紅河縣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原被告雙方均同意離婚,並對其他事項調解達成一致意見,法院依法製作了調解書。
後經原告申請,紅河縣法院出具了《離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僅載明當事人的身份信息、生效裁判文書案號和生效日期等必要事項,隱去了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上的其他內容。
【法官有話說】
當事人通過訴訟離婚後,涉及再婚、購買房屋、貸款等事項,都需向相關部門出具涉及個人隱私的裁判文書,導致兩人之間私密容易洩露,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隱私。因此,為深化家事審判改革,積極回應大眾關切,經法院判決或者調解離婚的案件生效後,當事人憑本人身份證及生效裁判文書向作出離婚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向當事人出具離婚證明書。
此舉既方便當事人持證辦理相關業務,又有效保護了當事人隱私,在積極回應大眾關於保護離婚當事人隱私和個人有關信息的同時,充分體現了人民司法的溫度。
審核:楊謦源
編輯:劉 歡
來源: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
【來源:紅河政法】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