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文件:關於印發《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滬 人社力發(2009 ) 23號】實施細則中的第一條第三項相關規走:持證前取得外省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並被 聘任在相應崗位,視同本市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持有外省市技師(國家二級職業資格)及以上職業資格 證書的,需通過本市考核複評。
符合人社部的相關指導文件,評審或者考核規範,屬於破格的需要相關證明文件,屬於濫發證一律認可。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之前,在工作地取得的中級職稱,符合評審或者考核要求是認可的,可以用 來落戶或辦理居住證積分,也可以作為評審更高一級職稱的依據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之前f在工作地取得的國家職業資格證(屬於上海市劃定可用於落戶和居住證積分的目錄內,符合考核要求是認可的,可以用來落戶或辦理居住證積分外省市工作期間取得的技師(國冢二級職業資格)及以上職業資格證書的,需通過本市考核複評, 和上海市最近一批考核人員一起參加考試(抽考一到兩門)。上海市工作期間取得外地頒發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或者職稱一律不認可,不過有過來人反饋:外省市 的高級工(國家職業資格證三級)可以作為評審考核上海市頒發的技師(國家職業資格證二級)依據,取得的技 師證也是認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