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去』這一趟,說不後悔是假的。(我)孩子還小沒人管,父母年紀又大了,聯繫上家裡人以後,他們跟我打電話都是邊講邊哭。我想,總不能這麼東躲西藏一輩子,就下定決心回來自首。」
——這是從緬甸回國投案自首的覃某安
在庭上最後陳述時說所的話
2020年9月7日,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覃某安聚眾鬥毆一案,並當庭宣判。
---------
至此
逃亡海外一年多的覃某安
在看守所遠程提審室內
接受了法院的審判
被告人覃某安,男,1992年5月出生,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人,先後於2018年7月5日晚與10月8日凌晨參與了金城江區兩起惡性聚眾鬥毆,造成二人輕傷。案發後,其餘涉案人員悉數到案接受審判,可參與作案的覃某安卻逃至緬甸藏匿,遲遲未能歸案。
案件詳情:
案件詳情:
覃某安潛逃海外後四處漂泊,居無定所,早已沒有了往日的肆意。2020年3月,覃某安輾轉聯繫到家人,表達了想回國自首投案的意願。覃某安的家人們一邊及時與當地警方聯繫,一邊鼓勵督促覃某安早日回國自首。
由於一些客觀原因的影響,覃某安無法從口岸回國,投案心切的他選擇以遊泳的方式越過中緬邊境回到國內。
2020年4月22日,覃某安到達我國雲南省邊境時,被當地邊防人員查獲,並於5月8日移交河池市金城江區公安機關。
被告人覃某安(中)
金城江區人民檢察院於2020年7月8日向法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覃某安與他人持械聚眾鬥毆,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應當以聚眾鬥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鑑於被告人投案自首並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
金城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覃某安持械聚眾鬥毆,在兩起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其行為構成聚眾鬥毆罪,應予依法懲處,案後覃某安主動投案自首並自願認罪認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
法院判決:被告人覃某安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
觸犯刑法終究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審判可能因逃避而延遲,但正義從來不會缺席。良心的譴責和拷問伴隨著潛逃的日日夜夜,與其終日惶惶不安,不如直面過錯,坦然接受法律審判,贖罪之後,才能重獲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