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本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慈善基金會的合規運營問題被推到了公眾面前,而韓紅愛心慈善基金會因韓紅的個人言論以及基金會透明、高效的做法,得到了社會公眾的一致好評。然而在2月13日,新浪微博用戶「司馬3忌」向北京市民政局實名韓紅愛心慈善基金會的違法行為,再次引起公眾的熱議。
本次舉報的事項主要分為以下四個方面:
1.基金會自2012年5月成立以來,沒有依法公布「年度工作報告」,違反《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2.基金會在2019年8月才取得公募資格,但從2012年開始就採取了「鳥巢南廣場募捐」、基金會官網募捐、網際網路平臺募捐等多種形式開展公開募捐活動,違反了《基金會管理條例》第三條以及《慈善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3.基金會從2013年開始,對外累計投資超過3億元,且沒有依法向社會公示,違反《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第十二、十三條的規定;
4.基金會設立的多個公益慈善項目,執行周期長達多年,未向社會公眾公開慈善項目實施情況,違反《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第八、九、十條規定。
此舉報事件在網上引起了廣泛討論,爭議不決。最終在2020年2月20日,北京市民政局通過其微博帳號「北京社會建設和民政」對舉報韓紅基金會有關問題調查結果做出通報。
從北京市民政局的通報結果中,韓紅慈善基金會確實在運營過程中存在操作不規範,主要有兩方面:
基金會在2019年8月8日取得公開募捐資格之前,確實存在開展公開募捐活動,但相關項目已經停止;基金會確實存在有部分對外投資沒有及時進行公布。總體而言,韓紅慈善基金會的確在運營上存在一些不規範、未及時公布信息的行為,但其運營總體還是比較規範的。 本文將結合本次韓紅慈善基金會被舉報事件中所涉及的四個舉報事項,對其中所涉及的基金會運營風險進行分析。
一、基金會需每年公布年度工作報告
韓紅慈善基金會被舉報的第一個事項是歷年來未依法公布年度工作報告,根據《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第六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將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需經審計。」
另根據《慈善法》第十三條規定「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告應當包括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慈善項目實施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
因此,慈善組織確實具有每年公布年度工作報告的義務,可通過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慈善中國」公布,如未及時公布年度工作報告,根據《慈善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將面臨警告、責令改正甚至是停止活動的處罰。
二、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需取得公募資質
在我國,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簡稱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以下簡稱非公募基金會)。即只有取得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才可向不特地對方開展募捐活動,而並非任何基金會都是具備公開募捐資格,根據《慈善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登記滿二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即必須是通過民政部審核認定取得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的基金會。
公募基金會在取得向不特定對象募捐資格的同時,還需額外承擔信息公開義務:
(1)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
(2)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其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實施情況。
(3)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
(4)慈善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將面臨民政部門的行政處罰,根據《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集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於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慈善組織可以以增值保值為目的的對外投資,但應當在交易行為發生後30日內公開
基金會作為慈善組織,在民眾的普遍認知中,可能認為慈善組織為非盈利組織,所持有的是捐贈人的捐贈款項,不能進行對外投資。但根據《慈善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慈善組織為實現財產保值、增值進行投資的,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全部用於慈善目的。」即基金會作為慈善組織,可以以財產保值、增值的目的進行投資,但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於投資。
同時為了監督基金會使用捐贈資金的投資情況,根據《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基金會在投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必須對投資內容和金額進行公示。
本次事件中,根據北京市民政局的調查結果,韓紅慈善基金會確實存在有未及時公示的情況,其存在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16日,韓紅基金會共發生25筆投資,未及時按照規定公布。
截止本文完稿之日,通過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慈善中國」查詢,其中部分公示情況如下:
(來源:「慈善中國」官方網站)
四、慈善組織設立的公益慈善項目,應及時向社會公眾公開慈善項目實施情況
根據《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的規定,慈善組織在設立慈善項目時,應當在統一信息平臺公開該慈善項目的名稱和內容,且慈善項目結束的,應當公開有關情況。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為慈善項目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還應當公開相關募捐活動的名稱。慈善項目由慈善信託支持的,還應當公開相關慈善信託的名稱。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在慈善項目終止後三個月內,在統一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慈善項目實施情況,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內容、實施地域、受益人群、來自公開募捐和其他來源的收入、項目的支出情況,項目終止後有剩餘財產的還應當公開剩餘財產的處理情況。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
結語:
近幾年陸續出臺了《慈善法》、《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等法律法規,均對慈善組織在信息公開方面作出的詳細要求,慈善組織應當根據上述規定需要做好基本信息、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公開募捐情況、慈善項目有關情況、慈善信託有關情況、重大資產變動及投資、重大交換交易及資金往來、關聯交易行為等情況的公開,並保證公開信息的真實性和及時性。若慈善組織不及時公開應當公開的事項或者公開的事項不真實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慈善組織可能因此面臨停止活動、罰款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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