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突發重症,丈夫醉駕送醫被查,法院:構成緊急避險,不負刑責!

2020-09-04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


深更半夜,妻子突然發病暈倒,因住在偏遠鄉村,救護車不能及時趕來,醉酒丈夫陳某無奈之下開車將妻子送往醫院救治,被警方當場查獲。檢察機關以危險駕駛罪對陳某提起公訴。江陰法院認為,陳某的行為構成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最終,檢察機關撤訴。


據悉,這是江蘇第一起因構成「緊急避險」而被依法撤訴的「醉駕」危險駕駛案,在全國也極為罕見。


深夜醉駕丈夫送病重妻子就醫被查


這起罕見的醉駕案發生在2018年12月7日晚上。為了慶祝妻子生日,陳某邀請朋友到住處吃晚飯,自己也喝下了紅酒。到夜裡11點多,陳某妻子想上樓休息,突然倒地口吐白沫、昏迷不醒,陳某隨即讓女兒撥打120求救。120回復,附近沒有急救車輛,要從別處調車,具體到達時間不能確定。


因情況緊急,家人和鄰居又沒有駕照能開車,計程車一時間也聯繫不到,陳某隻得自己駕駛私家車,將妻子送到了附近醫院搶救。隨後,陳某被警方當場查獲。經鑑定,陳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223mg/100m1,遠超醉駕標準。


檢察機關涉以危險駕駛罪提起訴訟


公安機關固定相關證據後,將該案移送至江陰市檢察院。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陳某醉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罪,訴請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對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法庭上,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他和辯護人提出,本案事出有因,他因妻子昏倒、120急救車不能及時趕到,才開車送妻子就醫;案發時已近深夜,路上行人較少,駕駛路途較近,未發生事故,社會危害性較小;他歸案後如實供述,悔罪態度較好,無前科劣跡,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構成緊急避險不負刑責


法院認為,雖然被告人陳某客觀上實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但其行為構成緊急避險,依法不負刑事責任。法官表示,案發時,陳某認識到妻子正面臨生命危險,迫不得已才醉酒駕駛的,屬於在必要限度內實施避險行為,符合緊急避險的各項條件,他的行為也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緊急避險,應不負刑事責任。


基於這種共識,2019年底,江陰檢察院決定依法對陳某撤回起訴;數日後,江陰法院裁定,依法準許檢察機關撤回起訴。


法官說法:為何構成「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利益的行為。這種行為的認定非常嚴格,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發生了現實危險;2.必須是正在發生的危險;3.必須出於不得已損害另一法益;4.具有避險意識;5.必須不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在本案當中,陳某妻子突然摔倒,昏迷不醒、口吐白沫,生命權益正處於威脅之中,可視作正在發生現實危險;當時陳某所在鄉村有些偏遠,醫院一時間又不能及時派出救護車,他身邊又無其他合法駕駛人,最後醉酒駕車的行為,實在是不得已而為之。


「從主觀上看,被告人實施醉酒駕駛的行為,並沒有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故意,反而具有使處於生命危險的妻子及時得到醫治的良好動機。考慮到當時的具體情境,陳某實施醉駕對公共安全的損害程度相對較小,且未發生交通事故,符合緊急避險所須具備的多項條件。所以,應當認定陳某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險,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交警執法時對「緊急避險」的認定非常慎重


對於陳某的醉駕違法行為,在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公安機關已經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據了解,在日常執法時,考慮到「緊急避險」所滿足的條件要求極高,比如難以準確掌握「病重程度」等因素,各地交警在執法時對「緊急避險」的認定也會非常慎重,會從嚴把握,只有在極少數情況下,從人性化執法的角度會從寬處理。


本案主審法官也再三強調,「本案中發生的『醉駕救人』,有其罕見的特殊性。在現實當中,緊急避險要結合事發時的實際情況、當事人動機、行為後果等等綜合考量,一般適用情況極少。」在此提醒公眾,遇到緊急情況時,首先要遵守法律,第一時間向公安、衛生、消防救援等專業力量求助。


來源:交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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