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在很多人的認知裡,第二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話,法院肯定會判決離婚的。
但是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真的一定會判決離婚嗎?
事實告訴你,不一定哦!
儘管有當事人第二次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但是實際上仍然存在判決不離婚的可能性。
先給大家講一個案例,小張和小袁是在1995年7月相識相戀,戀愛快四年後,二人於1999年登記結婚,2002年兩人孕育了他們的兒子。
其實兩人當初結婚也不是因為感情有多深嗎,只是因為碰到了合適的人,家裡也催得緊,所以兩人結婚後感情也一般,2010年開始兩人選擇了分居。
小張選擇了離婚,但是小袁不同意,於是小張就起訴至了法院。
第一次法院沒有判決離婚,小張也在網上搜了一下資料,看到第一次起訴離婚基本都不會判離,於是過了一段時間後,小張再一次提起訴訟離婚,小張以為這次法院肯定會判決離婚了,畢竟都已經起訴兩次了。
但是小張畢竟沒有訴訟經驗,所以起訴離婚的時候,他都沒有搜集證據,因此兩次訴訟離婚中,他都沒有提供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他這邊沒有證據,小袁那邊又在庭審上極力挽回這段婚姻,還承諾以後會好好的修復這段婚姻,最後無奈之下又找到我們。
為何大家認為兩次訴訟離婚就一定會判決離婚?但現實生活中,往往會存在兩次訴訟離婚還是會判決不準予離婚的情形呢?
可能因為法律上有這樣一條規定:「判決不準離 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剖開分析就是:
1、對於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案件,在有新情況或者新理由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其再次起訴的請求;
2、對於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原告在6個.月之後起訴的,人民法院亦應當受理;
3、人民法院第二次受理離婚請求,並不代表一定會判決離婚,起訴權是我們每一個人的權利,但最後法院是否支持,則要依據提交的證據和現行法律法規進行判定。
所以人民法院在審理婚姻家事案件時,本著調解的原則,對於首次提出離婚的案件且離婚訴請存在爭議的,以判決不準離婚為主,而不能簡單依照一方的起訴而草率判決離婚。
離婚訴訟當事人6個月後未和好,婚姻關係確無法維繫再訴至人民法院的,能夠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法院判決準予離婚。
設置六個月的和解期,主要考慮到給予雙方更加寬裕的時間充分考慮離婚與否的問題。同時,也給不同意離婚的一方一個挽回夫妻感情的機會。
所以這就導致很多人覺得第二次訴論離婚肯定會判決離婚。
但是,以上只是司法實踐的普遍做法,並不代表不存在例外的情形。
事實上,起訴的次數並不是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法院判決離婚的根據只有一個:雙方感情是否破裂。
因此,如果你僅僅一紙訴狀交到法官手中,而沒有其他證據,對方又不同意離婚的話,那這官司一定是兇多吉少的。打官司講的是證據,離婚官司也一樣。
那麼在僅有雙方當事人陳述且陳述的內容不一的情況下,法官如何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雖然第二次起訴離婚時,已經有了第一次起訴的基礎,可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之一,但仍需要結合案件的情況具體判斷雙方感情是否破裂。
因此一定要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儘量讓法官相信你,你們是真的不可能了。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很多人對這個條款有誤解,認為這給法官一個廣闊的自由裁量空間。
其實不然,第五項和前四項是並列關係,因為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有很多,不可能一一列舉,但是,這種情形的嚴重程度應當與前四項相當。
這嚴重程度不是法官的個人感受,而應該是社會上一般人的共識。
比如,男方多次對他人實施性暴力,對於絕大多數人而言,這行為與前(四)項的情形有過之而無不及。
其次就是若在6個月的和解期,仍然與對方共同生活,親密接觸,那麼就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雙方有和好的跡象,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而在二次離婚訴訟中判決不離婚。
因此,在第二次起訴離婚時,提供證明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顯得尤為重要,在第一次判決不離婚後的6個月和解期期間,需要收集好相關證據,同時注意避免與對方有不必要的相處。
在自己無法把握的情況下,也可以向專業律師請教。
所以說,即使起訴離婚也是需要證據加持的,大家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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