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發布整治食品安全問題聯合行動典型案例

2020-12-22 紅網

紅網時刻常德12月4日訊(通訊員 汪維)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中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的決策部署,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農業農村局等部門紮實開展整治食品安全問題聯合行動。自行動開展以來,深挖了一批嚴重侵害群眾利益的突出問題,銷毀了一批假冒偽劣產品,嚴懲了一批違法犯罪分子,食品安全整治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全市共查辦食品案件501件,涉案貨值125.74萬元,罰沒款563.59萬元,移送司法機關案件8件,抓捕犯罪嫌疑人29人,起訴7人。為鞏固整治效果,震懾違法犯罪,現集中公布一批關注度較高、代表性較強的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王某使用非食品原料孔雀石綠養殖銷售鯰魚案

2018年10月9日,鼎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常德市水產大市場水產品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匡某某銷售的鯰魚經快速檢測孔雀石綠呈陽性,執法人員立即查扣了該批鯰魚,並責令匡某某召回對外銷售的409.5公斤鯰魚。同時,從四個養魚倉分別採集樣品委託杭州譜可檢測技術有限公司檢測,經檢測第六、第七存養倉的鯰魚孔雀石綠含量分別為1680μg/kg,656μg/kg,標準為不得檢出,判定結果為不合格。隨後,鼎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將匡某某銷售含有「孔雀石綠」的鯰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鼎城區公安局。

經公安機關偵查,匡某某銷售含有「孔雀石綠」的鯰魚系由遼寧省瀋陽市個體養殖戶王某養殖。2018年6、7月份,王某因養殖魚塘內的鯰魚生病,在使用了多鍾藥物治療無效的情況下,將自己購買的一瓶大約50克的孔雀石綠液體投放到該魚塘內。2018年10月7日,王某將上述投放了孔雀石綠藥液的2985公斤大口鯰魚賣給馬某某、田某某,馬某某、田某某將魚打撈起來後,安排司機吳某某駕駛運輸車輛運往常德市鼎城區三滴水水產大市場,銷售給市場經營戶匡某某。案發後,王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019年7月11日,常德市鼎城區人民法院以王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對王某退繳的贓款2630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禁止王某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張某遠等人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18年5月24日,鼎城區市場監督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早餐店製售的油條、鮮肉包以及原材料小麥粉進行監督抽樣,並委託第三方檢測公司檢驗。經檢驗,發現鼎城區張某遠開辦的安心包點坊製售的油條鋁殘留量為737㎎/kg(幹樣品,以Al計),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標準為鋁的殘留量為≤100㎎/kg),檢測結論不合格。為了進一步查清事實,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使用的麵粉等原材料中食品添加劑均進行了抽樣檢測,未檢出鋁殘留物質,排除了食品添加劑帶入因素。

2018年6月29日,鼎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此案移送至鼎城區公安局。經公安機關偵查,鼎城區安心包點坊老闆張某遠在麵粉中添加有明礬,所使用的明礬是從鼎城區玉霞街道某社區「互惠食用化工」店購買,然後按每斤麵粉添加0.2g—0.3g明礬到麵粉中攪拌均勻後炸油條售賣。

2019年3月20日,鼎城區人民法院以張某遠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判處張某遠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9年7月25日,鼎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對當事人張某遠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2.張某遠、劉某自本處罰決定書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津市市陳某在牛肉高湯中非法添加罌粟案

2019年8月30日,津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公安機關對藥山鎮「來一碗粉館」進行檢查時,發現該粉館使用的牛肉高湯罌粟快檢結果顯示為陽性,並在其加工現場查獲疑似幹罌粟植株61株、熬煮過的疑似罌粟植物幹及葉片1包。上述牛肉湯、疑似罌粟植株、植物莖幹及葉片等涉案物品經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均檢出罌粟鹼成分。

經調查,當事人陳某(母親)與雷某(女兒)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屬於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的違法行為。2019年8月30日,津市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移送津市市公安局。津市市公安局立即立刑偵查,並將陳某和雷某依法刑事拘留,目前,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檢察院起訴。

徐某春等人生產經營死因不明的豬肉案

2019年5月7日,臨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群眾舉報稱徐某春在自己家中私自屠宰生豬。接報後,執法人員迅速趕到當事人家中進行檢查,並在其家中查獲1424.26公斤可疑豬肉,以及未宰殺的死豬一頭。因徐某春的行為涉嫌犯罪,臨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將該案移送臨澧縣公安局處理。

經公安審訊,犯罪嫌疑人徐某春2019年上半年從廣東購進200多頭無檢疫證明的生豬,其中10頭先後病死。為降低損失,他將病死的豬運回家後,僱請屠夫江某幫忙宰殺,並將7個豬頭賣給該縣某餐館老闆黃某。迫於公安機關的強大壓力,5月8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江某主動投案自首。5月16日,民警將犯罪嫌疑人黃某抓獲,並追回其餐館內還未銷售的病死豬肉。犯罪嫌疑人徐某春、黃某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已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目前,該案正在臨澧縣人民法院審理之中。

湖南某茶葉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

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茶葉生產經營活動案

當事人於2017年9月開始在石門縣某鄉籌建茶葉生產基地,於2019年3月正式投入生產。從2019年3月1日至5月31日,當事人生產銷售「石門紅茶、石門銀峰、石門銀毫、泰清野芽」等茶葉365.494斤,貨值金額123304.41元,因未建立銷售臺帳,違法所得無法查清。上述茶葉外包裝上均標示生產許可證號:QS430714010359,經核實,編號QS430714010359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及其QS標誌合法擁有者為石門縣某茶葉專業合作社,該許可證有效期至2015年3月1日止。至案發之日,當事人尚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2019年8月7日,石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處貨值金額10倍1233044.1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長沙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澧縣營業部

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2018年11月12日,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澧縣四馬居委會護城路1棟101號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對旅遊客戶銷售「苦蕎粉」、「燕麥粉」、「安化脆筍」等食品。

經查明,當事人2017年5月以來,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安排公司工作人員王某飛以微信交易的方式從湖南某綠色食品有限公司購進「苦蕎粉」、「燕麥粉」、「安化脆筍」等多種食品。截止案發之日,當事人共向旅遊客戶銷售上述食品共計745(包/盒/袋),銷售金額11556元,涉案貨值21110元。2019年7月16日,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沒收違法所得11556元,並處貨值金額6.5倍137215元罰款。

澧縣某油脂有限責任公司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和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標示案

2019年4月9日,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對外經營未按規定標示的散裝轉基因菜籽油。

經查明,2013年8月5日,當事人取得由原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核發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編號QS430702012451),該許可證於2016年8月4日到期,當事人在此證過期後沒有申請換證,也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2019年3月20日,當事人從東莞市富之源飼料蛋白開發有限公司購進成品菜籽油(轉基因/四級)32噸,購進價格6500元/噸,至案發時止,共對外銷售27噸,庫存5噸。上述購入的27噸成品菜籽油(轉基因/四級)一部分以「以物兌物」的形式兌換(農戶用菜籽100kg換油22-33kg不等),共計兌換菜籽油26705.5kg,兌換貨值金額共計173585.75元;另一部分以10元/kg的價格直接對外銷售,共銷售294.5kg,銷售金額2945元,兌換和銷售貨值總計176530.75元。2019年6月24日,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2945元,並處90000元罰款。

桃源縣鍾某明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案

2019年5月8日,桃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鍾某明生產銷售米酒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在生產米酒時涉嫌使用「復配甜味劑」,並立即進行抽樣,委託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對當事人生產銷售的米酒進行檢驗。2019年5月22日,中國檢驗認證集團湖南有限公司出具了編號為4303190510522-S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顯示:被抽檢產品檢驗項目「甜蜜素」、「糖精鈉」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及其修改單的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19年5月27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上述檢驗報告,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

經查明,當事人自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多次購買「復配甜味劑」添加到米酒中,截止案發之日共生產米酒1000公斤,已全部銷售完,銷售價為8元/公斤,違法所得8000元。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蒸餾酒及其配製酒》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4)的規定,在蒸餾酒中不得添加甜蜜素和糖精鈉,而根據當事人的生產工藝,生產的米酒為蒸餾酒,不屬於配製酒。當事人在蒸餾酒中添加甜蜜素和糖精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2019年7月19日,桃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依法作出沒收其違法所得8000元,罰款人民幣82000元的行政處罰。

胡某(武陵區某電子商務店)經營標籤、

說明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案

近段時間,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開展保稅店專項檢查時,發現「武陵區某電子商務店」貨架上存放有swisse葡萄籽等23種進口食品外包裝未標註在中國依法登記註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17種進口食品外包裝標籤標註有「預防感冒、預防牙齦出血」「增強人體免疫力……調理腸胃改善便秘」等字樣;8種進口食品虛假標註杭州洋駝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詩微仕(廣州)健康產品貿易有限公司經銷商名稱;17種17瓶(盒)進口化妝品均不能夠提供有效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且在銷售的進口化妝品外包裝上擅自張貼使用含有 「寶潔(中國)營銷有限公司」、「歐萊雅(中國)有限公司」等他人企業名稱經銷的中文標籤。

經查明:當事人經營的上述進口產品是通過「海拍客」APP手機軟體網絡下單進貨,並於2018年6月份開始對這些進口產品自行張貼中文標籤。上述涉案進口食品貨值金額總計33341元,至案發當日共銷售40瓶(盒),違法所得2863元;上述涉案進口化妝品貨值金額為13902元,至案發當日共銷售9瓶(盒),違法所得2481元。2019年10月11日,常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經營的產品48種190瓶(盒),沒收違法所得5344元,並處50784元罰款。

漢壽縣某中學營銷部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19年5月21日,漢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食品安全檢查時,發現貨架上擺放有23包活益500葡萄味果糕(生產者:匯佳(福建)食品有限公司,淨含量:24g,生產日期:20171115,保質期:12個月)已超過保質期。

經查明,當事人於2019年3月11日從長沙高橋大市場酒水食品城15棟11號門面以0.25元/包的價格購進了40包已超過保質期的活益500葡萄味果糕,銷售價0.5元/包,銷售貨值20元,至案發時止,共銷售17包,獲利4.25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2019年6月10日,漢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23包,沒收違法所得4.25元,並處4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武陵區朱某芳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案

2019年7月13日,武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武陵區農業農村局對青陽閣農貿市場進行突擊檢查,發現某食品店(豬肉攤位)經營場所擺放有未加蓋檢疫章的鮮豬肉,且現場不能提供檢驗檢疫證明文件。經調查,當事人是一家從事豬肉零售的個體工商戶,2019年7月13日購進了他人私宰的鮮豬肉共845斤,暫未銷售,購進單價8.5元/斤,貨值金額7182.5元。當事人經營未經檢疫豬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八)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2019年9月2日,武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沒收未按規定檢疫的鮮豬肉845斤,並處15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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