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玉環冤案平反的過程
張玉環27前就是一名普通的木匠,已經與宋小女結婚,並且養育有兩個兒子,看似平淡一家人生活還算幸福!
1993年10月24日,同村的兩名兒童被殺害!
這本來就是與張玉環無關,但是沒有想到在1993年10月27日,張玉環被抓。
當時刑偵手段還很落後的一個時代,短短一個星期的時間也就是在1993年1月3日,警方宣布破案。
緊接著在1993年12月29日,張玉環被批捕入獄。
在入獄之後張玉環一共寫了五六百封申訴狀。
一直到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院再審張玉環案,最終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宣告張玉環無罪。
被關押9778天的張玉環
從一個年輕的小夥子變成了中年男人!
從其樂融融轉變成了妻離子散!
失去了27年自由,看不到自己年幼的兒子,看不到自己年邁的父母,不能與自己的兄弟姐妹吃團圓飯!
明明不是自己的殺的人,但是自己卻要承受這麼多年來的屈辱。
這都是嚴刑逼供,屈打成招的埋下的毒藥!
張玉環是被冤枉入獄的,國家是給予一定的賠償!
劉忠林冤案入獄,失去自由9217天,他申請了1667萬餘元,最終得到460萬國家賠償,其中包括197萬餘元精神損害賠償。
(二)關於冤案入獄應該怎麼賠償
國家其實是有規定的
據最高檢第十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第十檢察廳確定了新的日賠償標準為315.94元。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每日315.94元只是人身自由的賠償費!
總之: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可以大概估計張玉環賠償費大概在400到600萬人民幣之間!
(三)張玉環入獄以後,前妻與哥哥在做什麼
因為受害人前妻與哥哥,還有自己的的不斷努力,失去自由27年的張玉環終於得以無罪釋放!
那麼這筆錢是不是有前妻的份呢!
根據張玉環哥哥與宋小女的說詞
張玉環93年入獄後,妻子宋小女與他離婚
獨自撫養兩個兒子
96年患子宮肌瘤
97年將兒子送回婆婆家
兩個兒子與奶奶和叔叔生活
99年改嫁現任老公!
在孩子成長的期間,宋小女有看望過兒子與婆婆
並且有支付學費,有給孩子買過新衣服
宋小女:2011年,宋小女患宮頸癌,已經治癒
現在有復發徵兆!
(四)張玉環前妻可以分一杯羹嗎?
張玉環冤案入獄獲得的賠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的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精神損失費是公民的人格權受到損害而取得的賠償,即使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而取得的,我們也應該確定為夫妻中受害一方的個人財產。
離婚成功,一方因為某些原因在服刑期間的,按規定是需要給付撫養費的,但是由於服刑人員沒有相關收入,撫養費支付標準可以酌情降低。
但是張玉環的兩個兒子並不只是有前妻在撫養,所以從法律上來說,前妻是沒有資格分錢的!但是從人情上來說,前妻也是不容易,自己生病,還不忘給兒子打學費,前妻做得也不差。父親入獄,母親經常不在身邊,現在兩個兒子也已經娶妻生子了,說明兒子也是很爭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