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是一種民事行為,但卻是一種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我國《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對賭博是明令禁止的,不得賭博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公民和法人必須無條件遵守。
網友諮詢:
我媽經常去賭博,還了無數次錢,勸了無數次,現在沒人能勸的了了。不知道在外面借了多少錢?如果她向放火坑(放高利貸)借的錢不還,拖到我這一代,有沒有這義務去還她這錢?這錢如果不還的話會不會惹來很多的麻煩(比如打人什麼的)?
律師解答:
1、賭債可以不還,但僅限於賭博中欠的錢,(賭博中輸給莊家的錢可以不還)。
2、因為有賭博惡習所以借高利貸,高利部分不應得到支持(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部分),但本金及適當利息是有效的。
3、你沒有義務替她還錢。法律上你們兩個是獨立的民事主體。
律師解析:
賭債不受法律保護,如果訴訟解決的話,有證據證明是賭博輸給對方的債務,法院肯定判決債務無效。(但是如果是向第三人借款後用於賭博,這個債務是有效的。請注意二者之間的區別)
《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作為賭博本身就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係不予保護。依法律規定自不言說,然依據合同約定,此合同亦必須依法成立方可受到法律保護。然而賭博乃違法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因而其為無效法律行為,自始即沒有法律拘束力。自始就沒有產生債權,那麼又何來債務。
所以,賭債是一種非法債務。其非法性在於對於賭債的產生並不是依據法律而產生的。我們之前所論述的債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債權和債務為內容的民事法律關係。對於非法所成立的債,首先其不能稱之為法律上的債;其次,它自然也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嚴格來講,賭債不是債務,它是不法原因造成的另一方當事人的給付負擔而已!此種負擔的給付不受法律強制力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