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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一男子免費搭乘同事的電動車回家
沒想到途中發生意外
男子顱腦受到重傷
近日,這名男子將載他的同事等3名被告告上法庭,並提出了總額超過200萬元的賠償要求。
對於這起民事糾紛法院會怎麼判?
免費載男子回家的同事
究竟要不要承擔責任?
特區新聞廣場
在法庭上,餘先生的代理律師介紹說,2018年9月28日晚上8點左右,在同安工業集中區上班的餘先生,搭乘同事楊先生的兩輪電動車回家。
當他們行駛到同盛路時,電動車因為碰到翹起的地磚倒地。由於慣性,餘先生被甩到電動車前方,頭部撞在一個高出地面約14釐米的窨井蓋上,顱腦受傷嚴重。
餘先生認為
同事楊先生、工業園區的管委會
和窨井蓋的管理方
都應該為這次意外承擔責任
餘先生把楊先生等3名被告告上法庭,並提出了包括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等總計200多萬元的賠償。
原告代理人
由於三被告的共同侵權,原告的身體健康遭受重大損害,三被告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餘先生的同事楊先生表示,他和餘先生同事一場,所以上下班才會無償接送他。在下班時間發生這樣的意外,雙方都有責任。在這起事故當中,他願意承擔不高於10%的賠償責任。
被告 楊先生
在行駛過程中的時候,他有玩手機的習慣,而且當時他剛好手機一響,那一瞬間產生這個事故出來了。
法庭上,廈門市同安區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和窨井蓋的所有人廈門水務集團有限公司都表示,他們和事故的發生沒有關係。
廈門市同安區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認定,機動車與石板磚發生碰撞。但是對路面的勘察,並不是原告所稱的路面破損嚴重,而且地磚掏空的。
廈門水務集團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原告稱其頭部被磕在被告2水務集團標誌的井蓋上,因此要求被告2承擔責任,其說法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
同安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餘先生受傷,主要是因為
楊先生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的
根據交警部門認定
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在於楊先生違反規定載人且逆向行駛,未注意前方交通情況。廈門市同安區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廈門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對事故的發生不存在過錯。
餘先生在事故發生時,屬於無償搭乘楊先生的車輛,並且沒有佩戴安全頭盔,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最終認定,餘先生的各項損失為170多萬元,其中楊先生承擔70%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賠償餘先生約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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