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上海」網站)
各區衛生健康委,申康醫院發展中心、有關大學,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市衛生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有關醫療機構,市醫師協會、市預防醫學會,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事務中心::
為規範本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公共衛生醫師規範化培訓臨床培訓基地過程管理,提高臨床實踐的培訓質量,根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公共衛生醫師規範化培訓試點工作方案》和《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公共衛生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辦法(試行)》,市衛生健康委組織專家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公共衛生醫師規範化培訓臨床培訓基地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公共衛生醫師規範化培訓臨床培訓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公共衛生醫師規範化培訓臨床培訓基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公共衛生醫師規範化培訓(以下簡稱「公衛醫師規範化培訓」)臨床培訓基地過程管理,提高臨床實踐的培訓質量,根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公共衛生醫師規範化培訓試點工作方案》和《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公共衛生醫師規範化培訓實施辦法(試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公共衛生醫師規範化培訓臨床培訓基地(以下簡稱「臨床培訓基地」)是指由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認定的,主要負責實施公衛醫師規範化培訓臨床實踐培訓工作的醫療機構。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三條臨床培訓基地應當將公衛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納入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的整體框架,在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領導小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部門、專業基地、輪轉科室四級組織管理體系和專家指導委員會中加入公衛醫師規範化培訓的相關工作職責,推動公衛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的有效開展。
第四條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部門應將公衛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統籌規劃、統一管理,設置專職人員負責公衛醫師規範化培訓的管理,並將公衛醫師規範化培訓計入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培訓容量和工作量,作為增加專職管理人員配置的依據。
第五條臨床培訓基地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部門應加強與公衛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相關管理部門的聯繫,並通過各種有效途徑加強溝通和反饋。
臨床培訓基地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部門每月應向公衛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的相關管理部門提供培訓對象的出勤情況、日常考核和出科考核成績,並對培訓對象的每月績效發放提供建議。
在臨床培訓基地期間,培訓對象的培訓檔案(考勤、各種考核資料等)由臨床培訓基地的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部門統一整理和保管,培訓對象在完成臨床實踐培訓後,所有原始資料均交由公衛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管理部門統一歸檔。
第六條公衛醫師規範化培訓輪轉應納入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教學管理體系,並設置專/兼職教學管理人員,全面落實輪轉科室公衛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任務。
第三章過程管理
第七條公衛醫師規範化培訓過程管理是指培訓對象從進入臨床培訓基地到完成臨床實踐培訓內容的全過程、各環節的動態管理。入院教育、入科教育、輪轉培訓、教學活動、培訓考核是過程管理的重要環節,開展院級督導和接受上級職能部門評估是過程管理質量控制的主要措施。
第八條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部門和輪轉科室應在培訓對象進入臨床培訓基地前,依據臨床實踐培訓細則、培訓人數、科室容量等綜合情況,制訂培訓輪轉計劃,並嚴格執行。計劃一經制訂,不得隨意更改,特殊情況,須報請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部門審批。
第九條入院教育是由臨床培訓基地依據臨床實踐培訓細則需求,針對新進入基地的培訓對象而統一組織實施的崗前培訓。入院教育應由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部門牽頭,與其他相關部門共同完成。入院教育應集中進行,形式多樣,做到有計劃、有考核、有記錄、有評價。
入院教育內容應包括:醫療機構基本概況、行風建設、醫療衛生法規、醫院管理規範、公衛醫師規範化培訓政策制度、醫學人文與溝通技巧、醫療文書書寫規範、電子病歷系統操作流程、院感防控規範、基本醫療規範,以及各職能部門職責任務等。
第十條入科教育是由輪轉科室依據臨床實踐培訓細則的要求,對新進入輪轉科室的培訓對象統一組織實施的崗前培訓。入科教育由輪轉科室主任負責,教學主任、教學秘書或指定專人具體組織實施。入科教育應在培訓對象入科時集中組織,新入科的培訓對象必須參加,根據崗位培訓需要確定學時。輪轉科室應加強入科教育,做到有計劃、有考核、有記錄、有評價。
入科教育內容應包括輪轉科室概況、教學管理架構、病區分布、培訓標準與要求,學科特色與優勢、輪轉方式及考核、專科病史採集、專科體格檢查、專科輔助檢查判讀及醫療文書書寫要求等。
第十一條臨床培訓是由輪轉科室根據臨床實踐培訓細則要求統一組織開展的臨床實踐活動。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內容與標準、教學活動、日常考核、出科考核等;科室和培訓對象必須按照臨床實踐培訓細則的要求進行,不得縮短培訓時間,不得減少培訓內容。
臨床培訓應包括醫德醫風、政策法規、團隊合作與人際溝通、專業知識、專業技能、醫學人文等,同時兼顧臨床教學和科研素養培養。
第十二條臨床培訓基地應加強培訓考核,促進培訓嚴格管理、規範實施、確保質量,內容包括過程考核和結業考核,以過程考核為重點。過程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出科考核,結業考核包括臨床實踐部分的公共理論知識、專業理論知識和臨床技能培訓內容。
第十三條日常考核由輪轉科室組織,應在培訓對象出科考核前完成。主要考核出勤、醫德醫風、參加教學活動、完成臨床實踐培訓細則情況。日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參加出科考核。
第十四條出科考核由輪轉科室組織,一般在培訓對象出科前完成。輪轉科室應建立公衛醫師規範化培訓考核組,按照公衛醫師規範化培訓臨床實踐培訓細則的要求,開展專業理論、臨床技能操作能力考核。
出科考核應綜合日常考核、專業理論考核、臨床技能操作能力考核,結果分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資料由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部門統一保管。出科考核不合格者可有1次補考機會,若仍不合格,需進行補訓。補訓後考核仍不合格,則視為過程考核不合格。
第十五條臨床培訓基地應建立培訓、教學、考核等評估體系,定期組織開展輪轉科室自查、院級督導、第三方評估,加強質量控制,保障培訓質量。
第四章師資隊伍建設
第十六條臨床培訓基地應把加強師資隊伍建設作為提高公衛醫師規範化培訓質量的重要舉措,將師資遴選、培訓、考核和激勵制度,納入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師資隊伍建設和管理的框架內。
第十七條公衛醫師規範化培訓師資應從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師資中遴選且相對固定,須獲得省(市)級以上組織的公衛醫師規範化培訓師資培訓證書。
第十八條臨床培訓基地應建立和健全教學激勵機制。輪轉科室主任、教學主任、教學秘書和帶教老師考核結果應作為評優和績效考核的重要指標,與個人職稱晉升相掛鈎,將公衛醫師規範化培訓過程考核和結業考核結果與輪轉科室績效考核緊密掛鈎。公衛醫師規範化師資與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師資享有同等評優資格。
第十九條對公衛醫師規範化培訓工作管理不善、未按培訓標準開展培訓、編造虛假培訓記錄、出具虛假考試考核成績等情況的輪轉科室主任、教學主任、教學秘書等,視情節輕重可予以扣除相應績效、通報批評、撤銷職務等處罰。對缺乏責任心、帶教不認真、存在醫德醫風、師德問題和年度師資評價不合格的師資取消帶教資格,並暫停或延緩晉升、聘任新職務。
第五章培訓對象的管理
第二十條公衛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相關管理部門、臨床培訓基地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部門和輪轉科室共同負責培訓對象的日常管理。臨床培訓基地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部門總負責,輪轉科室和帶教老師具體負責,公衛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相關管理部門協同管理。
第二十一條臨床培訓基地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備的檔案管理、評價體系、反饋機制和淘汰機制,規範培訓對象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條輪轉科室應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和完備的培訓檔案,及時做好培訓對象的信息管理與歸檔。
第二十三條培訓對象醫療活動管理主要由輪轉科室和帶教老師組織實施,在帶教老師指導下按時完成各項醫療活動,包括參與查房、病曆書寫、各種診療活動,確保培訓時間和培訓秩序。
第二十四條根據臨床培訓基地安排,培訓對象應參加小講課、教學查房、病例討論、門診教學、學術講座等教學活動。
第二十五條培訓對象的請銷假管理應參照本基地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考勤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十六條臨床培訓基地應通過為培訓對象指定成長導師、充分發揮培訓對象黨(團)組織作用等方式,加強對培訓對象的人文關懷和心理疏導。
第二十七條培訓對象出現下列情況,臨床培訓基地可提出終止培訓:
(一)不遵守規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不認真參加培訓學習、缺乏團隊合作、違反醫德醫風等,經談話、提醒後屢次不改者;
(二)工作責任心不強或違反臨床操作規定,造成醫療事故的,情節嚴重者。
第六章支撐保障
第二十八條臨床培訓基地與公衛醫師規範化培訓基地應籤訂培訓協議,明確權利和義務。臨床培訓基地不得聘用培訓中和服務期內的培訓對象。
第二十九條臨床培訓基地應將公衛醫師規範化培訓相關經費納入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專項資金帳戶,參照《上海市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關於規範本市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專項資金(經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要求,統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醫療活動保障由醫務部門、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部門、輪轉科室共同負責,在保障醫療安全的前提下,為培訓對象提供參加臨床工作條件。臨床培訓基地必須保障培訓對象在培訓期間有依法開展臨床工作的資格。
第三十一條臨床培訓基地統一組織實施信息服務保障,信息管理部門、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部門參與,公衛醫師規範化培訓納入信息化建設內容之中。臨床培訓基地圖書館藏書(含電子圖書)應對所有培訓對象開放,並向其提供電子資料庫使用帳號。
第三十二條技能訓練保障由臨床培訓基地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部門負責,臨床技能訓練中心、各輪轉科室共同參與。臨床技能中心向培訓對象開放。
第三十三條培訓對象生活保障由臨床培訓基地後勤管理部門、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管理部門等共同負責,要建立相關制度,為培訓對象提供必要的保障服務,並建立良好的溝通反饋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