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經濟學實證研究的兩條路徑
法律經濟學在其產生之初就是對高度抽象的傳統法理學和理論經濟學的一次顛覆,帶有濃烈的實證主義色彩,我們甚至可以認為根本就不存在「非實證」的法律經濟學。因此,在國內外沒有一個所謂的「法律經濟學實證研究」的定義也就不足為奇。與此同時,我國的法律經濟學「實證研究」或法律經濟學「經驗研究」所指向的研究路徑並非一條,而是兩類存在本質差別的研究類型。因此,要對這一領域的發展現狀和面臨的挑戰進行評述,廓清兩者本來的面貌和差別是必不可少的第一步。
在我國,白建軍較早地對法律的實證分析方法進行了全面介紹和應用解釋。他將實證分析概括為「按照一定程序性的規範進行經驗研究、量化分析的研究方法」,由三個基本要素構成:程序、經驗和量化,這可以大致理解為法律經濟學研究傳統中運用計量經濟學工具對大量法律數據進行回歸分析的實證研究。筆者認為,鑑於法律經濟學的產生和發展過程,特別是以羅納德·科斯(Ronald Coase)等經濟學家為代表所傳承的研究傳統,在討論法律經濟學的實證研究時還應當涵蓋另一種研究路徑,我們姑且稱為案例研究。在進行案例研究時,研究者對一個或多個實例進行微觀分析,但並不一定把相關信息轉換成數據;或者即使轉換成數據,也不一定進行複雜的計量分析,而僅作比較簡單的統計和比較分析。美國和國內法律經濟學者在談及實證研究時,也涉及上述兩類路徑。這一領域的經濟研究工具在不斷增加,某些工具在其中一條路徑上發展得更為迅速,如運用心理經濟學的理論框架、工具,驗證、挑戰法和經濟學的一些基本假設和制度,多採依賴實驗數據進行計量分析。但兩條路徑的發展並非相互消長的關係,而是在平行發展,為法和經濟學發展提供不同的視角。下文將對兩種路徑下的我國的研究成果予以評述。
第一條路徑是運用計量經濟分析工具對法律制度運行和執行效果數據進行回歸分析的研究(empirical law and economics)。其研究過程可大致歸納為四個步驟:數據一假設一計量分析一應用。研究思路是用收集的大量數據和經過整理的事實(stylized facts)來驗證能提供一般性解釋力的某一假說。在法律經濟學的計量分析領域,這些假說一般是法律經濟學的模型和理論。數據和這些假說之間的橋梁則是計量經濟學的分析模型和工具,特別是統計回歸分析工具。這一過程中的數據採集和回歸分析須遵從一定的計量經濟學專業規範,可以用分析得出的證據來觀照數據來源之外的世界,揭示出法律制度運行的實際畫面和影響因素,並構成對具體法律制度建構和改進的實證基礎。
在法律經濟學的發源地美國,運用計量經濟學工具進行法律經濟學實證研究是法律經濟學的重要組成部分。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喬治·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是這一研究路徑在經濟學領域的開先河者,他對法律經濟學領域的形成和發展產生了深遠影響。法律經濟學的代表人物蓋瑞·貝克(Gary Becker)對犯罪和刑罰進行的經典分析也運用了這一實證分析方法,美國最精英的法學院和經濟系都有專職教授從事這一領域的研究和教學。凸顯這一研究分支重要性的另一個標誌是,由波斯納擔任創刊編輯的《法律研究雜誌》(Journal of Legal Studies)近幾年幾乎只發表採取這一研究路徑的論文。波斯納本人及其長期的合著者蘭德斯教授在過去3年也一直在芝加哥大學開設長達一整年的司法行為講座(workshop on judicial behaviors),討論這一領域的計量研究論文。
計量研究程序和過程的科學性賦予了法律實證研究新的說服力和吸引力,但其研究質量和學術貢獻必須面對更為專業化和標準化的考量。我國的法學研究已將這一方法運用到了一些法律領域的研究中,如司法制度改革、刑事犯罪制度和民事審判制度。在理論模型和假說的構建上,學者們或是借鑑在美國法律經濟學界比較成熟的解釋模型,或是根據中國的實際情況對相關的變量和限制條件加以修正,以期創設出反映中國現實的法律經濟學理論模型和假說,從而呼應了弗裡德曼對實證經濟學不斷創立新假說的呼籲。
計量研究對象是對現實生活的抽象,使用的分析工具在任何一個學者手中都是同一工具,而數據分析自身具有嚴謹的邏輯性,這些特徵為學術批評和辯論在更為冷靜和客觀的基礎上進行提供了更大的可能性。在我國,這一特徵已經得到初步展現,我國學者之間已經開始進行開誠布公的批評,為國內一團和氣的學術交流習慣帶來了新氣象,也展現了以研究方法而非研究對象為基礎的學術共同體的出現和發展,艾佳慧對冉井富關於民事訴訟率變遷研究的評論即是一例。
第二類法和經濟實證研究也使用法律制度的具體事例,但並不一定關注被分析事例的樣本代表性,不一定對數據和事實進行複雜的量化處理。既可以就某一個單一案例或具體法律制度設計展開分析,取得類似社會學的田野調查,亦可就某一類事例採集較大數量的數據和分類的事實進行分析。在美國法學家中,這一類研究路徑的代表作有羅伯特·埃裡克森的《無須法律的秩序:鄰人如何解決糾紛》以及麗莎·伯恩斯坦對紐約鑽石銷售行業自律關係的實證研究。在經濟學界,科斯和張五常等人精準的案例研究也影響了法律經濟學的實證研究發展。這些研究對法律事例的選擇和描述,對法律經濟學理論解釋力的理解、應用和創新,都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其出現伊始並無嚴格的門第之分和規範要求。使用範圍和方法論上的開放性和地方性,也正是其生命力和吸引力之所在,也是這一路徑下作品數量龐大和研究對象極為豐富的原因。但這就為概括性的評述帶來一個難題:概括性過強將難以避免空洞和缺乏建設性的評論,對具體研究的方法和結論作出微觀的評述則失去了概括性評述本身的意義。因此,本文只試圖對其在中國的發展過程和趨勢作一定描述。
在這一路徑上,我國的經濟學家似乎比法學家先行一步。由天則經濟研究所主持,張曙光及其合作者主編的《中國制度變遷的案例研究》自1993年就開始收集和出版涉及中國法律制度的案例研究;但在1996年出版第一集時,刊登的作品均為經濟學家所作的案例研究。直到2004年,該叢書出版第三集探討包括法律制度在內的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間的互動關係時,法學研究者才第一次加入作者行列。到目前為止,該叢書已經出版六輯,是法經濟學實例研究的重要成果。此外,經濟學家黃少安和史晉川在2003年發起的「中國法經濟學論壇」,每年舉行一屆,薈萃了我國法律經濟學領域的很多研究成果,包括實例研究和計量研究方面的成果。周其仁對中國農村土地制度的研究,很好地將法律經濟學對土地財產制度的闡釋用來分析和評價中國的農村土地制度。在中國,經濟學家比法學家在案例研究上先行一步很可能存在制度性的原因:正式法律制度在現實市場中被架空,非正式合約安排和地方政府對正式法律制度的變通執行取而代之,甚至以違法和法律規避的形式長期存在,有的違法行為還逐步演化成為正式的法律制度。長期受法條解釋的傳統訓練,中國的法學家可能並不能自然地將非正式,甚或是違法行為作為法學研究的對象。我們也很難奢望從法理學的視角向中國介紹法經濟學的法學家們從一開始就具備用法經濟學的放大鏡觀察現實生活的敏感度。
與中國的這一制度背景相關,違法行為、所謂的法律規避行為和法律缺失狀況下的自發性制度安排與法律制度至少是並駕齊驅,為法學研究提供了豐富的地方性素材。因此,法經濟學案例研究呈現了另一個特徵:中國學者已經有意識地將視線投向中國特有的法律制度和替代法律制度的正式與非正式制度安排,運用法律經濟學的理論來分析這些中國特有的實例。例如,徐昕運用博弈論對證人制度的案例進行的解讀,劉光華對民間投資和B肝歧視案的案例研究,李國慶運用制度經濟學對律師行業的分析,以及沈滿洪從新制度經濟學角度對我國幾個地區水權交易案例的研究等。
與計量分析相比,這一路徑的研究解釋力和普適性必然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這一局限性並非研究方法自身的不足,而正是法律的地方性和時代性特徵的倒影。與此同時,其對細節和制度背景描述的準確性和全面性卻是計量研究所無法企及的,侯猛對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和判決書細緻入微的解析和制度分析很好地證明了這一優勢。這一路徑的開放性還體現在專業化人力資本上較低的進入門檻上,使得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都可以有效地參與法律經濟學的實證研究。池小娟和李芳兩位檢察官對刑事犯罪程序中存疑不起訴制度的實證研究,突出證明了法律實務界人士參與法律實證研究及其帶來的豐富素材和獨特視角。
*本文在推送時刪去了注釋信息。
本文為節選自《中國法律經濟學的實證研究:路徑與挑戰》第一部分,作者為陳若英,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原文載於《法律和社會科學》第7卷(2010年)。(本期編輯:楊錦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