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又稱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在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屬於犯罪行為。通常情況下,強姦罪中的嫌疑人往往會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使得受害人不能反抗,而受害人一般則表現出激烈的反抗動作,若被害人並無反抗或者反抗不明顯,甚至主動要求戴套或主動脫去衣服的,是否該情形就不構成強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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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王小姐是一公司白領,某天臨時有事加班到半夜,下班後獨自一人回家,竟被剛刑滿釋放的男子劉某尾隨,王小姐剛踏進房門準備關門時,就被劉某一把推倒並關上房門,並要挾王小姐不準喊叫,否則就要她的命,並稱自己很喜歡她,並不想傷害她,面對窮兇極惡的劉某,王小姐深知自己只能智取,在面對劉某性侵時,王小姐主動脫去衣服並要求劉某戴保險套,事發第二天,劉某即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律分析】
一、女子主動戴套的情形
嫌疑人對女子採取毆打、卡脖等暴力行為而欲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女子主動提出戴套或主動為嫌疑人戴套的,該行為是否可以視為女子自願主動與其發生性關係?
強姦罪的情形錯綜複雜,需要具體分析案發經過、當事人前後表現及心理狀態等,若女子是懼怕懷孕或被嫌疑人傳染梅毒、淋病等性病而不得已提出戴套的,則其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免受更大傷害,而並非其自願或主動與嫌疑人發生性關係,該情形下,嫌疑人依然違背了女子意願,將被判定為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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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存在例外情形,若女子最開始表現出明顯反抗,而後發現男子長相俊俏,轉而喜歡上男子,因考慮到避孕而主動提出戴套的,該情形下,男子並未侵犯女子的性自主權,當然不能認定為強姦罪。
二、女子主動脫衣服的情形
嫌疑人使用脅迫手段的。嫌疑人對女子進行威脅、恫嚇,揚言若其不配合,就要殺害全家或散播其私密照片等,女子因懼怕而不得不脫去衣物的,該情形下,嫌疑人雖未使用暴力手段,但其使用了脅迫手段對女子進行精神上的控制,女子因此而主動脫去衣物的,仍然屬於違背其自由意志的情形,嫌疑人涉嫌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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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誤以為嫌疑人是其丈夫或男友的。曾有一真實案例,男子對居住在隔壁的有夫之婦愛慕已久,一天,男子趁女子丈夫加班之際而偷偷溜進其家中,此時,女子正在床上睡覺但並未開燈,男子趁黑溜入房間亦並未出聲,而是徑直爬上了女子的床,女子誤以為是其丈夫下班回來,便脫去睡衣主動與男子發生了性關係,事後,女子發現男子並非其丈夫,當即報了警,在法庭上,男子辯稱系受害人自願主動發生性關係,但法庭並未採納,最終,男子被判強姦罪。以上案件中,雖然女子主動脫去睡衣而與男子發生性關係,但其是基於錯誤認識情形下而作出的行為,顯然違背了自身意志,而男子也存在強姦的動機和行為,本案中,男子的行為屬於欺騙,即使其未使用暴力或脅迫手段。同理,若嫌疑人利用迷信欺騙受害人從而發生性關係的,同樣也涉嫌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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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強姦罪的核心是違背了婦女意志,而辨別是否違背婦女意志並不能簡單以受害人是否反抗、反抗是否激烈來作為判斷依據,這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亦有相應規定,甚至受害人主動配合嫌疑人的也可能涉嫌強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