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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風景名勝區保護今後有了更嚴格的規定,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泰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作出修改。此次修改也是該地方性法規2000年12月1日施行後的第三次修正,進一步細化了對泰山石、泰山文物等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措施。
此次修改內容指出泰山風景名勝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嚴禁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出讓或者變相出讓風景名勝資源及景區土地。泰安市、濟南市人民政府和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泰山山體、歷史遺蹟、文物古蹟、古樹名木、泰山石等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公開對破壞風景名勝資源行為的舉報方式,增強社會公眾的保護和參與意識。
記者看到,修改內容中增加了不少涉及泰山石保護的條文,指出,應加強泰山山體和泰山石的保護,設立保護標誌和禁採警示標誌。明確提出,禁止盜採、銷售泰山石。修改內容中強化了對違規行為的懲罰,指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泰山風景名勝區內盜採泰山石的,由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前款規定的泰山石的,由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或者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修改內容中還增設了「禁止踩踏、攀爬文物古蹟、景物或設施;進入未開放區域;撿拾帶離泰山石」等事項。並指出,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泰山風景名勝區內撿拾帶離山石的,由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泰安日報社·最泰安全媒體記者:王玉
【來源:泰安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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