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下月起實施,今天公安部交管局詳細解讀,將可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按照發生地處罰標準執行,還可在線向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消除交通違法申請。
隨著車輛、人員的大流動,群眾跨省異地處理交通違法行為難的問題愈發突出。《程序規定》修訂實施後,如何在異地處理「電子眼」拍到的違法行為?公安部交管局表示,交通違法行為人將可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程序規定》明確,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為事實無異議的,除了可以在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之外,可選擇在發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行政處罰按照發生地的處罰標準執行。
此外,增加了交警在執勤執法時發現機動車有交通違法行為逾期未處理的,當場告知當事人的規定。同時,增加了法律文書電子送達和公告送達程序。當事人經告知未主動接受處理的,通過郵寄送達、電子送達、公告送達等方式告知後,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未進行陳述申辯的,公安交管部門可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送達被處罰人。
按原規定,機動車被盜搶期間、因救助危難或緊急避險造成的交通違法行為的,公安交管部門應消除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但對消除交通違法行為需提供哪些證明材料,無明確要求。按照新規定,當事人提供報案記錄的,可消除機動車被盜搶期間、機動車號牌被他人冒用期間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當事人提供證明其正在救助危難或緊急避險的證明材料,可消除救助危難或緊急避險期間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
實踐中,因規定不明確,部分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與機動車登記地對當事人申請消除交通違法行為互相推諉。新規定改進完善了受理流程,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全國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門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窗口提出申請,公安交管部門將通過內部流轉程序將當事人申請轉遞至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核查,並將處理結果通知申請人。當事人還可登錄「交管12123」手機APP,在線向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消除申請。本報記者林靖
責任編輯:張琳(EN0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