屍體解剖法律法規與醫療糾紛鑑定

2020-10-05 桂林市華源司法鑑定所

屍體解剖法律法規與醫療糾紛鑑定

患者死亡的醫療糾紛案件需要明確死亡原因。死因分析是認定醫療糾紛是否存在醫療過錯的主要依據。而屍體解剖和病理學檢驗是病理學檢驗死因的金標準。死亡原因分為:主要死因、直接死因、輔助死因、誘發死因等。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凡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臨床診斷不能明確死亡原因的,在有條件的地方必須進行屍檢。屍檢應在死後48小時以內,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醫院病理解剖技術人員進行,有條件的應當請當地法醫參加。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屍檢,或者拖延屍檢時間超過48小時、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十八條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當事人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籤字。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承擔屍檢任務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有進行屍檢的義務。



《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籤字,拒絕籤字的,視為死者近親屬不同意進行屍檢。不同意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對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擔責任。

屍檢應當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

醫患雙方可以委派代表觀察屍檢過程。

根據以上法律、法規,患者死亡後,醫患雙方對死因無異議,可以不做屍體解剖。而患者家屬對死因存有異議或者診斷不明的,應當通過屍體解剖及病理學檢驗來確定死因。拒絕或者拖延屍檢、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醫方有告知家屬同意或拒絕屍檢的義務。

眾所周知目前我國死亡屍檢率很低,在現實司法鑑定中,因各種因素來行屍體解剖,司法鑑定人不能一推了之。司法鑑定人可以根據臨床病情發展過程,病歷資料、檢驗檢查結果、臨床治療經過等等客觀資料,對其死亡原因進行綜合分析,做出分析患者死因的重要依據。根據病理生理學等臨床醫學知識及法醫學理論,將病情變化過程與各種死因及死亡機制合理地分析;最後死因分析結果與醫療過錯司法鑑定理論聯繫,做出明確合理醫療過錯鑑定意見。避免無屍體解剖無死亡原因無法鑑定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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