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公布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

2020-12-20 北極星環保網

北極星大氣網訊:日前,北極星節能環保網獲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已經發布。其核心內容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已於2016年12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直接向環境排放汙染物,不繳納相應汙染物的環境保護稅:

(一)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汙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汙染物的;

(二)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

3、下列情形,暫予免徵環境保護稅:

(一)農業生產(不包括規模化養殖)排放應稅汙染物的;

(二)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汙染源排放應稅汙染物的;

(三)依法設立的城鄉汙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汙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

(四)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

(五)國務院批准免稅的其他情形。

4、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汙染物或者水汙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徵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汙染物或者水汙染物的濃度值低於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徵收環境保護稅。

5、環境保護稅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徵收管理。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對汙染物的監測管理

6、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排放應稅汙染物的當日

納稅人應當向應稅汙染物排放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環境保護稅。

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除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外,應當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7、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規定徵收環境保護稅,不再徵收排汙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六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於2016年12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

2016年1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

第三章稅收減免

第四章徵收管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環境,減少汙染物排放,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環境保護稅。

第三條本法所稱應稅汙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汙染物和當量值表》規定的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

延伸閱讀:

環保稅法獲通過將終結排汙費 稅收擬全作地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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