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圖/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董柳
通訊員 陳永華 劉瀾 梁豔華
遠看是李逵,近看是李鬼!記者今天(4月21日)從廣州市越秀區法院獲悉,日前,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對「樂高」訴「樂拼」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共19宗系列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據此,「樂拼」需向「樂高」賠償470萬元,這一場「玩具王國」的糾紛終於落下了帷幕。
【案情回顧】
丹麥樂高公司LEGO A/S系國際知名的玩具企業,其商標是原告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其在中國先後對「NINJAGO」(幻影忍者)、「LEGENDS OF CHIMA」(氣功傳奇)、「NEXO KNIGHT」(未來騎士團)等三大系列拼裝玩具的外包裝潢以及十八款拼裝玩具進行了著作權登記,且在每一系列拼裝玩具外包裝的顯著位置上使用了標識。
原告樂高公司訴被告汕頭市美致模型有限公司、汕頭市美致模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汕頭市智樂拼玩具有限公司、廣州智玩貿易有限公司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共19宗案件。
【法院判決】
廣州越秀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十八款經拼裝完成的立體模型以及相應的小人偶角色立體模型均系由原告獨立創作,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及獨特的審美意義,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的範疇。
其整體裝潢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和美感,再結合原告在拼裝玩具領域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消費者從拼裝玩具的外觀裝潢上即可聯想到是原告出品的玩具產品。
越秀區法院認為,美致公司、美致第二分公司、智樂拼公司是樂拼拼裝玩具的生產者和經營者,其全方位、系統性地複製抄襲原告的上述三大系列拼裝玩具,在外包裝潢上使用與原告玩具產品幾乎完全一致的色彩、線條、布局和圖案組合,且擅自複製抄襲原告創作並具有極高經濟價值的小人偶人物角色;
被告智玩公司是樂拼拼裝玩具的銷售者,其作為玩具行業的經營者,理應知道拼裝玩具的知名度和銷售價格,卻向其餘三被告進貨和低價銷售侵權拼裝玩具,四被告的行為已嚴重侵犯原告享有的著作權,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原告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此,越秀法院一審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美致公司、美致第二分公司、智樂拼公司需刊登致歉聲明並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合計人民幣470萬元;被告智玩公司對上述賠償金額範圍中的賠償債務人民幣136.5萬元承擔連帶責任等。
判後四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最終,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來源 | 羊城晚報·羊城派
責編 | 吳瑕
審籤 | 吳瑕
實習生 | 周煒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