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毒、海洛因、嗎啡、大麻……相信大家對這些名字並不陌生,對它們的巨大危害也都有所了解,但還是有些人禁不住誘惑,不僅吸食,還鋌而走險走上了販賣毒品的道路。近期,由政和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以販養吸的毒品犯罪案件已公開宣判。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多次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計9.5克,情節嚴重。最終,政和縣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經查,被告人張某某是一名不折不扣的癮君子。曾經因吸食毒品,多次被公安機關做出行政處罰。由於吸食毒品花費大,張某某又沒有正當收入,久而久之經濟陷入窘境,最後走上了以販養吸的道路。
不論是販毒還是吸毒,都是毀滅自己、禍及家庭、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最終的結果不是因販毒而身陷囹圄,就是因吸毒而疾病纏身、家破人亡。因此一定要認清毒品的危害,提高禁毒的意識,拒絕毒品的誘惑。如發現親朋好友有吸、販毒的行為,一要勸阻,二要遠離,三要及時相關機關報告。
法條小連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內容如下: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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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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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