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解讀 | 新修訂的《條例》如何為專利代理行業提供法律保障?

2020-12-25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籤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後的《專利代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那麼,本次《條例》修改的總體思路體現了什麼?

  對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而言,要從哪些方面做好修訂後的《條例》的落實工作?

  在優化專利代理準入制度上,新修訂的《條例》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新修訂的《條例》又是如何促進專利代理行業走高質量發展之路?

  看看專家們的權威解答!

完善專利代理法律制度 為專利代理行業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

  專利代理、專利審查和專利保護是支撐專利制度正常運行的三大重要環節和基礎保障。專利代理是技術和法律相結合的高端專業化服務,服務於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和保護的全過程。促進專利代理行業健康發展,對維護創新主體與社會公眾合法權益,提升我國專利質量和運用水平,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現行《專利代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1991年公布施行,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現行條例的一些規定已經不能適應專利代理行業發展需求,也與有關法律規定和深化改革要求不協調。

  為解決上述問題,2018年9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專利代理條例(修訂草案)》,並將於2019年3月1日實施。

  本次修改總體思路體現以下幾點:

  一是簡政放權,改進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執業準入制度,支持創新創業,減輕申請人負擔,激發市場活力與社會創造力。

  二是放管結合,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規範市場秩序,保障創新主體合法權益。

  三是優化服務,便民利民,提高服務效率。

  本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完善專利代理機構執業準入制度

  修訂後的條例對專利代理機構執業準入制度做出調整。

  一方面,進一步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具體體現在:

  一是根據工商登記前置的改革要求,將現行條例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前置審批修改為專利代理機構取得營業執照後辦理專利代理業務審批。

  二是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新增審批時限要求,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三是落實專利代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專利代理機構設立辦事機構和辦事機構停業、撤銷審批」和「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審批初審」事項。

  今後,專利代理機構的設立統一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進行一級審批,簡化審批程序,減輕申請人負擔。

  另一方面,進一步豐富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類型。為滿足社會公眾創新創業對於代理機構組織形式的多樣化需求,修訂後的條例在明確現有兩種組織形式的基礎上,對其他的組織形式不作限制,為代理機構組織形式的多樣化發展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完善專利代理師執業準入制度

  修訂後的條例將專利代理人的稱謂修改為「專利代理師」,同時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對專利代理師執業準入制度做了調整:

  一是降低參加考試門檻,取消關於申請專利代理人資格「應當掌握一門外語、熟悉專利法和有關法律知識、從事過兩年以上的科學技術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的要求,規定具有理工科專業專科以上學歷的中國公民均可參加全國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以吸引更多的人才進入專利代理行業,解決目前專利代理人才短缺問題。

  二是取消執業證,改為事中、事後監管。

  (三)健全專利代理執業規範

  為了保護委託人利益,維護專利代理行業正常秩序,修訂後的條例增加規定:

  一是專利代理師對其籤名辦理的專利代理業務負責。

  二是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不得以自己的名義申請專利或者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三是專利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利益衝突審查制度。

  四是強化正向引導,鼓勵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為小微企業以及無收入或者低收入的發明人、設計人提供專利代理援助服務。

  (四)完善檢查監督制度和法律責任

  修訂後的條例進一步明確了專利代理行為的法律責任,加強了對專利代理活動的事中、事後監管:

  一是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省級管理專利工作部門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監督,及時處理違法行為,並向社會公布檢查、處理結果。

  二是規定專利代理師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會員的自律管理,對違反行業自律規範的會員實行懲戒。

  三是完善了關於專利代理師和專利代理機構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尤其是明確: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即所謂的「黑代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加強監管和服務 促進專利代理行業發展

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副局長 李鍾

  新的《專利代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行業發展的特點和實際,深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了專利代理監督和管理,特別是強化了地方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的事中事後監管職責。

  就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而言,有必要從以下四方面做好《條例》的落實工作:

  一是改進監管方式,落實執法責任。《條例》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採取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監督,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及時依法予以處理,並向社會公布檢查、處理結果。實踐中,個別機構的不當行為危害申請人利益,破壞行業競爭秩序。由於缺少明確的法律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起來經常感覺於法無據。《條例》結合實際,對專利代理行業執法條款進行了完善,為查處這些違法行為提供了依據。為促進北京市專利代理行業健康發展,我們將按照《條例》要求,及時改進監管方式,落實執法人員和被檢查機構「雙隨機」制度,完善執法責任制,維護專利代理行業秩序,保障行業健康發展。

  二是建立查處「黑代理」工作機制。《條例》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專利代理是需要主管部門許可才能從事的服務行為。《條例》規定的擅自開展專利代理業務的行為,業界俗稱「黑代理」。過去,查處「黑代理」在法律適用上有一些爭議。《條例》實施後,省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黑代理」職責和法律依據都很清晰了。為落實好這項監管職責,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需要建立好相應工作機制,做到違法事實認定和執法程序規範,查處及時、準確。

  三是做好專利代理師的管理和服務。按照《條例》的規定,地方管理專利工作部門負責對專利代理師備案情況的管理。在原專利代理人執業證取消,改為專利代理師網上備案的背景下,地方管理專利工作部門需要及時轉變監管方式,積極履職,做好服務工作,保證這一有利於市場發展的改革措施發揮良好社會效益。同時,《條例》新增專利代理師對其籤名辦理的專利代理業務負責的規定,有利於增強專利代理師的責任意識,進而提升專利代理質量,為保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提供有力保障。

  四是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條例》規定,專利代理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會員的自律管理,組織開展專利代理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違反行業自律規範的會員實行懲戒。由於缺乏法律依據,過去行業組織的建設偏弱,其作用發揮不夠。今後,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需要進一步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指導和支持行業組織做好行業自律,共同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深化「放管服」改革 優化專利代理準入制度

北方工業大學法律系教授 王斐民

  現行《專利代理條例》(以下簡稱現行《條例》)於1991年公布施行以來,對推動專利事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由於種種客觀原因,現行《條例》未能夠適時進行修訂,其部分規定尤其是涉及市場準入制度方面的規定,已經與專利代理行業發展實際情況不相適應,亟待修訂和完善。

  一、建立與完善專利代理準入制度是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制度設計

  市場準入制度是政府對市場主體進入特定市場領域從事經營活動或服務活動的管制制度。市場準入制度中,進入特定市場的門檻條件必須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之,並依法對符合要求的主體通過審批、備案等準入程序賦予該主體進入市場從事經營活動或服務活動的資格。

  行政許可是市場準入的一種途徑,也是市場準入最常用、最重要的方式。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法律上之所以對相對人的特定活動施以限制,主要是因為這些活動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涉及有限的自然資源開發使用、公共資源的配置或涉及公民的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因而,法律要求從事這些活動的相對人必須具備與從事該類活動相適應的能力、資格或條件。對於專利代理行業而言,屬於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應當設立市場準入的行政許可。

  因此,現行《條例》建立的以行政許可來實施專利代理準入的制度設計是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制度設計。

  二、修改和完善專利代理準入制度的主要考慮

  在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大背景下,為了維護和促進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規範專利代理執業行為,防止無序增長、惡性競爭,保障專利制度的正常運行,建立符合市場實際的專利代理行業準入制度,並適時調整和優化就顯得尤為重要。對專利代理準入制度修改和完善有不同的考慮因素。

  (一)設立「專利代理人資格認定」許可事項的考慮

  設立「專利代理人資格認定」許可事項的考慮,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專利代理服務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較高資質;二是對專利代理人進行準入管理符合國際慣例。

  (二)設立「專利代理機構市場準入」許可事項的考慮

  設立「專利代理機構設立」許可事項的考慮,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專利代理機構設立行政審批是創新主體獲得高質量專利的重要保障之一;

  二是專利代理機構設立行政審批是保障經濟技術安全的重要途徑;

  三是對專利代理機構的設立進行嚴格管理是國際通行做法。

  三、本次《條例》修訂優化了專利代理行業準入制度

  現行《條例》的修訂,一方面解決現行《條例》與改革措施不一致的問題,並為今後的改革留有制度空間,另一方面回應了專利代理行業發展中亟待通過完善法律制度來解決的制度性問題。

  新《專利代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在優化專利代理準入制度上,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改革了專利代理師執業準入制度,降低了參加專利代理師資格考試的門檻。新《條例》刪除了現行《條例》關於申請專利代理人資格應當掌握一門外語、要有兩年以上的科技工作或者法律工作經驗等要求。同時,還刪除了有關專利代理人工作證有關的規定,取消了實踐中的專利代理人執業證制度,專利代理師執業採取網上執業備案制度。從而便利專利代理師執業,提升政府服務專利代理工作的品質。

  (二)改進了專利代理機構準入制度,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政府角色。

  一是將實踐中的成功的改革措施上升為法律。新《條例》將現行條例規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審批」修改為: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後辦理「專利代理業務審批」。取消了現行《條例》規定的申請成立專利代理機構應提交資金、辦公場所等設施情況的證明文件,切實降低群眾負擔,提升營商便利度。

  二是考慮到專利代理機構採取合夥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已經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時考慮到與相關商事主體法律制度銜接,實踐中已經允許設立採取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的專利代理機構,新《條例》在明確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為合夥企業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基礎上,對專利代理機構不再規定合伙人人數、股東人數的特殊條件。


明確專利代理行業組織的法律地位 促進專利代理行業走高質量發展之路

中華全國專利代理人協會會長 楊梧

  專利代理質量是專利代理行業發展的生命線。多年來,專利代理行業在致力於持續提升專利代理質量、推動行業專業化、多元化發展的實踐過程中,逐漸形成了行政管理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體制和機制。

  目前,專利代理行業總體上呈現出規模逐漸壯大、服務能力不斷提升、服務範圍不斷拓展、運行體系更趨健全的良好發展態勢。截至2018年6月,42549人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執業專利代理人達到17930人,專利代理機構達到1969家,分支機構為1352家。能夠提供涉外服務、專利預警、分析、許可、質押融資、專利訴訟、調解等服務的代理機構數量不斷增加。開展PCT申請業務的機構數量超過1000家。專利代理人才素質全面提高,服務能力顯著增強,湧現出一批熟悉法律、精通外語的複合型人才。近年來,專利代理行業營業收入快速增長,2017年達到260億元,與2015年相比增長了71%。

  現行《專利代理條例》(以下簡稱現行《條例》)於1991年公布施行,但長久以來,由於現行《條例》沒有對專利代理行業組織做出任何規定,導致了專利代理行業組織法律制度的缺位。

  在《專利代理條例》修訂過程中,各方面普遍要求在修訂後的新《專利代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中,應當明確專利代理行業組織的法律地位和主要職能。此次修訂的一個顯著的亮點在於,新《條例》填補了專利代理行政法規中行業組織法律制度缺位的空白。這將極大地推動專利代理行業組織自身建設,加快專利質量提升工程實施,促進專利代理行業走高質量發展之路。

  相關規定具體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專利代理行業組織的法律地位。新《條例》第六條規定,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可以依法成立和參加專利代理行業組織。專利代理行業組織應當制定專利代理行業自律規範。專利代理行業自律規範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法對專利代理行業組織進行監督、指導。

  二是明確了專利代理行業組織的主要職能。新《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專利代理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對會員的自律管理,組織專利代理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違反行業自律規範的會員實行懲戒。

  新《條例》作為強大的法律保障,將有力推動專利代理行業走高質量發展之路。


  相關連結:

  李克強籤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後的《專利代理條例》

  司法部、知識產權局負責人就《專利代理條例》修訂答記者問

  專利代理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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