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聞網訊(記者霍相博)2019年11月1日起,廊坊市開始執行河北省新的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後廊坊各縣(市、區)月最低工資標準共分1900元、1790元和1680元三檔,分別增長15.15%、12.58%和13.51%,小時最低標準為19元、18元和17元。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籤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此前的2016年7月1日,河北省開始執行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各檔依次為1650元、1590元、1480元、1380元,對應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分別為17元、16元、15元、14元。
此次上調,廣陽區、安次區、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三河市和霸州市執行第一檔次,香河縣和大廠回族自治縣執行第二檔次,永清縣、固安縣、文安縣和大城縣執行第三檔次,無第四檔地區。
根據河北省人社廳印發的《關於調整河北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廊坊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參照執行。
根據《通知》,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應發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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