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將施行,民政部也據此對婚姻登記的相關程序進行了調整,到時候離婚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先來看第一波快問快答
Q:我懷孕了,但我丈夫要和我離婚,還起訴到法院,法院會判我們離婚嗎?
A: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不會支持這種訴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Q:我妻子對我隱瞞了重大疾病史,婚後我才發現,這對我們的婚姻生活造成了極大的影響,我可以請求離婚嗎?
A:可以。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Q:我和妻子準備離婚了,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A:若協商不成起訴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調解或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Q:離婚後孩子歸我管,撫養費應該由誰出?
A:建議雙方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且本著協議解決的原則商量撫養費的具體金額、給付時間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款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Q: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處理?
A:先確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若是夫妻共同債務,則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若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則由欠債一方自行償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籤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Q:離婚登記程序將有何改變?
A: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近日,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冷靜期」。新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等。
網友們一聽新增離婚「冷靜期」坐不住了,展開了激烈的討論。其中,針對社會關注的「冷靜期規定是否不利於保護受家暴當事人」問題,民政部回應:「冷靜期」只適用於夫妻雙方自願的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離婚並沒有「冷靜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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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掌上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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