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協商和判決的依據是什麼:撫養按什麼標準支付呢?
我們先看一個案例。
小陳和小楊離婚,孩子歸妻子小楊撫養,小陳在一家私人企業工作,每月工資3000元,小楊要求他每個月給付撫養費1500元。並且一次性給付到孩子十八周歲,法院最終判決每月定期給付1000元,法院的判決根據最高法院的規定。最高法院規定:
首先:給付撫養費的原則: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第二、給付的數額確定: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這裡的&34;指工資總額,包括工資、獎金等。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作為依據。可以參考地方統計局公布的相關數據
3、有特殊情況的,如子女長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殘疾的,可適當增加。
第三、給付的方式:撫養費也可以定期給付,有條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給付
第四、特殊情況的處理:協議或者判決後,子女在必要時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