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指名道姓
但言語中提及的要素
已經讓他人明白其所指何人
這種沒有確切指明對象的貶損
是否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
兩位短視頻平臺主播之間的糾紛
法院怎麼判?
主播隔空指桑罵槐被訴侵權
辛有志、李久戰均是「快手APP」上的主播。在案涉爭議發生前後,辛有志在快手上的用戶暱稱為「辛巴 818 《我欲乘風》」,有3400餘萬粉絲;而李久戰用戶暱稱為「李大瑞FR頭子」,有450餘萬粉絲。
2019年4月下旬,辛有志發現微博帳號「網紅大八卦」發布標題為「!李大瑞喊話辛巴你是個啥!」的微博,微博中附有一段李久戰直播的視頻錄像。
在該直播視頻錄像中,李久戰稱:
「……你看這一年啊,年前時候由於跟『倉鼠』,這個『倉鼠』也**挺可恨。頭兩天,『二嫂』退網的階段,他又直播**開了個專場……我就代表『張二嫂』回應你一下,我代表『LV』回應你一下,我代表『巴扎黑』回應你一下,沒有這些人你是個『蹬』(註:音譯)啊你啊!……你**咋火的?……你沒有點**啊!……你為了追求某雪你把路虎都賣了……你來是賺錢的你不是說捧紅**那個主播的,你咋**沒給我刷100個W呢……因為我直播間人少。」
辛有志認為,李久戰在視頻中以「倉鼠」這一貶損外號指代辛有志,並大量使用侮辱性言語對其進行攻擊,還虛構其趁人之危、在人背後說壞話等虛假事實,這些惡意詆毀對其社會評價產生了惡劣的影響,侵害了其名譽權。
因此,辛有志將李久戰訴至廣州網際網路法院,請求判令李久戰在快手平臺直播中向辛有志賠禮道歉,為辛有志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且賠償辛有志精神損失費30000元,以及公證費、律師費等損失共計20000元。
面對辛有志的控訴,李久戰辯稱,「倉鼠」在直播中並非代指辛有志,縱觀整個視頻並無法證明「倉鼠」與「辛有志」或「辛巴」有任何關聯。案涉視頻的標題「!李大瑞喊話辛巴你是個啥!」,系微博博主命名,而非李久戰填寫。且該視頻並未產生任何的網絡、經濟、社會影響。
法院判決:構成侵權,賠禮道歉
本案爭議焦點為:
1.李久戰在快手APP上的直播行為是否侵害了辛有志的名譽權?
2.若構成侵權,李久戰該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廣州網際網路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只有行為人的行為指向特定對象時,才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但指向特定人的方式並不限於直接表明其姓名,還可以以別名、化名甚至是通過描述特定事件等指向他人,使人合理地理解其內容是指向特定人的。
本案中,李久戰在直播中使用了「倉鼠」這一代稱,評價了「刷禮物」事件、「賣路虎車追求某雪」事件和與「二嫂」的「網絡爭吵」事件。直播的觀眾和微博用戶,均已根據直播內容,將「倉鼠」理解為辛有志,並針對性地進行解釋、闢謠。據此,可以認定李久戰將「倉鼠」指代為辛有志,具有貶損他人人格的故意。
同時,李久戰在直播中還多次使用了公認的、具有侮辱性的詞彙作為句子成分。雖然李久戰並未直接使用上述詞彙侮辱辛有志,但其多次使用粗言穢語,貶低辛有志人格意圖明顯。且李久戰的直播過程有約1.5萬人觀看,並引起觀眾的評議和對李久戰的附和,已產生一定的社會影響。
綜上,李久戰的行為已侵害辛巴的名譽權,應向辛巴賠禮道歉,並賠償其因維權而產生的相關經濟損失。由於辛有志未舉證證明其精神遭受損害並造成了嚴重後果,同時考慮到辛有志作為直播界的知名人士應持有較高的容忍度,其主張精神損失費30000元,不予支持。
綜上,廣州網際網路法院判令李久戰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在「快手APP」的直播中,向辛有志賠禮道歉,為辛有志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內容需經法院審核),同時賠償辛有志經濟損失20000元;駁回辛有志其他訴訟請求。
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一審主審法官馮立斌表示,名譽權是民事主體的重要人身權利。在網際網路時代,一些行為人為了規避法律風險,在微信公眾號、微博、網絡直播等途徑發布貶損他人的言論時,往往並不直接指出對象的名稱,而是採取「指桑罵槐」「含沙射影」等間接的方式暗指他人,使其侵權行為的認定相對困難。對於此類行為,法院可以根據言論信息受眾的普遍理解,結合特徵要素的對應性,合理確定言論指向對象,進而依法追究侵權人侵權責任。
一、影射型言論的司法判斷
1.以信息受眾角度作為判斷視角
因影射型言論暗示性、影射性的特點,在判斷言論指向性時不可避免地會存在主觀性。如果僅從訴訟當事人的視角出發,因其訴訟利益的對立,雙方對言論的指向性往往存在截然不同的解釋。
事實上,名譽是一種社會客觀評價,名譽權受到損害表現為權利人的社會評價遭到不應有的降低,此種社會評價的降低是客觀的而非權利人主觀上的感受。
因此,為了更加契合名譽權損害的實然結果,當無法直接判斷影射型言論所指向的對象時,應從信息受眾的角度切入,重點判斷一般受眾在接收言論信息後所作出的通常理解,包括言論中的對象特徵要素與指向人所具有的特徵要素是否具有對應性,一般受眾是否會將言論與所指對象建立明確關聯。
2.以高度的對應性作為判斷標準
在審查特定人是否為影射型言論所指向的對象時,核心在於審查言論中所包含的特徵要素與特定人本身所具有的特徵是否相對應。影射型言論中所提及的對象特徵要素信息越多、越具有個性化,其指向對象的可對應性也將顯著提升。
應當注意的是,此時的對應性不必然要求達到唯一、排他對應的程度。根據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只要證據證明的事實具有高度可能性,足以使知悉特定背景的信息受眾理解為是用來指稱特定人,即可認定該人屬於被影射的對象。
若行為人並無侵權的主觀惡意,只是其言論所含對象特徵要素偶然巧合指向他人,如虛構某一刑事案例的罪犯名稱「張三」恰好與「侵權對象」名字相同,未達到高度對應性的程度,不能據此認定行為人實施了侵害名譽權的行為。
二、影射型言論侵犯名譽權的認定
在確定了言論所指的對象後,對於該言論是否侵害了所指稱對象的名譽權,則應根據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進行具體分析,即綜合考慮對象社會評價是否降低、此種降低與言論之間的因果關係和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惡意這三個要素。
本案中,李久戰在直播時雖未提及辛有志的姓名,但使用了「倉鼠」代稱評價對象,並著重評價了該對象參與的幾例事件,在能夠認定李久戰言論所指向的對象為辛有志情況下,李久戰使用公認的、具有侮辱性的詞彙評價辛有志,該直播過程有約1.5萬人觀看,並引起大量觀看直播觀眾的評議,可以認定造成了一定影響並使辛有志的社會評價降低,構成對辛有志名譽權的侵害,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再次提醒:
任何心存僥倖的侵權行為
最終都逃不過法律的規制
來源:廣州網際網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